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庭長楊熾光應台東地院之邀,前往主講「家事事件審理實務」,楊熾光就離婚、繼承、未成年子女權益等家事事件,分享其辦案經驗。
兒童權利公約具有效力
楊熾光庭長係司法官訓練所第卅二期結業,曾任台中地院法官及庭長、台中高分院法官,一一○年七月調升庭長。他主講首先說明未成年子女在家事事件上應具程序主體權、聽審請求權及程序參與權,並援引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家事事件抗告裁定,闡述兒童權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
楊熾光指出,法院除有:(1)情況急迫;(2)子女年紀幼小,尚無表達意見之能力;(3)子女現在所在不明,事實上無法使其陳述;(4)法院認為依個案情形,讓子女陳述為不適當之情形外,均應給予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
對分離與歸屬存有恐懼
楊熾光同時以數則實務案例,說明於未成年子女對分離與歸屬存有恐懼時,法官得協請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社工等資源從旁協助,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楊庭長另對憲法法庭於日前有關裁判離婚重大事由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外國立法例之分居制度,及未成年子女與配偶權益之保護制度等均加以介紹,亦就扶養費請求、離婚、離因損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遺產分割等事件,分享其辦案經驗。
當事人增生怨懟與不滿
楊熾光是家事事件專家,著有「家事調解之實質發展與專業整合」一書,他在書中表示,台灣社會已超過一百萬對夫妻以離婚收場,而每天約有一百五十六對夫妻離婚之程度,已經是重要的社會問題。離婚率受到價值變遷、法令制度之影響,居高不下,法院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衝突不斷,即使法官公平的判決,當事人也難免增生怨懟與不滿,尤其未成年子女(除成年子女外)親權(俗稱監護權)的行使,泰半成為離婚雙方的角力戰場。
楊熾光指出,在進入司法程序後,決定子女親權的歸屬,或有關會面探視、生活支持與照顧等,夫妻雙方除了面臨婚姻關係的改變抉擇外,尚須商議許多離婚後的權利與責任議題,諸如離婚後的財務分配、經濟支持、住所安排等。
調解更能有效解決問題
楊熾光認為,面對離婚案件的複雜性與對社會造成的衝擊,歐美、香港、澳洲已有許多國家發展替代性紛爭的處理方式,家事調解(或商談、諮商)是其中之一。實務上,有許多研究顯示,調解相較於訴訟更能有效解決問題,例如:促成雙方達成合意協議、花費較少的時間、資源及金錢、提昇當事人的滿意度、對於調解協議內容有較高的自動履行意願、以及較低的再訟率等。
他提到,因應家事事件的特殊性,跳脫家人間對簿公堂、法庭相爭,愁更愁的困境,使離婚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及扶養等問題,以訴訟外的方式加以解決,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協助父母有良善的溝通,就孩子照顧安排與財產部份,為各種選擇的考量,促使雙方協議的達成良性離婚、再聚好散、兒童最佳利益及雙核心家庭的建立。
婦幼權益保護的新紀元
楊熾光也表示,進入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沒有弱勢或羞愧的權利主張者,也不用擔心主張權利同時帶有許多擔憂與自責。在婦幼權益保護的新紀元,司法以開放的態度、擴大與其他專業網絡的聯絡、整合,本著人文關懷,用法律專業以外的知識作幫手,使司法程序處理上更人性化、多元化、精緻、靈活,突破傳統專以裁判解決家事紛爭的方式,故他期望以各法院實務之操作及裁判,蒐集文獻分析,擬訂適合本土之家事調解作業指引,並建構家事事件中探求子女利益及意願之參考作業指引,助於法院實務工作及整個其他網絡專業。
除家事事件之外,楊熾光對自辦市地重劃法令與實務也有豐富審判經驗並深入研究,頗具新得,他亦曾在台中高分院主講「自辦市地重劃法令與實務」,以增進法官承辦案件之專業。
具高度自治性與自主性
楊庭長主講說明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於九十五年、一○一年、一○六年、一○八年之修法重點;他表示,一○六年的修法係依一○五年七月廿九日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而為修正。一○六年修法重點包括:提高籌備會發起人數、所有土地面積限制;限縮籌備會、強化會員大會權責;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作業;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重劃計劃書)。
楊熾光指出,自辦市地重劃係本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具高度自治性與自主性,故重劃土地分配、差額地價補償及重劃費用之負擔、拆遷補償、交接土地等爭議,屬民事私權爭議。
關於會員大會決議門檻
他並逐一解說三會(發起籌備會、召開會員大會、成立重劃會)、三決議(重劃計畫書案、審議章程案、選任理監事選任辦法案)、三公告(拆遷補償、工程預算書表及負擔總計表、土地重劃分配圖說及清冊)。
關於會員大會決議門檻,楊熾光庭長表示,一○一年修正第十三條列入人數、面積不計入計算情形,包括:持有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土地分配後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者。
再修正不予計算之範圍
一○六年再修正不予計算之範圍為:持有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另外,一○六年修正第八條申請核備成立籌備會後,依第九條之一為「應」召開座談會。
至於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之無效或撤銷,楊庭長則列舉民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一號判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