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法庭首宗判決 檢視權力分立
名家專欄
3年前,司法改革的重點立法─《憲法訴訟法》正式生效。憲法法庭首先依據新法做成的判決(111憲判字第1號)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交通執法人員與受委託之醫療及檢驗機構,強制採檢肇事駕駛人血液中之酒精濃度值,作為處罰酒駕的證據,事前缺乏法官或檢察官之審查或同意程序,事後也不須陳報檢察官或法院監督查核,也未提供任何權利救濟機制,宣告其規定明顯牴觸憲法,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至遲於兩年間失其效力。
判決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法。完成修法前的過渡階段,憲法法庭要求有暫時性措施。次年立法院討論修改該法規定,卻未按判決內容修法,現在早已逾越兩年修法期間,行政部門也沒有依憲法法庭要求的暫時性措施辦理。那麼實施司法改革新制後的憲法法庭做成的第1椿判決與暫時性措施,究竟算是什麼呢?
立法院資訊網顯示,對於改制後憲法法庭第1樁判決提出的違憲立法修改問題,111年間院內曾有研究報告指出,「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備位性,暫時性措施不能終局替代立法,立法者亦不受其所指示內容拘束。」
姑不論依據民主政治法理,處理個案爭議的法庭除了當然拘束個案當事人之外,其判法如何能拘束第三人乃至政府機關及一般公眾,確會產生抗民主多數的司法困境,值得討論研究。
但是現行法制中,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也就是《憲法訴訟法》第38條中確已明定: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此中所稱的「各機關」,當然包括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內。立法與行政部門有加以遵守嗎?
立法院寫的法律規定,未依修法程序修改前,立法院可以不遵守嗎?行政機關可以將司法判決視同無物嗎?立法院若不遵從自己制定的法律,行政部門的措施被司法判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若還可以繼續我行我素,法治豈非笑話一則?賴以建立法治的權力分立制度,豈非蕩然無存?這個例子,豈是小事一樁?
而台灣的政治現況,還不僅是權力機關競相目無國法。立法院已因政黨間的大罷免鬥爭鬧得民主國會幾近失能,誰還會認真對待不容輕忽的日常立法問題?憲法法庭也因在政黨鬥爭引發的一連串貌似司法案件中,積極表態助拳,終致缺額近半數的大法官至今無法遞補,運作陷入泥淖。
普通法院雖然維持日常運作,但凡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當在野政黨與政治人物淪為刀俎魚肉時,究竟有幾宗司法案件,能讓人們感受司法懂得阻擋政治權力利用司法打壓異己呢?民主政治講究司法獨立,但總由政府勝出的判決並不足以彰顯司法獨立;法院近年來又有多少具體的作為能夠證明司法獨立呢?
今日台灣政局之中的權力分立,其實已只剩下行政權運作隨心了。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門,權傾媒體,勢壓地方;立法癱瘓,司法臣服;指東打西,睥睨四方,所憑仗的是什麼呢?所憑仗的,難道是因為總統勝選,即使選票不過半也不需要謙虛,選贏了才重要嗎?所憑仗的,難道還是因為人們只問政黨顏色選邊,毫不在意權力分立是否有效運作嗎?
民主政治可以是政黨政治,但民主不能是黨主;黨主,就不會是民主。沒有權力分立而只知在政黨鬥爭中選邊的民主,真能算是民主嗎?民主,難道只需要人們自我感覺良好存在,也就夠了?(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文章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