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國有保安林地,偷了14根竹筍觸法。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認罪,依法判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過重,依刑法減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翁男今年5月17日下午騎機車,前往國有且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的保安林地,用用鏟刀竊取林內總重3公近多的14根竹筍,並在要離開現場時被員警逮捕送辦。
檢察官偵查時,翁男認罪,檢方認定翁男涉犯森林法加重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並因他攜帶鏟刀行竊,也構成刑法攜帶凶器竊盜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森林法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論罪。
法官表示,森林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總稱,所有權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依森林法授權訂定的「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國有林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竹木及餘留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林產物。
法官指出,翁男在保安林竊取的竹筍屬森林副產物,認定翁男犯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刑期為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翁男行為雖不應該,但因竊取的竹筍並不貴重,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損害及所生危害難認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縱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規定酌予減輕其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