中天挨罰160萬案,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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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在2019年間於三個節目中抨擊當時的執政政府「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卡救命錢養蚊滅韓?」及「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等新聞。這三則新聞遭民眾檢舉為謠言、不實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共計裁罰一則一行政處分,共計處罰中天160萬元罰鍰。
NCC於裁罰書中,指稱這些節目任由來賓謾罵行政機關首長,並指稱農產品價格及相關資訊,節目未經事實查證,主持人亦未進一步詢問,以不完整偏頗資訊,誤導民眾認知、判斷及接受正確資訊權利,影響市場交易與價格秩序,恐損及農民利益,並造成民眾對政府就農產品產銷工作之誤解,致損害公共利益;又以不完整偏頗訊息,誤導民眾認知及判斷,造成民眾對政府防疫工作之誤解,故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共計處罰中天新聞160萬元罰鍰。
中天新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當時第一審法院判決中天新聞勝訴,NCC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NCC的上訴,全案終了,撤銷了對中天新聞的160萬元罰鍰。
圖片取自:(wikipedia)
本案中行政法院的判決一直認為,需要被處罰的未經事實查證義務而為的新聞報導前提有三:須為廣播電視報導的「新聞」、須該「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需損害公共利益。而中天新聞被處罰的其中一個節目,並非「新聞」,而是來賓對時事的評論的政論性節目,且該來賓已盡自己所知的查證義務,當時已有很多相關新聞的報導,因此該來賓在節目所言之詞並非虛構或捏造。又其餘兩個新聞依當時的時空背景,已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真實,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且,行政法院也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處罰行為態樣並未擴張到新聞媒體的報導除了要盡事實查證義務外,還要做到衡平報導。故中天新聞的該節目並未違法。
新聞自由是近幾年經常登上版面的熱門話題。從好幾年前的大法官解釋開始,立法者就希冀在受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與新聞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之間做平衡,故以新聞媒體在報導某新聞前,需盡「事實查核義務」,做為免責的前提,而不要求該新聞一定要與事實相符。
但在本件中,行政法院也詮釋了,新聞媒體的事實查核義務不包括公平報導的義務。否則,若強求每則新聞報導都需要各方好話與壞話都說盡,那又如何期待民眾能在多元、多樣、與公平競爭的言論自由市場中,聽取最全面的多樣的意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