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方慈庭長參與最高法院刑事學術研討會 組成合議庭目前審理四名立委集體收賄上訴案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採訪中心

 

最高法院於一月三日上午舉辦今年度第一次刑事學術研討會,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八條之適用」為題,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擔任報告人,邀請高等法院庭長劉方慈等法官共同參與。

高院刑事發言人兼召集人

劉方慈庭長係高院刑六庭法官兼庭長,也是高院刑事發言人兼召集人,司法官訓練所第卅期結業,是前檢察總長陳涵的媳婦,曾任台北地院法官、庭長,審理過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等人涉及的獵雷艦採購弊案,判決葉昌桐無罪。獵雷艦採購弊案是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衍生出來的案件,葉昌桐被控包庇罪遭起訴,劉方慈認為葉昌桐對於案情不知情,並且已經對貪瀆的下屬作出免職行政處分,因此判決他無罪。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受美金賄賂案,北院審理終結,判決無罪,當時劉方慈係合議庭審判長,劉方慈指出,郭瑤琪收受兩萬元美金行為,雖未涉及刑責,但就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可言,仍屬可議之處,是否應受懲戒或行政懲處,非屬法院職權。

台藝大教師甄選爆發爭議

立法院爆發的立委集體收賄案,蘇震清等四名立委遭判刑不服,均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分案組成合議庭,由曾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的蕭世昌中籤擔任受命法官、劉方慈庭長為審判長、陪席法官許曉微。高等法院考量被告人數眾多,去年十月廿一日上午首波傳喚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三名現任立委出庭審理。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舞蹈系專任教師一○二年辦理甄選爆發爭議,前校長謝顒丞先前因被教師姚淑芬指控與舞蹈系主任吳素芬竄改「擬聘建議表」害她落榜,謝顒丞與吳素芬均吃上官司,一○八年九月一審判謝校長有罪,案經纏訟多年於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經高院刑事第六庭劉方慈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判處無罪定讞,至於系主任吳素芬則依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聘任過程程序出現瑕疵

劉方慈為審判長的合議庭認為,謝顒丞並非台藝大校舞蹈學系教授,亦非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且依舞蹈系聘任案之最初簽呈,原以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之職級者始有應聘資格,嗣由吳素芬經副校長與時在國外之謝顒丞電話聯繫後,始放寬至講師職級。

三位候選人中,僅張婷婷符合最初簽呈的博士資格,顯示謝顒丞沒有想要錄取特定人選,無法證明謝顒丞有犯罪故意,且聘任過程程序瑕疵非均謝顒丞所為,因此判謝校長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再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謝顒丞確定無罪。

有行使變造文書之犯意

另外,劉方慈的合議庭認為,系主任吳素芬明知擬聘建議表所示人選之排序順位,是依系教評會之決議所填載,且經院教評會決議通過,並經院長蔡永文簽核及教務處、人事室會簽,並無權變動該公文書之內容,卻在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謝顒丞約見時,向不明就裡的謝顒丞謊稱舞蹈系就擬聘人選並沒有排序,認為吳素芬系主任假借其辦理本件教師聘任案職務機會,藉機變造公文,並將該變造後之文書交給謝顒丞而行使之,其主觀上有行使變造文書之犯意甚明,乃判處吳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資深媒體人黃越宏,一○六年間在平面媒體中,指稱立委陳明文利用管道,讓承審他案件的法官丈夫,從中油的高雄公司調回嘉義。陳明文認為言論不實,自訴黃越宏妨害名譽,一審判黃越宏拘役五十日,案經上訴,高院劉方慈為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改認定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一一一年四月廿一日判處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改判黃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定讞。

介入國營事業員工調動

陳明文提起自訴指控黃越宏於一○六年九月廿日,在法治時報網站發表文章,以「外傳,陳明文利用『英系』以及『立委』的影響力,將陳珍如庭長的老公陳琪璜,從中油公司的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之不實內容,連結陳明文之刑事案件,指摘陳明文不當介入國營事業員工調動等足以貶損陳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

劉方慈的合議庭認為,行為人所就有關可受公評之事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男立委勾住女縣長脖子

劉方慈的合議庭指出,綜觀全文脈絡與「男立委勾住女縣長脖子起因二審庭長陳珍如?」之標題,亦見黃越宏欲藉此結合陳明文所涉案件,質疑陳明文不當介入國營事業之人事,試圖影響自己的訴訟案件,涉及不當甚至不法行為,是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無論其指述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均足以貶損對方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劉方慈的合議庭進一步說,且任何人之名譽,攸關其在社會生活中受人敬重與信賴之程度,均受法律之保護。即使對於公眾人物之言行,在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時,就其名譽權之保障,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亦非全然不具保護必要。

劉方慈認為,黃越宏對於此等侵害他人名譽程度較高,且不具發表急迫性,復經由傳播力較強之網路發表之文字,徒以「外傳」等不具消息來源之說法,進行指摘,其有貶損陳明文人格及名譽之主觀惡意,亦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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