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映妏,查獲歷年陸上運輸最大量毒品案,將被告羅男等七人涉犯毒品危害提起公訴,法務部長蔡清祥公開表揚,行政院長陳建仁也在出席第七波安居緝毒專案成果記者會中給予肯定及慰勉,並期許持續強化緝毒工作。運販毒集團企業化運營
陳映妏為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第五十期結業,查獲歷年陸上運輸最大量毒品案,她發現運販毒集團企業化運營,每日結算庫存業績,預付大額公款運營(租房買車);設置斷點,不碰面、車對車、中途換車;防止溯源,下層毒品倉庫單一管理者,集團成員遭查獲即封口、阻止追查。
陳映妏拆解集團犯罪手法後,向上溯源,從五百公克的愷他命,最後追出一千四百多公斤,創下查扣陸運最多毒品紀錄,二月十七日偵結起訴七名犯嫌。
可供近四百萬人次吸食
陳映妏指揮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與海巡署偵防分署新竹查緝隊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偵辦走私毒品集團。專案小組前於去年十一月偵破幫派份子所租用之毒品倉庫,嗣經專案小組努力不懈持續向上追查該批毒品來源,最終鎖定該集團在桃園市八德區分裝及藏匿毒品之倉庫,經長期鍥而不捨之埋伏和跟監下,於今年一月上旬掌握走私集團進貨時機,遂持拘票強勢攻堅,分兩波行動緝捕主嫌羅某等七人到案,共計查獲毒品愷他命一千二百零五包(總淨重一千二百零六公斤)、安非他命二百廿八包(總淨重二百廿七公斤)。
本案是國內歷年陸地上運輸最大毒品案,所查扣的毒品可供近四百萬人次吸食,市值約新台幣卅四億元許。如此大量毒品流入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所幸專案小組在陳映妏檢察官指揮下,透過科技偵查和現地跟監掌握該走私集團多處倉庫據點,一舉瓦解該毒品犯罪組織,阻斷大量毒品流入市面通路,彰顯政府打擊毒品、黑幫和各類犯罪之決心。
犯罪手法狡猾多處斷點
全案經陳映妏密集偵查終結,將被告羅男等七人涉犯毒品危害提起公訴,並考量被告等人犯罪手法狡猾、多處設置斷點,且查獲毒品數量甚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繼續羈押,一千四百餘公斤毒品則委由桃園市府環保局協助銷毀。
陳映妏去年十二月間指揮海巡署新竹查緝隊和台北市刑大掃黑專責隊成立專案小組,共同偵破彭姓和徐姓二名男子涉嫌販賣毒品,在桃園和新北兩地緝獲二嫌,並起出偽裝成茶葉包裝、市價逾一億元的安非他命及愷他命等逾五十五公斤毒品。
大批毒品偽裝茶葉包裝
專案小組溯源偵辦毒品案,經層層分析相關資料發現,桃園地區一帶幫派份子,涉嫌販賣毒品賺取暴利,經循線追查毒品上游,發現嫌犯經常在新北地區活動,並掌控大量毒品。專案小組透過情資整合及行動蒐證,得知彭嫌及徐嫌二人在桃園及新北市中和住所,並掌握其行動埋伏守候,最後順利在犯嫌步出套房大門時一舉將其擒獲。
專案小組在嫌犯租屋套房中搜出大批偽裝成茶葉包裝的安非他命以及愷他命,一包包茶葉包被塞在衣櫃裡、抽屜裡,有的放在大型黑色行李袋中,甚至還裝進宅配箱掩人耳目,只是最後難逃法網,人贓俱獲。遭查扣不法證物包含安非他命近十三公斤、愷他命四十三公斤、電子磅秤、分裝袋以及封口機等。
自吉隆坡私運毒品入境
陳映妏也曾偵獲販毒集團私運毒品入境案,販毒集團由「BOSS」擔任指揮,「池王」林祐任、楊家榛負責找有意擔任運毒者之陳俊峰,並提供陳俊峰證件資料予曾智弘,並解說工作內容與陳俊峰、代匯旅行社款項,陳俊峰負責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夾藏愷他命,曾智弘負責在台灣地區交付工作機與零用金予陳俊峰並收受愷他命轉交「阿傑」等行為分擔。
陳映妏指出,先由曾智弘於一○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在桃園市交付工作機、新台幣八千元零用金予陳俊峰,陳俊峰搭乘計程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再搭乘班機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而於翌日下午,在吉隆坡之旅館附近,自不知名男子處收受十二罐液態愷他命毒品,再自馬來西亞吉隆坡搭機入境台灣,進入我境內海關後,經台北關查緝人員發覺陳俊峰之託運行李有異,檢驗後扣得毒品愷他命,當場逮捕陳俊峰,並將曾智弘拘提到案,循線拘提林祐任、楊家榛到案。
瞭解電話詐騙集團運作
除查獲毒品案之外,陳映妏也指揮破獲不少電話詐騙集團,對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方式甚為瞭解。她指出,以目前遭破獲之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係先以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通訊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以供該集團彼此通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接受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及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之使用,並避免遭檢警調機關追蹤查緝,再由該集團成員以虛偽之情節詐騙被害人,即迅速指派集團成員依提領款項。
陳映妏表示,此外,為避免因於收集人頭帳戶或於臨櫃提領詐得贓款時,遭檢警調查獲該集團,多係由集團底層成員出面從事該等高風險之面交、提款工作,其餘成員則負責管理帳務或擔任居間聯絡之後勤人員。該等詐騙集團均為一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
集團犯罪計畫重要環節
陳映妏認為,依上開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參照刑法共同正犯之規範架構,被告等人雖未以電話詐欺被害人,然不論招攬車手、擔任車手工作而負責取款、居間聯絡車手並告知取款時地、或協助記帳及保管詐騙所得款項之行為,均係該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則被告等人先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確已陸續參與詐騙犯行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就其等參與部分均屬共同正犯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