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高雄高分院為增進同仁對國民法官法的瞭解,日前由該院李東柏法官主講「國民法官法簡介-國民如何參與刑事審判」。
介紹國民法官立法目的
李東柏法官首先介紹國民法官法第一條所揭示立法目的,說明我國制定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立法政策、價值選擇、固有國情、司法資源配置等考量因素。另外,也就新制中國民法官與法官於評議時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審酌等程序,比較我國與韓國觀審員制度、美國陪審團制度及日本裁判員制度差異。
李東柏也就國民法官之積極與消極資格、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至產生候選國民法官之程序,以及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義務、違反規定之處罰予以介紹。並特別說明如民眾認為依法有不得擔任或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之情形,都可填寫調查表自我申告,由法院調查確認後予以除名。
深入了解法院審判運作
李東柏,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期結業,曾任台南地院法官、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高雄高分院法官。李東柏服務台南地院期間,曾經律師公會評定係辦案品質優良前五名法官,在高雄地院服務,曾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研究」,榮獲司法院一○○年度各機關所提出研究報告評審刑事類第一名。
李東柏是司法院國民法官種子講師,熟悉制度的運作,高雄高分院為讓社會大眾更實地深入了解法院審判運作及簡介國民法官法,幾次辦理逗陣走進法院繞繞活動,邀約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人士到法院參觀,並安排院長簡色嬌及李東柏法官與參訪人員對談,透過面對面的互動交流,淺談國民法官新制上路的相關法律問題。
減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
參訪人員透過李東柏法官生動活潑的介紹,瞭解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的立法目的包括如何公開透明篩選國民法官的流程,其具備的資格、義務,及國民法官的權利與保護。對於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及得拒絕擔任的情形,李東柏也以鮮活的生活上實例說明,淺顯易懂,尤其談到擔任國民法官須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人一票等值決定被告之定罪及刑度輕重,有深入瞭解,引起參訪人員想參與國民法官的熱情。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理「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共同研討如何回應司法負擔沈重的問題,並研議提出改革方案。在「從文化觀及解釋論談裁判書類簡化的建議」場次,李東柏法官提出司法政策立法化觀點,並指出對話對象決定裁判書類文化的現象。
司法信賴點滴互動累積
李東柏接著就淺流明案、深流明案、淺流疑案分別說明,比較簡易、簡式判決修法今昔並提出建議,同時從審判文化說明協商判決的制度問題。他認為,部分問題不需修法而政策工具早已存在,並釐清法制需要細膩修正之處,也指出裁判重點在於刑罰裁量以及爭點闡述,提醒司法信賴在點點滴滴的互動累積。
李東柏在高雄高分院審理洗錢防制法等案的上訴,對於被告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他認為,被告既然連指示其提供帳戶之人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且無法確認其身分,自難認被告有何確信犯罪事實不發生之合理根據。主觀上具幫助不確定故意
李東柏指出,取得金融機構特定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匯、提款項,是以,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置外於自己之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為之,且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之片面承諾,或該人曾空口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確保)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為不法使用,原為曾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所週知,則被告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後,實已無法控制前揭帳戶遭人任意使用之風險。是被告於交付帳戶之時,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吸金規模達十七餘億元
非法吸金集團「真善美」以互助會方式,高利息利誘兩千多名被害人,吸金高達十七億餘元,經查獲法辦,上訴案件於高雄高分院審理,李東柏為合議庭受命法官,審結宣判,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主嫌葉炳材判處十一年,另三名主嫌麥盛創、賴聰明、蘇達修,三人各處十年六月,其餘共犯十一人也均判處徒刑。
李東柏判決指出,真善美自治互助會所設計自稱之「改良式合會」與民法合會規定的核心契約要素相互對照,除了吸收民間游資此部分相同以外,對於會首與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得標方式、繳交與收取合會金的模式、封閉式或開放式會員制度,均明顯不同,完全不具備民法合會契約的基本核心特質,並由真善美自治互助會吸收資金的規模高達十七餘億元,會眾至少達一千六百多人以上,會員所在地點除了以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為主要大宗之外,更幾乎包含台灣本島縣市,其會員人數、地域分布、資金規模均與一般民間合會的常規交易差距甚遠,其經濟規模以及組織營運,確實已達銀行法第廿九條第一項所規範之經營業務程度。
熟知一般合會募集方式
李東柏表示,本案被告多人前曾加入因非法吸金被查獲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亦有多人熟知一般合會募集方式及規模,均非無社會經驗之人,竟不尋求常見之法律諮詢管道,查詢互助會吸金類型有無違反銀行法成罪之案例,全部被告十五人仍一再抗辯設立「真善美自治互助會」或以此模式吸金並不違法且為法律所允許,自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