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詩偵辦館長遭槍擊案掃蕩竹聯幫寶和會 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有貢獻獲頒發法眼明察獎

by 透視報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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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詩詩偵辦館長陳之漢遭槍擊案,並掃蕩竹聯幫寶和會起訴其幹部,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有貢獻,在今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獲法務部頒檢察官最高榮譽的法眼明察獎。

建立偵辦組織案件方式

陳詩詩,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八期結業,新北地檢署去年五月十七日舉辦主任檢察官票選,競爭激烈,共有八位候選檢察官,陳詩詩獲得第五名。

陳詩詩偵辦館長陳之漢槍擊案,廣泛蒐集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歷經十年內的槍擊案,對該幫派成員實施拘提搜索並聲押,於四個月內完整起訴該會上至會長下至小弟槍手,並經法院判決重判有罪,本件亦有落實團隊辦案,建立偵辦組織案件的方式及標竿,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有貢獻。

清查整合所有犯罪資料

被害人館長陳之漢於一○九年八月廿八日凌晨二時許,在自營的健身房前遭人槍擊,新北地檢署旋即分案由重大刑案組陳詩詩檢察官指揮偵辦。本件槍擊案經查有犯罪組織涉入,為求遏止、瓦解犯罪組織,陳詩詩統整檢警資源,指揮刑事警察局、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林口分局,連續發動四波搜索及拘提行動,聲押禁見六人獲准,突破關鍵證人,清查整合所有牽涉寶和會之犯罪資料,徹查寶和會涉犯之三件槍擊案、擄人勒贖案及恐嚇取財案,歷時四個月不眠不休之偵查,於一○九年十二月廿二日對該幫派之會長、副會長、幹部及成員共十一人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及數次槍擊殺人案一併起訴。

陳詩詩起訴痛批,施俊吉以其身為寶和會組織大組長之核心指揮者地位,為獲取不法鉅額利益並發展壯大寶和會組織,陸續指揮組織成員黃啟文、陶彥誠及劉丞浩等人施行槍擊恐嚇及槍擊殺人案件,連年策劃多起重大社會囑目槍擊案件,目無法紀,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危害社會安全及一般民眾生命安全。

利用組織吸收年輕成員

陳詩詩指出,施俊吉復於謝姓擄人勒贖案件及陳姓於晶華酒店恐嚇案件中均立於指揮之地位,動輒均要求上千萬以上犯罪利益,犯罪所得龐大,且利用組織吸收意志薄弱之年輕成員,對組織之年輕成員誘之以利,使年輕成員為鉅額金錢而違反法紀進行槍擊,危害社會秩序甚深,視他人之安危及法治於無物,顯見其惡性重大,非求處重刑無以收警惕之效,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陳詩詩另表示,被告劉丞浩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參與寶和會組織為惡謀利,僅為金錢利益即對被害人陳之漢進行槍擊殺人,對被害人陳之漢造成身體及心理重大傷害,且犯案後對本身所涉犯行,毫無悔意,危害社會秩序甚深,視他人之安危及法治於無物,顯見其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另其餘被告請法院各依其等所涉犯行之惡性,所侵害之法益及偵審中之犯後態度,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以昭烔戒。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陳詩詩又認為,施俊吉主持操縱犯罪組織部分,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復本案被告劉丞浩加入犯罪組織部分,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結,被告均判決有罪,最高法院今年一月十三日審結,合議庭駁回上訴,依殺人未遂等罪將槍手劉丞浩判刑十五年六月,指使犯案的寶和會組長施俊吉判刑十六年、寶和會長林修伯及副會長梁智勝,各依參與犯罪組織罪判刑一年定讞。

將持續追查幕後指使者

經由陳詩詩指揮檢警積極蒐證串連,始清查出寶和會組織犯罪架構及執行犯罪行為之相關共犯,惟就館長陳之漢遭槍擊案,因被告等堅不吐實,並設有層層證據斷點,對於係何人、何原因指使寶和會成員槍擊館長部分,專案小組仍將持續追查幕後指使者,調查釐清案情。

雖然槍手劉丞浩等人均遭到法辦,但受害的館長陳之漢認為並沒有抓到真正的幕後主使者,日前還在直播中怒譙「槍擊案被檢察官壓下來,不敢辦」,對此新北地檢署隨即澄清,案件仍在偵辦中,並立即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名起訴寶和會前會長、精神領袖邵柏傑,以及組長劉志強二人。不過,新北檢強調,二人犯行與館長槍擊案並無直接關聯。

動輒要求千萬犯罪利益

陳詩詩檢察官於偵辦館長陳之漢遭槍擊等案時,發現竹聯幫和堂寶和會前會長邵柏傑、組長劉志強等亦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遂指 揮刑事警察局、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經破解數位採證還原相關共犯手機資料,清查金流,訊問相關共犯及證人等偵查作為,而認為邵柏傑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及刑法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劉志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故提起公訴。

陳詩詩起訴指出,邵柏傑以其身為寶和會組織前會長及精神領袖之地位,為獲取不法鉅額利益並發展壯大寶和會組織,陸續由組織成員為暴力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復於在晶華酒店發生之恐嚇案件中立於指揮之地位,動輒要求上千萬以上犯罪利益,犯罪所得龐大,且利用組織吸收意志薄弱之年輕成員,危害社會秩序甚深,惡性重大;而劉志強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參與寶和會組織為恐嚇取財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惡性亦屬重大,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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