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兒少性剝削氾濫問題引起大眾前所未有的關注,當代網路的普及儼然助長兒少性犯罪的隱密性與嚴重程度,但事實上,過去2、30年來,對未成年孩童的直接性侵害,早已發生在全台各地理應最安全的國中小校園。長期以來受害者噤聲、體制沉默,幾乎是多數案件的共通困境,在層層包裹的隱祕權力結構底下,無數最需要保護的兒童長期被犧牲。
2023年6月,南投竹山地區國小校長劉育成長期猥褻與性侵學生一案被揭露,罕見地非由民間團體或公部門主動介入,而是當事人在偶然契機下,透過網路集結、自發蒐證,尋找眾多歷年受害者,才促使地方政府時隔多年後展開大規模調查、檢方後續偵辦並由法院定罪。當受害人從暗地裡站出來,主張權利、展現力量,象徵著時代的前進,我們更需要從根本之處,重新審視犯罪背後盤根錯節的加害結構,以及受害者的未竟之志。
「⋯⋯我沒有跟家人說,因為我們家管得很嚴格。當時的風氣,媽媽是覺得老師是一個很神聖的位置,老師說什麼就是什麼,我當時沒有選擇說,是因為我們家裡很嚴格,我媽媽不會相信我,我會被打,但我當時很想死掉⋯⋯」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劉育成對丙女強制性交、猥褻犯行為:
- 週六為準備排球隊比賽,劉育成載丙去學校練球的路上,卻轉往汽車旅館,前者進房打開電視播放色情片,後者跑進廁所躲在裡面把門反鎖,邊哭泣邊想著要如何逃脫。儘管劉在門外一直嘗試強行開鎖、撞門,丙都未理會,直到劉假意說要送丙回家,趁打開門的瞬間,劉強抱丙到床上,隔著長袖衣褲用手指侵入丙下體、把舌頭伸進丙的嘴裡,丙咬舌反抗,遭到劉打腿部回擊。丙不斷哭泣,劉育成表示對不起,送其回家。
- 練完球的週三下午,父母有事沒辦法接丙,劉育成開車載她到無人的產業道路,直接在後座脫掉丙的褲子強制性交,丙感到一股強烈的撕裂感,直到回家都沒辦法好好走路。隔天在學校,劉育成問丙褲子有沒有流血,接著就笑著說他的褲子有沾到丙的血,同一天,劉遞給丙一包以小正方形紙摺成三角的傳統藥包,裡頭是粉紅色避孕藥。
- 丙去體育器材室借球,劉育成尾隨在後,鎖上門後把丙強拉過去舌吻、全身亂摸,經過一陣反抗掙脫,丙離開器材室,回到操場找同學。
根據判決書認定之證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27日投警婦字第0000000138號函」所檢附丙女經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至心理治療所之心理諮商報告:
「①丙女於案件揭發後出現驚恐、易怒、自言自語及反覆思考死亡等嚴重創傷,並對日常生活、工作與職場人際及夫妻關係造成負面影響;②丙女在受害期間因年幼及家庭與社會因素未敢求助,於案件被揭露後因畏懼相對人權勢而不敢貿然接受支持團體及司法之協助……」
這僅是劉育成任教南投縣竹山鎮4間國小(雲林國小、延平國小、過溪國小、大鞍國小),30年資歷豐富的教育生涯中,一位被害人的遭遇。
單一個案背後,是一長串噤聲的受害者,多人已從當年的小學生長成30多歲的青年──反映了過去30多年來台灣中小學校園內,一再重複上演部分校長、老師肆無忌憚長期性侵與猥褻未成年兒少,制度如同重重黑幕掩蓋、社會環境冷眼旁觀的共犯結構。
首次由校園性侵受害人自發蒐證,正面揭開加害者面目
相較於過往大規模校園性侵事件,多半透過NGO協助發聲或民意代表揭露,劉育成案的獨特性在於,這是首次由過去的當事人經歷漫長的時光與痛苦的記憶糾纏,直到成年後,終於在偶然的契機下,透過網路集結、自發蒐證,進一步尋找眾多歷年受侵害者,提供堅實的證據為後續官方調查行動打下基礎,成功將加害者定罪。
監察院在2024年3月的劉育成案調查報告中,特別表彰與肯定受害者A生(即莊純青)揭露此案的關鍵性角色:「本案被害人暨揭弊者A生就讀國小期間補習返家途中被害,經求助舉發後校長與地方民代出面與A生家長協調,僅以調走劉育成轉任他校處理了事,縱放劉育成繼續侵害後續任職學校女學生。惟教育部早已知悉不適任校長之處理困境,卻未積極修法處理,遲至近期在#MeToo運動各界要求改革聲浪之際,受害者A生隱忍20多年後勇敢站出來舉發,並以其自身經歷獲其他同樣遭遇之被害人信任,透過其協助進而願意出面舉發,為本案得以揭發及落實清查之重要關鍵人物,其身為倖存者及吹哨者的勇氣值得肯定與表彰。」
電腦硬碟裡66個資料夾內,分門別類的395個檔案中,是36位與她聯繫的受害者、證人的完整資料檔案。每一位都以代號建檔,把散落在不同學校的受害情節,對照劉育成教職生涯的時序,製作成鉅細靡遺的「編年史」,替長年籠罩在黑暗中的竹山地區小學性侵受害者探照一道光束。
辦案人力有限,加上證據隨時間過去愈加渺茫的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安定性」,國家不能無限制地追討犯罪行為,因此《刑法》第80條按照罪刑輕重設下不等的「有效期限」。追訴權時效以犯案當下時間開始起算,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檢察官沒有起訴,司法就不能再追究嫌疑人與其犯罪行為。
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侵兒少的追訴權時效為20年,修法後改為30年。因此2006年7月以前的受害者,只能適用舊法20年的追訴期。
根據監察院報告,南投縣政府截至2023年12月之查處,共計被害者29人,其中有6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註)規定由該縣性平會決議不受理;進入調查有23人。除15件已罹追訴權時效之案件,另外部分案件即便在追訴權效期內,仍可能因證據不足檢方不起訴,或因受害者個人因素未提告,而未進入司法程序。
註: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無助的小學生長大後,從覺醒邁向行動的力量
一切要回到2023年台灣#MeToo運動的時間點。
當整體社會如火如荼開始正視長期隱藏在暗處、難以被大眾肯認的性侵受害者主體經驗,遙遠的記憶也向擔任高中老師的莊純青襲來。她禁不住猜想,20多年前自己被猥褻的案件,經大人們私下協調以後,是不是後來還有更多受害者?
台灣台語,指:「大哥,你要向派出所報案嗎?」
台灣台語,讀音siu-kha-sé-tshiú,意為金盆洗手,為江湖人物宣布退隱的儀式,使用金盆以表示決心的堅定。
源自日語あにき,漢字為「兄貴」,原意是對兄長或者男性長輩的尊稱,也常是對江湖中人的尊稱。
「劉育成那時候是因為到我們家下跪之後,才調到另一所學校(繼續後來的犯行),我覺得欠社會一個交代,如果今天不做,這些事情就石沉大海。」
作者: ForeverDaivd (Daivd)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南投某國小劉姓校長
時間: Wed Jan 28 01:25:42 2015
⋯⋯
是我的國小導師小成(目前位高權重當到深山校長)
小成由於熱愛打排球且身兼學校女排教練,
想當然女粉絲一定一堆,不像本擼只有姐姐
不過有老婆有小孩的小成,
教書之餘也深怕小孩從小沒養成良好健康教育,
只好身體力行一屆一個得好好教,
小成每屆都會教一個口愛的小五小六的學生當女朋友
沒錯,當女朋友、當女朋友、當女朋友
舉凡交換日記、牽手、喇舌(要不是”親眼”看到我還真不太相信)、出去比賽開房間
女朋友該伺候的應該沒一樣有少,(打X我是不知道啦,畢竟本擼沒交過女友
到我們這屆時整個大爆發,一次交三個
除了有正宮外(他的正宮不是他老婆)
據說家教班時帶一個女生進房間上下其手(事後有給2000元)
重點是,家教是在他家上課XDD 也就是他老婆小孩都在家
另一個則是某次中午午休帶進廁所的工具間… 我也不知道幹嘛
畢竟小成沒找我一起去,只知道午休後女生滿臉通紅回到位子
總之當時三英戰呂布,簡直好不忙碌,
後來因為劈腿壞壞被女學生哭訴到輔導室
正氣凜然的當介輔導主任當下馬上說會處理
雖然最後沒處理直接等到我們畢業… 有時候鄉下人怕事的心態真的害死一堆人..
(順帶一提 輔導主任現在也當校長XDDD)
結局就是我們就這樣畢業,
當年的一屆一炮導師現在也榮升校長,
位在內地的偏遠山區,
偶爾逛到他的fb還真為旁邊笑容滿面的小朋友感到擔心,
只希望當初的女學生現在沒什麼陰影,
啊! 突然想起,據說畢業後有因為喝酒差點性侵女老師,
總之整個國小就像他的後宮一樣,
我享有念過那所小學的應該都知道這些事情,
現在想想真的頗不可思議,
只能說當事情發生在身邊時請勇於檢舉(後悔當時沒舉發)
作夢的時間到了
這篇爆的話前10推一份雞排,往後每十推一份(共20份,再多真的沒錢)
「畢業以後,一直都滿常想到這件事情,我覺得有義務要說出來。沒有什麼改變就算了,但至少我有講出來。未成年被性侵,理論上應該很嚴重,我其實不太懂,鄉下地方的氛圍,讓這件事情能夠掩蓋到現在。」2015年在PTT發文的劉峻廷說,他是第一個把這個地方上人盡皆知的祕密公之於眾的人,儘管是以隱晦與戲謔的方式。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第41頁:
三、2015年間在網路BBS站曾PO文披露劉育成疑涉長期性騷擾女學生,內容指出「小成位高權重當到深山校長」⋯⋯等情事,劉校長並於2015年2月23日攜上述網路貼文至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惟該網路文章案情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危及兒少人身安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劉育成以妨礙名譽案件報案,卻認為PO文所陳述內容均使用暗示性語言,未有具體依法應通報之內容,故未就事件PO文中所披露劉育成疑涉長期性騷擾女學生情形,進一步通報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協助詳查,且因行文批踢踢實業坊調閱資料未獲回覆,致偵查進度受阻,錯過及時處理契機,核有檢討改進之處。
台灣台語,讀音lia̍h-kâu,意為捉姦。
在竹山就讀國小時期,他所知校內受害者就有3名,受害程度最嚴重的學生,與劉峻廷的妹妹是同一屆,被認為是劉育成的「女朋友」,也被逼著吃避孕藥。劉峻廷叮囑妹妹「不要參加排球隊」,是小學生的他唯一能做出的抵抗行動。
透過網路,相隔8年揭露此事的劉峻廷與莊純青聯繫上後,另一名H小姐也主動找上莊純青。H跟莊純青一樣早已超過追訴期,只希望自己的證言能幫助後來的受害者,並阻絕加害者能順利退休。
「小時候有跟我媽講,提過老師會抱著我,但沒有說他親我,大人聽到後反應很震驚,我就沒有再講下去,但至少就停掉家教,不用再上課了。」H說,曾在上家教課時被劉育成的舌頭直接伸進嘴裡,在那個對親吻沒有概念的年紀,她只能下課後不斷地刷牙。被口水蓋滿口鼻的陰影,使成年後的H在與異性交往時,仍無法接受舌吻。
發抖著跟母親說完後,H仍清楚記得孩童時期的自己,在屋子的一角旁觀著大人的反應,母親和阿姨在外面的客廳討論著:說不定是小孩不想上課編造出來的藉口,也沒有其他證據,怕找老師談會弄得不愉快,女孩子被人家知道這種事也不好,就此不了了之,無人再追究。
地方關係與利益交相重疊,助長狼師性侵惡行
1994年,劉育成從北部的小學調回家鄉竹山後,很快就以「嚴格的管教、認真的教學與年輕有為的形象」備受學校與地方人士肯定,關心教育的家長更樂於送子女到其課後私下開設的補習班,校內帶領的排球隊也屢創佳績。劉峻廷回憶:
「那時候他在眾人眼中是一位很優秀的老師,長相斯斯文文,很熱衷參加地方上的活動,對家長非常客氣,塑造出很年輕有為的形象。他對學生管教則非常嚴厲,尤其對男生體罰得非常厲害,抓起來直接用毆打的方式, 我被打過一次,但在那個年代這好像是理所當然。」
對學童施加威嚇造成的服從心理,學校及家庭都接受甚至鼓勵這樣的教育手段,從內到外,使得當年的孩子籠罩在劉育成控制下無所遁逃。外在的嚴師「人設」之外,其犯行得以為所欲為、隱藏在地方上近30年無人聞問,更大的關鍵是地方政治結構下形成的人治社會,凌駕制度與法律規範。
根據第31~33頁:
4、延平國小陳○○輔導主任(現為南投縣竹山鎮竹山國民小學校長)於91、92學年度接獲3名學生向其投訴遭劉育成性騷擾,卻未依規定通報:
(1)延平國小甲生表示約91、92學年度就讀南投縣延平國小期間,曾有2名學生(G生、Q生)向當時的輔導主任陳○○投訴遭劉育成騷擾;甲生說法為:「我同班同學,G生、Q生,當時跟輔導主任舉發,但G生寫信跟我們說想退出。該兩人也是被害人,至少被撫摸性器官。我有看到G生被劉育成帶到廁所,1次,Q生是他當時跟我說過被害。我有跟乙生講過這件事。」
(2)詢據陳○○主任表示: 「我記得這件事。這是老師轉知我,我是輔導主任,當時有對學生諮商、做紀錄,也上簽簽給張校長處置,有回給我處置的方式。我當時列入主任移交,東西應該還在延平國小。劉育成案爆發後,7月向學校申請,學校表達檢調、教育處來可調閱,不能給我。我有跟延平國小輔導主任陳○榮及校長確認過,東西都還在,只是不能印。我用手寫申請書,我想說我先準備好,被約談時提供。」「我做諮商,均有紀錄,全數資料都有給校長,當時沒有法定處理機制,我記得當時劉老師一概否認,簽請校長處理,印象中張校長沒有召開會議。」
(3)據上,雖陳○○主任當時有受理並訪談,惟其未依規定通報,已違反92年兒少法第34條第1項,教育人員應責任通報之規定。
5、延平國小張○○校長知悉三名學生向陳○○輔導主任投訴被害,不但未依規定通報,且未依規定召開會議,以「沒有足夠具體事證」 、 「尊重教師工作權」等由,僅私下告誡劉育成「潔身自愛,不要搞大事情」後即未續處理:
(1)時任陳○○輔導主任於92年5月14日起至5月19日期間,與相關學生3人、劉育成個別談話作成諮商紀錄或談話紀錄,並製成調查報告密呈時任張○○校長,張○○校長92年5月28日批示意見如下:
〈1〉該疑似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乃源自G生主動反映事件之陳述,在處理過程中提及被告知同儕劉生及被性侵害Q生、H生,經輔導室陳主任主動約談當事人瞭解,做成個別談話
紀錄在案。
〈2〉在約談過程中劉師均否認對該三名學生有不當舉動,但從該三名學生陳述之時、地、過程比對,如主任所分析可信度頗高。
〈3〉如依正常程序召開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委員會研處,在缺乏具體佐證之下,未免造成相關人員的再度傷害,宜責成專案繼續追蹤
調查,以瞭解事實的真相。
〈4〉該三名疑似受害學生在心理層面所遭受的恐懼、不安、無法專心課業,請陳主任做成個案,定期或不定期從旁加以輔導,並告知如何自保之道,類似事件再發生時的緊急應變方法,並建立與學生的信任關係,如有狀況發生請學生隨時能反映。
〈5〉此疑似事件,請會知其主管(訓導黃主任),視機給學生機會教育,但請其務必保密,勿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及傷害。
〈6〉本人約談劉師,曉以利害關係,並請其切結無此情事,如經查屬實或類似事件再發生,願受申訴委員會最嚴厲之處分。
〈7〉辛苦陳主任,功德無量,善哉!善哉!
劉育成案於2023年中爆發後,南投縣縣議員沈夙崢曾積極質詢、緊盯縣府調查進度,她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南投縣教育處剛開始完全不知道要怎麼進行,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施行近20年,縣政府卻從未處理過性平事件的經驗,所有的SOP都必須要跟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分會「請教」。
「那時候怎麼調查、擴大調查都是請人本教他們(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包括廣發調查信、怎麼樣匿名、如何開一個匿名專線等等……,表示過去在南投,行政單位根本完全沒有做過性平調查,當時我很震驚。」沈夙崢說,另一個更大的壓力是劉育成的地方人脈,由於其親戚是樁腳的關係,整件事被導向政治鬥爭,而非制度性改革。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7~18頁:
(3)劉育成接受相關機關單位調查期間,無視遠離校園、遠離被害人之禁令,甚至透過民意代表施壓學校及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1〉劉育成於112年6月7日起被南投縣政府要求請假,卻無視南投縣政府對於要求遠離校園之函令仍指揮校務、企圖聯絡疑似被害人、透過民意代表施壓學校及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情,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7日糾舉通過在案。
〈2〉劉育成自承其112年6月28日見過民意代表○○○、該民意代表打電話給教導主任及南投縣教育處處長等情,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詢問南投縣政府教育處王處長,其答稱「(問:ㄏ師事件,本來是洩密,後來動用民意代表?目前進度如何?) 是我接到民意代表電話,我回應是依法行政。」等語,亦證劉育成透過民意代表施壓行政調查之情事。
(4)參據南投縣性平會2件調查報告分別載明:「南投縣性平會開始調查後,劉育成對於諸多被害人之指述,仍表示係遭陷害、政治迫害云云,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調查過程中劉育成透過ㄔ師與庚生聯繫,不當聯繫、施壓被害人,明顯意圖掩蓋事實,嚴重藐視南投縣政府命其應離開校園靜候調查之規定,意圖影響調查程序及結果,造成疑似被害人庚生及其家長莫大壓力,犯後態度不佳,全然不具有悔意。」等語同證劉育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南投縣議會議長何勝豐,是一個重要的關鍵人物,不論怎麼去爆發、怎麼去申訴,到了地方政府單位又被打回來,」劉峻廷表示,調查報告中「姑隱其名」的民意代表,就是在南投地方政治影響力舉足輕重,已連續擔任民意代表27年、「7連霸」南投縣議會議長的何勝豐。
莊純青提到,「其實整個地方上都知道,議長是他(劉育成)的靠山,我爸原諒他之後,他覺得有受到議長幫助,所以多年來相挺。我相信議長應該也沒有辦法接受這些(性侵學童)事實,不知道他的實際為人,才幫了那麼多。」
選舉時替候選人拉票,掌握基本票源的地方人物。
近年相似案件共通處:瀰漫在師生、校園、行政機關的權勢不對等
讀音thiāu-á-kha,台灣閩南語樁腳之意,柱子的根基部位,俗稱選舉時替候選人拉票,掌握基本票源的地方人物。
在劉育成案被揭露前的2022年,台中市居仁國中前校長黃紀生案,行政調查前曾出現明顯的外力干預,突顯出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校園性平事件欠缺專業倫理、態度消極的問題。
南投縣縣議員沈夙崢曾積極緊盯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調查劉育成案進度,她表示調查過程中,發生嚴重的洩密問題,導致劉育成身邊的人到處在竹山小鎮放話,說他被政治鬥爭,「劉育成有一些情人是老師,在學校或是社區等公開場合致詞的時候,會直接說校長(指劉育成)是被冤枉的、都是假的,老師這麼疼學生、對學生這麼好、願意課後輔導,為什麼還被這樣污衊?如果真的有事情,怎麼可能30年都沒有發現?在鄉下地方讓受害者及家屬被指指點點,受到很大的壓力。」
黃紀生案最終因超過追訴期,無法開啟司法程序調查與起訴,僅停留在行政調查,後續監察院於2023年底糾正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負責此案的監委王美玉、葉大華特別指出:「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及揭露,關鍵在於權力不對等議題,本案多名被害人勇敢揭露被害情事後,無奈已逾刑事追訴期。112年(2023年)8月16日《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修法,仍無法解決兒少性侵犯罪之刑事追訴期議題,仍待行政院立法政策的主張,才能維護被害人權益。」
爬梳近年來陸續爆發的嚴重校園師對生性侵案,縱使得以定罪、判刑,也難以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
2019年、2020年,接連兩件發生在台南公立小學內,犯行延續超過20年的師對生性侵害案件,可清楚看到法院刑度與犯行規模之間存在的落差:
張萍在陪同受害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見證著令人難以想像的獸行持續發生,「大部分的狼師都是慣犯,他們很享受操縱、玩弄小孩 ,不見得是要滿足自己的性慾,而是權力操控的快感。」
根據《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引用調查報告書訪談內容摘要記載被告於訪談之陳述。
多位被害人描述其拍攝的照片與影像,卻因案發後第一時間學校讓張博勝從教室搬電腦回家,警方找不到事證無法追究,而在大多數被害人都已超過20年追訴期的情況下,只有9位得以提出告訴,又因證據不足,最後法院只有一案成立刑度較輕的猥褻,而非強制性交,另外8案全部無罪。
根據《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1427 號刑事判決》:
庚女除於偵查中上開受害過程證述明確,依其於性平調查程序中證稱:「被告強迫我們對他進行口交,第一次的時候我跟O女同時在場,被告逼我們不可以把精液吐出來,然後還會跟我們說他老婆都把精液吞下去,說對身體很好,但我跟O女就會跑到四樓洗手台,把東西吐掉然後漱口、被告會拉我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或是他的胸部或他的身體,我忘記有沒有用手讓被告射精出來,但嘴有,因為嘴巴我印象深刻,有沒有用手印象就比較模糊,但是有摸被告的生殖器等語。同樣提及第1次發生時O女在場,且除遭強迫親吻外,另有脫掉衣褲撫摸身體,且有遭強迫口交、手淫之事實,與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一致。
⋯⋯
庚女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被告還要我們親、撫摸他的身體,要求對他口交,第一次進行口交時,我與O女在場,被告要求我們輪流對他口交,射精時還要求我們吞下去,說這很營養,他老婆都這樣」
2024年的二審判決書中如此寫道:「幸得庚女、O女在被告犯行罹於追訴權時效前,訴諸司法,且因校園性平調查程序發揮蒐集、保全證據之功能,使被告塵封已久之犯行得以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
曾於彰化縣溪湖國中擔任數學老師的戴耕榮,三度改名(原名為戴禎亨,第二次改名為戴禎佐),於2003年至2016年任教期間,利用擔任國中導師,資優班數學導師及在住所開設補習家教班的機會,於學校陶藝教室或圖書館內強制猥褻女學生,不僅要求女學生拉開衣服讓他看胸部,不然就以「矯正駝背」按摩為由摸胸;他也利用家教時機,在自家房間、餐廳、廚房及走廊等多處對女學生強制性交。
2017年遭一名女學生提告多年前襲胸,戴男始終否認犯行,仍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也被學校解聘。2019年戴男假釋後改名,意圖重開補習班。2023年7月,某位曾受侵犯的女學生在Dcard論壇發表一篇文章爆料,並強調跟她有相同遭遇的,已知至少有10人遭猥褻,在溪湖鄉公所召開記者會後,陸續有多名受害者出面揭發戴男犯行。
經檢警偵辦起訴後羈押至今,彰化地院一審時,戴男對犯行全盤否認,辯稱其中1位女生高中後與他交往,直到對方上大學劈腿分手,對方卻把感情不順歸咎於他才提告。法官不採信其辯詞,抨擊戴男為人師表,對8名女學生犯下19次妨害性自主犯行,枉為人師,手段卑劣且犯罪情節嚴重,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3年4月。
戴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刑法》修正後合併定刑期不得逾30年,修正前不得逾20年,舊法對戴師有利,撤銷改判;另有其中2名女學生犯罪證據不足,認定被害人數為6人、戴犯行14次,撤銷一審,改判16年有期徒刑,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可上訴。
「尚志剛跟張博勝的共通點,除了太太都是老師,他們都體罰得很嚴重,打傷流血是常有的事,無形的恐懼,使全班都是他的禁臠,所以那些女生都不敢反抗。20多年前,這些老師都被認為是嚴格的名師,很多家長擠著把小孩送去(他們私下開設的教室)補習。」
教育場域更成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以張博勝為例,雖然並沒有劉育成案明顯由地方民代介入的痕跡,但他長期在校內以攝影機望遠鏡頭對準女學生,窺視的眼光遍及教室、操場、泳池更衣間,早已到明目張膽的地步,校方卻僅張貼禁止攝影告示牌於泳池外,而無更積極防範手段;當其他老師發現班上學童被張博勝叫去遲遲未回,也僅是令其他同學去張博勝的教室,把自己班上學生叫回來。
旁觀、鄉愿與隱晦的心態,助長加害者持續遂行犯罪、加害規模一再擴大,台灣國小校園猶如自外於一切法律與道德的荒原、孩童的煉獄。以20年為單位起跳的長時間跨度,被害人長久無人聞問,被體制掩埋在島嶼的最底層,再度被掀開那些不願想起的記憶時,對許多受害者是一次次挖開結痂的傷口,痛苦難忍。
「被害人很辛苦,要面臨多次陳述。司法訴訟,要先在警察局的婦幼隊陳述一次,到檢察官那邊再被問一次,如果檢方起訴,法院一審時還要再說一次。行政調查,初步的性平調查問完一次,(調查完)劉育成否認之後,又會再問(被害人)一次,我自己就反覆講了11次。因為有家人全力支持,我調適得很好,但許多人不是這樣,有6位後來都避於參加性平調查。我覺得未來的路比較重要,敢出來,我都會陪伴,若不敢面對,我會安慰和鼓勵他們。」莊純青說。
從狼師條款到擴大調查,制度的緩慢改變與未竟事宜
但也因著血淋淋的現實,推動些許的改變。
2009年花蓮縣太平國小體育老師兼任訓育組長田春榮性侵小六田徑隊員,受害者為了不讓學妹受害而舉發惡行,揭開長達7年(2002~2008)師師相護、加害至少4名學生的共犯結構。監察院彈劾前後任校長及主任,是教育界首例,此案並促成2011年《教師法》修正,教師性侵經判決確定者即解聘,俗稱「狼師條款」,同時《性平法》也加重教職員通報責任,若知道校園內疑似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或偽造、湮滅隱匿他人犯罪證據者,比照處分。
《性平法》第34條
第3項: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第4項: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至於童年時期受侵害者超過追訴權時效,無法進入司法調查、起訴與追究加害人罪責,則是大部分早期受害者必須接受的無奈命運。「我們在處理案子的時候就會發現,童年時受到性侵害,20年的追訴期是不公平的,當他們有能力站出來的時候,通通都超過了!」張萍沉痛說道。
即使有個案委由律師於提出釋憲,主張兒少性侵受害者往往需要多年後才有辦法對外求助,2006年修法前性侵害案件僅有20年(修法後延長為30年)追訴權時效,許多兒少時期受害者長大後卻永遠無法尋求正義,應屬違憲。但此釋憲案目前卡在被癱瘓的憲法法庭,不知何時才會開啟討論,制度仍像一堵高牆,阻絕被害人對於真相與公義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