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皓偉律師轉任檢察官查緝毒犯毒品 查獲毒幫毒品倉庫查扣愷他命淨重百餘公斤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法務部二月廿二日表揚五位緝毒有功的檢察官,其中,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吳皓偉,原為執業十餘年的律師,曾經為觸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被告辯護,轉任檢察官,扮演追訴犯罪的角色,積極查緝毒犯毒品,在表揚會中很受注目。

身分轉換為檢貢獻心力

吳皓偉,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台北大學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九十四年七月起擔任律師,學經驗豐富,法務部於一○六年首度開放律師申請轉任檢察官,吳皓偉經申請遴選及格,再經一年的訓練,成績及格擔任檢察官職務,一○八年一月二日獲分發彰化地檢署服務。當時的彰檢檢察長黃玉垣除歡迎吳檢察官加入彰檢團隊,亦期許其在身分轉換之後,能夠為彰檢貢獻心力,體會司法偵查人員的辛勞,蓄積辦案能量,並且培養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成為獨當一面之檢察人才。

彰化地檢署今年一月初,接獲新北地方檢察署分享情資指出,有竹聯幫明仁會的毒品倉庫設在彰化縣,吳皓偉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及芳苑等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前往彰化市及和美鎮二地進行監控,一月十二日執行搜索,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達純質淨重一百零四公斤,價值二億元,並將林、許兩名幹部逮捕到案,向法院聲押獲准。

毒品重量鉅大市價不斐

吳皓偉綜理卷證後,與新北地檢同步偵結,於二月十五日將被告二人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提起公訴。因本案查扣之毒品重量鉅大且市價不斐,行政院即於二月廿日上午十時許召開記者會,由院長陳建仁向全國民眾說明政府查緝毒品的決心與努力。

吳皓偉查出,林男與許男負責從彰化毒品倉庫,並將愷他命運送出交貨,許男每月能獲廿萬元報酬,已獲利二百四十萬元,幫派上游幹部「小飛」則每月給林男一萬元,並承諾過年還要給他十萬元。吳皓偉與新北地檢同步偵結,起訴林、許兩人。

攸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

吳皓偉轉任檢察官,在彰檢偵辦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對於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的案件,他表示,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之必要。

吳皓偉指出,何況,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

帳戶提領存款具專屬性

他說,且況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刮刮樂、以匯款錯誤為由通知匯款操作提款機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他人之存款帳戶、提款卡、印章,以隱匿其等洗錢、詐欺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應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

吳皓偉偵辦時認為,被告並不認識該公司之人員,也沒有聯絡方式,只有用LINE聯絡,此應徵工作過程,已與一般就職情形有違,且帳戶主要在於提領存款,為存款之表彰,具絕對之專屬性,帳戶本身並無交易價值,豈有可能僅因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即可收取每月高達三萬元之報酬?

被利用為與詐騙之工具

他表示,被告係成年人,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其對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型態、應謹慎使用金融帳戶及保管帳戶資料之常識及應避免自身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自難諉為不知,被告卻為了達成其輕易賺取金錢之目的,於未為任何查證之情形下,率將其金融帳戶資料交付給對方,足認被告可預見將提款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淪落於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雖無取得提款卡及密碼者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仍願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金融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足徵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金融帳戶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其幫助犯之犯嫌應堪認定。

避免警方追查真正身分

吳皓偉進一步說,詐欺集團係以使用他人之帳戶供作詐得款項出入之帳戶,來避免警方自帳戶來源回溯追查出真正身分,是渠等使用之帳戶常頻繁更換,同時為避免所使用之帳戶遭原申辦人申請掛失止付,致無法取回犯罪所得,詐欺集團勢必會確保所使用之帳戶來源,亦即須確保在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期間,原帳戶申辦人不會聲請掛失止付,甚至逕自提款花用,從而,詐欺集團並不會使用拾得,甚或竊得之帳戶。

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

吳皓偉指出,蓋渠等無法防止帳戶之申辦人發現遺失而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並以辦理補發存摺、提款卡及變更印鑑、密碼之方式,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致其大費周章所詐得之款項化為烏有,甚或帳戶申辦人在掛失後,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領詐欺所得贓款時,遭金融機構行員報警處理之風險,或亦有遭金融機構所設置攝影機攝影而為警循線查獲之風險,是詐欺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必為其所能控制之帳戶,始能確保取得詐欺所得款項。申言之,詐欺集團使用之提款卡及密碼,應係帳戶申辦人同意交付渠等使用者。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