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金門地院日前舉辦員工關懷講座「親子關係與學前教育分享」課程,由該院陳弘能院長主講並分享自身經驗,說明如何在忙碌的工作中有效運用時間以陪伴子女成長。
鼓勵子女參加各式活動
陳弘能院長以自身經驗表示,學齡前子女藉由陪伴遊戲的方式學習,不僅可激發潛能、強化互動,並建立緊密的親子關係。同時也應鼓勵子女參加各式活動,豐富生活體驗,並可藉此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學習面對各種未知之挑戰。
陳弘能亦提醒同仁,良好的生活習慣足以影響孩子一生,應自小培養;尊重孩子天生存在的差異性,用心的陪伴並建立緊密的親子關係,將使孩子有自信地走出美好人生。
任法官前即與金門結緣
陳弘能原為台南高分院法官,一一○年十二月廿七日接任金門地方法院院長,卸任院長莊深淵則榮調宜蘭地院院長。陳弘能,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七十九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特種考試高員級業務管理類及格,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司法官及格,九十七年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司法官訓練所第卅六期結業,歷任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台東、雲林、台南地院法官、法官兼庭長,台南高分院法官。在擔任檢察官、法官前的民國八十一年間即與金門結緣,調派交通部郵政總局金門五十二軍郵局局長一職。
學經歷豐富表現優異
陳弘能院長自八十七年擔任檢察官、法官迄今廿餘載,除自身辦案績優,如偵辦妨害投票案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或協助審結他人案件,以及對於刑事訴訟法新制推動規劃、執行等相關配套措施,不遺餘力,均頗具績效而獲嘉獎數次,學經歷豐富,表現優異,獲層峰賞識拔擢榮升為金門地院院長,可謂實至名歸。
陳弘能調掌金門地院前夕,審結謝振浩等人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大陸地區女子財物上訴案件,將主嫌謝振浩重判有期徒刑七年。謝振浩於民國一○六年八月間某日起由其負責提供電腦、手機、網路設備與負責三餐,邀被告陳光甫,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在交友網站註冊,對不特定公眾散布假冒之照片及職業身分登錄交友資料,利用網站的搜尋功能尋找並結識大陸地區女子後,進一步運用交友網站所提供之各種功能表達關心。
經常噓寒問暖取得信任
嗣後雙方並互留QQ或微信通訊軟體之聯繫方式,以經常噓寒問暖之方式取得信任,若大陸地區女子願意交友,則向大陸地區女子佯稱是台灣知名公司高級主管,因為在台灣感情不順,想要找內地的女生談感情,並提供網路上所擷取之「高富帥」男子照片及工作證明等資料以取信對方,致大陸地區女子誤信後與其交往,嗣再編造不實理由誆稱需要金錢,並提供大陸地區金融帳戶給受騙之大陸地區女子指示匯入,以此方式在台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詐騙大陸地區女子而得手。
陳弘能批評,謝振浩為攫取暴利,利用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賴關係設局騙財,尤其本案所使用的愛情詐騙手段,除造成被害人財產上(可能)的損害外,更因無端耽誤真心覓伴者寶貴年華,導致被害人情感上蒙受重大痛苦,恐在未來對於幸福卻步。再者,本案機房採取跨境詐騙,明顯是為利用兩岸現實上分治,於司法追訴上存在相當障礙,犯罪手段極其可惡,更造成台灣在國際上被譏為「詐騙王國」,重創國際形象。
漠視本案犯行的嚴重性
陳弘能認為,原則上當從重量刑,且謝某身為本案機房的發起人,招募多位成員參與,無論是犯罪動機、手段均屬最為嚴重者,犯後並無真誠的悔改之意,於警詢中對於重要事實多辯稱不知道,原審審理終結前扣案物品來源,尚聲稱是與其他被告合資購買,顯悖於客觀事實,對於本案犯行的嚴重性呈現漠然的態度,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應從重量刑,讓其產生足夠警惕之心。
陳弘能因此參以本案此部分之犯罪時間長短、被害情形,兼衡被告謝振浩之素行及其於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謝振浩此部分之發起犯罪組織等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又於考量謝振浩撤銷改判之宣告刑,與其所犯下述經上訴駁回其餘各罪之時空關聯性、整體刑罰之嚴厲程度後,在法律內外部界限之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交付帳戶提款卡予他人
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法院通常認係供詐欺集團行騙之用,而成為詐欺集團行騙之共犯,判處徒刑。但陳弘能細心審理,發現真相,將被告諭知無罪,例如嘉義地院因陳姓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無罪,檢察官上訴,陳弘能審結後判決駁回。他表示,被告是否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而為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之行為,乃被告是否成立本件犯罪之主要爭點所在。
陳弘能指出,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本不止一端;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受騙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在現今因疫情關係導致經濟不景氣,無相當資力者申辦銀行貸款不易,迫於經濟現實壓力而急欲貸款之情況下,遇有貸款機會定當極力爭取,而詐欺集團利用當事人此心理壓力,誘使交付帳戶資料以利獲取信用貸款,亦非少見,而被告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應視被告是否明知或預見其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係供詐欺集團行騙之用。
主觀上無幫助犯罪之認識
陳弘能認為,苟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以被告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公司地址,竟將帳戶資料交付,及媒體報導、政府宣導常有利用人頭帳戶詐騙,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直接故意或縱容他人利用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之不確定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