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彩貞獲任第十五屆女法官協會理事長 歷練豐富是呼聲極高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選

文:陳子堅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年初召開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監事改選,二月三日舉行第十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選出五名常務理事、一名常務監事,出席理事也推舉最高法院刑事庭審判長蔡彩貞出任第十五屆女法官協會理事長。

善盡協會關懷社會宗旨

蔡彩貞,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EMBA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一期結業,現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任板橋地院法官兼庭長、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士林地院院長,審判界經歷及司法行政歷練相當完整具備,是呼聲極高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選。

蔡彩貞表示,接任理事長後,期許透過女法官協會的力量,提升女法官專業學養、關心女法官工作環境,並善盡女法官協會關懷社會宗旨。

打擊犯罪正當法律程序

蔡彩貞在刑事廳長任內,參與食品安全、刑訴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等修法上路,建構剝奪不法利得,打擊犯罪之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法庭開庭審理賴素如聲請羈押庭被告律師能否閱卷釋憲案,擔任司法院代表陳述法律意見。

在刑事廳長任內,蔡彩貞積極推動觀審制度,還將模擬法庭上,新增「影子觀審團」,讓不在觀審名單內的民眾,也有機會擔任觀審員,讓民眾感受到、未來司法不再是法官獨占審判。

拉近人民與法院的距離

蔡彩貞當時表示,觀審絕對不是望文生義,說觀而不審,而是由人民來表意作主,法官不再獨占審判,人民可以分享審判,因應人民不滿恐龍法官的問題,台灣獨創觀審制,被政府視為司法改革的重點項目,但不同於陪審團制和參審制,人民只能參與審理,卻沒有裁判表決權,這部分引起司法界人士質疑,只是把民眾當成法官背書的工具。

蔡彩貞後來於一○五年十一月廿一日調派當士林地院院長,為拉近人民與法院的距離,體現司法親民的初衷,多次舉辦「逗陣繞法院」活動。蔡彩貞表示,為了讓人民可以瞭解司法、親近司法、信任司法,不僅在司法核心業務,邀請人民參與審判,並在每個節慶活動與人民團體合作,辦理相關親民活動,讓人民可以對司法更有感。

內在與外表有很大反差

士林地院配合天母萬聖節嘉年華,舉辦「小小審判長」活動,蔡彩貞更以動畫人物「黑魔女」裝扮亮相,希望審判者與訴訟當事人不要受外表誘惑,進而了解彼此的善意。

蔡彩貞也曾在天母萬聖節活動以哈利波特學院導師裝扮亮相,變身為黑魔女,蔡彩貞說,黑魔女的內在與外表有很大反差,希望藉此傳達審判者與訴訟當事人,彼此都不要受到外表的誘導,能夠真正了解對方善意的理念。

瞭解沒收法制重大變革

沒收及保全扣押係刑事訴訟新制重大變革,蔡彩貞曾撰寫「我國刑事沒收特別程序之建制與淺析」,便利大眾對新制有完整及深入的瞭解,她認為,隨著國內人權意識高漲,國際上各種人權規範之進展更一日千里,與過往非可同日而語,司法制度保障人權之水準,亦須隨時空環境變遷相應提升。

蔡彩貞在論文中指出,我國為因應實體法上沒收法制之重大變革,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建構沒收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主軸,期能與實體法,相輔相成,在謹守現代法治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前提下,落實沒收之規範目的,徹底剝奪足以促進犯罪(犯罪工具、違禁物)、引誘犯罪(犯罪所得)之財產。

健全我國犯罪防制網絡

蔡彩貞表示,惟刑事沒收程序,自扣押保全、審判,以迄執行,所關涉之法律領域多元而複雜,且本次修法倉促,囿於時限,容有諸多缺失、不足之處;展望未來,結合各界專家,本於更全面、宏觀之視野,共同打造更具備理論正當性與符合於社會公義之現代化、本土化沒收法制,以健全我國之犯罪防制網絡,厥為吾人不可或忘之任務。

蔡彩貞也曾發表「定位科技在刑事司法程序之運用與人權保障──以利用GPS追蹤為中心」一文,主張為解決我國目前使用GPS蒐證尚無法可循之困境,於立法者透過法制之建置作出通案性回應之前,自應由審判機關法院適時補位,本於適用法律之職權,試圖在既存法制中尋求適當之原理原則作為替代,資為因應。摻雜混充鴨血販售牟利

蔡彩貞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審判長,近期受矚目的判決,是審理台中地檢署偵辦新北市雙鵬食品負責人彭光謚,涉嫌以「飼料雞血」摻雜混充鴨血販售牟利的食安案件的上訴,蔡彩貞的合議庭判決駁回彭光謚上訴而告定讞。

判決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攙偽或假冒」行為為構成要件,而所謂「攙偽或假冒」行為,依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提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刑度之立法理由,是指廠商為降低成本牟利,刻意降低食品販售時標定的品質,而以劣質品或人工原料混充優質品或天然食材,致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攙偽假冒之物質,必較原標示之物質品質為低、成本較廉,致欠缺廠商原所標示之品質,且不以有害人體健康為必要。

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

判決進一步說,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衹要有「攙偽或假冒」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此為最高法院之最近統一見解。該法立法目的係在「維護國民健康」,而食安本質核心問題不在於成品是否符合食安條件要求,應在於所混入之油品是否在根本上得以作為進入食用鏈之物質,是應將規範界線提前,置於有無將非供人食用物品,使進入食用鏈範圍,以達該條規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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