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發生鄉長、前課長對公所人員性騷擾事件,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報告,籲請行政院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職場性騷擾,確實研議明確處理機制指引,以維受害者權益;並糾正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疏於營造性別平等之職場文化致損害職場安全,請宜蘭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於110年發生鄉長李勝雄及時任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林姓課長性騷擾公所職員甲女事件,甚至有酒後強抱性騷擾行為且涉犯強制罪。甲女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縣府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縣府對林姓前課長核予申誡2次,對鄉長則依地方制度法、公務員懲戒法函送監察院審查。

案經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監察院於113年5月6日已彈劾李勝雄鄉長,指出李勝雄身為機關首長,卻未以身作則,性騷擾行為不僅侵害甲女尊嚴,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確有違失,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宜蘭縣府處理該案過程中,因鄉長為民選首長身分而存有諸多疑義,陸續函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釋疑,最終由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指出應由縣府處理,但實務上恐仍有扞格及窒礙難行,並缺乏實際執行指引。該案處理過程凸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性騷擾處理機制牽涉甚廣,行政院應以該案為鑑,會同相關機關確實研處釐清,提供實務執行人員明確指引,維受害者權益。

監委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南澳鄉公所,經查李勝雄及林姓前課長2人於108年至112年皆無參與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等相關課程,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落實對屬員實施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對營造尊重與平等之職場文化也不力;宜蘭縣政府除對鄉公所監督不周外,調查期間對於行為人停止職務的評估也不妥。

監委提到,性工法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暫時性措施,宜蘭縣政府當時評估認為,南澳鄉公所已避免鄉長與甲女面對面接觸、林姓前課長與甲女已分屬不同機關,認定皆無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但此舉僅考量物理空間環境,未審慎評估甲女及證人執行公務仍受鄉長管理監督,證人於調查訪談時即表示其出席作證被鄉長知悉,宜蘭縣政府對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決定,欠缺對於權勢影響之整體評估,應確實檢討改進。

文章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