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玲玲期許同仁應堅守崗位做好本份工作 落實執行選舉查察規劃及策略全力遏止賄選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高雄高分檢檢察長費玲玲接任後,期許全體同仁,在公務方面,應兢兢業業堅守工作崗位,確實做好每一項本份工作,對於上級推動重點工作,各級主管應掌握進度依限完成。

首位女性襄閱主任檢察官

對於重大案件處理,費玲玲指示以團隊辦案方式為之,並應落實檢察一體,遵守程序正義,避免因案件延宕不決及濫行起訴,影響當事人權利;在品操方面,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以免個人形象及聲譽受損。

費玲玲去年五月廿日自台南高分檢檢察長調任,原高雄高分檢檢察長張清雲則調掌台中高分檢。費玲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一期結業,曾任法務部保護司長、基隆、宜蘭、桃園及台南等地檢署檢察長、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兼襄閱)、金門高分檢檢察長、花蓮高分檢檢察長,一一○年五月七日調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在檢察界係輩份很高的檢察長,擔任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是高檢署歷年來第一位的女性襄閱主任檢察官。

召開聯合查察聯繫會議

費玲玲於一○四年五月調升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為高檢署重大刑案督導小組、法律座談會記錄審核小組召集人,歷練完整,未久即接任襄閱主任檢察官。法界人士說,早年檢察界,女性檢察官人數不多,費玲玲堪稱美女級檢察官,她因處事認真、一絲不苟,而受到長官器重。

費玲玲接掌高雄高分檢後,為因應一一一年地方公職選舉查察工作的複雜性,於十月廿日依最高檢察署指示邀集高雄、橋頭、屏東、澎湖轄區四個地檢署召開聯合查察聯繫會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親臨會議指導,意義重大,並顯示其重視程度。

澎湖地區特殊選舉形態

費玲玲檢察長表示,召開本次會議就是要了解所轄高雄、橋頭、屏東、澎湖等四個地檢署因跨區聯合查賄所遭遇之困難,以協調所轄地檢署互相提供必要之跨區支援及協助,針對澎湖地區「決戰台灣」之特殊選舉形態,高雄高分檢將協調高雄、橋頭、屏東等地檢署全力支援。此外,澎湖離島眾多,檢察官人力不足之情形,也由該署陳報最高檢察署,由高雄高分檢協調高雄、橋頭地檢署各支援一組檢察官、書記官人力進駐離島。對於澎湖離島之查賄需求南區聯合查察平台將全力支持。

聯繫會議中,費玲玲提示轄區各地檢署與離島(包括澎湖、小琉球)及各地檢署相互間應建立查賄反賄聯繫合作網,以防堵候選人利用各種不法手段,包括異地賄選等來影響選舉的公平性,並將在台離島同鄉會團體納入反賄選及查察賄選範圍內,經過熱烈討論均表贊同,各地檢署對賄選情資如何交換偵辦,對離島同鄉會協助反賄選宣導等都達成一致的共識。

選舉種類多候選人也多

會議中並達成二個共識。首先,藉由本次會議成立高雄高分檢轄區各地檢署與離島地檢署間之「查賄反賄聯繫合作網」,後續將由澎湖地檢署與高雄高分檢轄區各地檢署利用在台各澎湖同鄉會舉辦活動時,宣導反賄選觀念。其次,將由高雄高分檢製發「一一一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業務檢核表」,以利轄區各地檢署檢視原訂之選舉查察工作規劃及策略是否確實落實執行,俾利加以精進、調整。

費玲玲指出,選舉種類眾多、候選人也多,對大家是來說,是重大挑戰,「最成功的選舉查察賄選,就是最好的反賄選」;所有檢警調都已準備就緒,會以科技偵查方法、團隊辦案精神全力查察相關賄選,遏止賄選、暴力以及假訊息。

賄選花招更新犯行嚴密

費玲玲表示,賄選花招不斷更新、犯行更為嚴密,檢警調查察工作還有學習空間,非常需要全民一起來建立堅實有力、綿密反應迅速的團隊,透過反賄選作法,可讓檢警調獲得賄選情資,做出最適切的反應。

對於業務推動,費玲玲表示,遵照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法務部施政計畫及高檢署工作計畫目標,策訂年度工作計畫,切實執行及主動積極偵辦犯罪,並加強重大黑金案件之防制與偵辦,強化掃黑作為,繼續辦理檢肅貪瀆、查察賄選、查緝智慧財產權犯罪,全面防制毒品、洗錢及電腦、網路衍生之新型態經濟犯罪,並徹底打擊民生經濟犯罪,落實並加強偵辦危害婦幼安全犯罪與非法槍械案件,嚴格追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案件,改革檢察制度,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加強人權保障。

議長選舉賄選轟動全國

費玲玲說,貫徹推行行政革新措施,擴大便民服務工作,及法律常識宣導,極力宣導網路便民之申辦作業,嚴守偵查不公開,審慎行使強制處分權,提高辦案績效及品質,以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廉明並建立檢察官之專業倫理形象,摘奸發伏,打擊犯罪之司法形象與威信。

費玲玲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期間,南檢偵辦李全教議長涉及之台南市議員及議長選舉雙重賄選案,轟動全國。李全教不滿,因而提出刑事自訴狀控告費玲玲、當時的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及主任檢察官鍾和憲。

濫訴費玲玲等三人瀆職

李全教表示,費玲玲、蔡麗宜、鍾和憲三人在政治壓力下,對外發佈不實訊息,完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實質正義及人格正義三大正義,致使他二十年政治聲譽嚴重受損,因而提出自訴,控告費玲玲等三人觸犯濫權逮捕羈押罪,脅迫不法取供罪、強制罪、誹謗罪、侮辱罪及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等六大罪狀。

案經台南地院詳細審理,認李全教濫訴費玲玲等三人瀆職涉犯諸項罪名,其嫌疑明顯不足,因以裁定駁回自訴。李全教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則指抗告意旨除漫指原審未傳喚相關證人深入調查即行率斷外,餘未指陳原審論證有何違誤,自訴人李全教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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