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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透視報導編輯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二週年學術研討會 司法院:有效發揮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功能

商業事件審理法自施行迄今滿二週年,司法院今(3)日舉辦「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二週年學術研討會」,邀請學者、法官就「健全公司治理」、「專業迅速審判」及「解決紛爭機能」等面向,研討商業事件重要議題,回顧商業事件審理法實施成效及未來展望。


秘書長吳三龍表示,商業事件審理法自施行迄今滿二週年,期間受理社會矚目之重大商業爭議事件,如:「東元電機與菱光科技公司」、「南港輪胎與泰豐輪胎公司」經營權之爭,及投保中心為285名內線交易受害人提起之團體訴訟求償案,商業法院均能於短時間內調解成立或審結,有效發揮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之功能,對健全公司治理、資本市場發展有所助益。


臺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邵慶平以公司法中健全公司治理密切相關的「少數股東權制度」,即自股東會召集、股東代表訴訟、股東訴請裁判解任董事及股東提案權制度的規範與實踐觀點切入,探討商業法院設立後,在解釋論、立法論上對少數股東權規範的影響,肯定商業法院的設立,對健全公司治理踏出重要一步,且已有一定成效。


政大法學院教授朱德芳以商業法院解任董事訴訟裁判為中心,深入分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條之適用。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則自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談起,回顧並肯定商業法院於個案、通案中發揮的解決及預防紛爭機能,並以「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為中心的層級化審查原則,提出其對公司經營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審理實務再細緻化的期許。

  • 發布日期 : 112-11-03
  • 更新日期 : 113-10-2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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