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今年初召開會員大會完成改選理監事,一月十六日再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全體常任理事推舉最高法院庭長沈方維為協會第十五屆理事長。
兼任民事大法庭審判長
沈方維,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司法官訓練所第十八期結業,曾任彰化、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也曾任司法院刑事廳科長、民事廳副廳長、少家廳成立前的少年及家事小組召集人,目前是最高法院庭長,也兼任民事大法庭審判長,審判與行政經驗俱豐,公餘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民事審判實務。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即將退休,一般認為沈方維接任院長的呼聲很高。
沈方維曾於一○○年至一○一年間任紐約大學訪問學者,有相當國際學術交流經驗。一○六年十一月廿六日至十二月二日率團前往日本札幌地方法院、北海道大學法學院、北海道勞動委員會、北海道律師公會等機關或學校進行參訪,受到日方盛情的接待。本次進修主題為「日本勞動審判法制及審判實務」。訪問進修期間,團員與札幌地方法院院長、法官、北海道勞動公益委員、教授、律師等專家,分別舉行座談及意見交流,並進行實地觀摩,收穫豐碩,足堪作為我國正在研擬勞動訴訟特別程序法之重要參考。
經驗法則運用在審判中
沈方維的民事審判經驗豐富,常有大作發表,也常應邀作民事方面的專門演講。新竹地院與新竹律師公會聯合辦理法律專題演講,就邀請沈方維庭長主講「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之運用-兼談民事裁判之憲法審查」,新竹地院及律師公會庭長、法官、同仁及律師約一百廿餘人熱烈參加。
沈方維庭長從民事審判之過程談起,民事審判過程,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成裁判的過程。具體而言,乃法院將其所解釋的法律,適用至其認定的個案具體事實,並為裁判的過程。在事實審理過程中,由於事實認定與實體法的解釋常常密切相關,難以截然劃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故法官在審判的心證形成過程中,往往是一面解釋實體法,同時作事實之認定。
據以審理及裁判之基礎
沈方維表示,民事審判追求之真實,應為值得當事人信賴之真實,故建議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下,宜由當事人基於權利主體及程序主體地位,決定事件應斟酌之事實內涵及調查證據之程度,作為法院據以審理及裁判之基礎。另並應審酌公益層面上之訴訟經濟(司法資源有限性)之現實,法院應促使當事人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並據此為審理及裁判的基礎,不應不計代價追求客觀真實。
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沈方維也談到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之運用,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時,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由於經驗法則的規律性、法則性,常以「常理、常情、情理、交易習慣、社會通念、倫理道德」等概念為一般人所認知並遵循,使得法官據之推認未知事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性,而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大前提。但司法審判中運用經驗法則離不開邏輯(論理法則),因審判追求以說理、論證的方法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解決紛爭,不能直覺式地運用經驗法則,以利人民對於裁判結果產生信賴。
具有相當客觀性邏輯性
沈方維指出,經驗法則不論是一般經驗法則或特殊經驗法則,均具有普遍性、可驗證性,亦即具有相當客觀性及邏輯性,因通常係以不完全歸納法得出,存有蓋然性的問題,故沈庭長建議運用經驗法則為判斷時,應先就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將運用之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使兩造當事人充分知悉並形成共識,再賦與當事人有提出反證予以否定之機會,以符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九條的規範意旨。
他提到,經驗法則除自然定律或數理原則外,並非絕對不變之真理。為防止誤用經驗法則,或在經驗法則適用程序上發生突襲,以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及證據提出權,沈庭長建議在兩造參與及確認下,就該訴訟程序上所顯現之事實、證據,得出該案所需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再就以經驗法則為大前提所得出之結論事實,以「暫時為真」視之,並公開暫定性心證。
坦然面對憲法訴訟法新制
沈庭長最後提到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有關裁判憲法審查的範圍、標準、密度、界限等相關問題,有待未來大法官取捨。身為民事審判者,只能從自我要求、自我警惕的面向,適度調整心態及作法,比過去還要更加時時關切每件個案之法律解釋及事用,以憲法價值,及當事人基於憲法規定及原理原則,所享有之基本權利,作為審判最高指導原則,而坦然面對、接受此項新制度;並重新檢視及調整過往之審判操作,達到確保每件個案之裁判都能合法、合憲。
沈方維希望,作出終審裁判之一、二、三審法官除以法律之正確解釋適用為裁判基礎外,更以憲法意旨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為念,處理好每件個案,以利人民實體權及程序權之充分保障。
民事事件審理基礎事實
沈方維也曾應台中高分院邀請主講「經驗法則在民事訴訟審判中之運用」,他指出,民事事件審理基礎的事實,均是已發生的事實,而法院依法調查所得出的法律事實,往往難與絕對的客觀真實完全一致,多僅係具有高度蓋然性的真實。在事實審理過程中,基於當事人私益層面的訴訟經濟,宜由當事人本其權利主體及程序主體地位,決定應斟酌的事實內涵及調查證據的程度,法院並應審酌公益層面上的訴訟經濟,作為審判的基礎。
沈庭長說明,法官就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時,須對於有爭執的過去事實判斷其真偽,亦須於裁判中就結論為推理過程的論述,均應符合經驗及論理法則,且不論一般經驗法則或特殊經驗法則,均須具有普遍性、可驗證性,或謂具有相當客觀性、邏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