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法務部二月廿二日表揚五位緝毒有功的檢察官,其中,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亭君,去年從海巡署接獲檢舉情資,指出一名男子利用所經營的貿易公司進口味道強烈清潔用品作為掩護,疑夾帶毒品,經過開櫃查驗,發現內藏卅七桶黃色粉末,毛重共六百六十餘公斤,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愷他命成分。
毒品五包夾藏電纜線內
陳亭君是司法官學院第五十二期結業,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查獲多起毒品案件,表現優異,曾查獲夾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裹自比利時入境案,陳亭君起訴指出,被告葉維中與越南籍之黎伯俊等人共組運毒集團,共同意圖營利,由不詳之人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五包,淨重共一萬五千公克,夾藏於電纜線內,以寄送國際包裹之方式,填載新北市收件人資料後,利用不知情之聯邦快遞公司國際貨運人員,自比利時運輸入境。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查緝人員察覺本案包裹內容物有異而查扣,並經拆封檢查本案包裹及鑑驗後,發現其內除電纜線外,另有愷他命毒品五包,遂將本案包裹交由聯邦快遞公司人員進行報關、投遞。惟因本案包裹缺少個案委任書,聯邦快遞公司人員即傳送電子郵件至聯絡電子信箱索取,嗣黎伯俊在彰化縣簽收由聯邦快遞公司人員寄送之本案包裹時,經新北市調查處人員當場逮捕。
毒販利用網路買賣毒品
由於網路普及,毒販興起利用網路買賣毒品屢見不鮮,陳亭君偵辦類似案件也隨之增加,例如被告陳育傑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與綽號「小蟹」之人先使用社群軟體推特暱稱「桃園惡魔哥」帳號,在推特個人簡介區刊登「需要音樂裝備的私訊,你說的出來我都有辦法處理給你(咖啡貼圖)(氣球貼圖)(香菸貼圖)」,並於公開貼文中發布「想問5號晚上有人要一起上音樂課嗎(音符貼圖)(音符貼圖)限女性喔!桃園地區佳,桃園地區的話有專車接送!地點私訊!」等暗示販售毒品之訊息。
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
陳亭君指出,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李宗賢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上開貼文,旋喬裝買家以推特及通訊軟體微信與「小蟹」聯繫,雙方談妥以八千八百元交易毒品咖啡包廿五包,「小蟹」遂透過手機內建通訊功能FaceTime指示陳育傑前往交易,陳育傑依指示開車前往新北市指定地點,將毒品咖啡包廿五包交付予李宗賢,李宗賢當場表明警察身分而未遂。
陳亭君表示,本件同案共犯「小蟹」係因自行在網路上刊登毒品交易之訊息後,經警執行網路巡邏並相約外出毒品交易後,始為警當場查獲並予逮捕前往交付毒品之被告,並扣得毒品,足見本件警方僅係對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之被告,以設計引誘之「釣魚」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予以逮捕偵辦,核與「陷害教唆」之情形迥然有別,則警方所實施之作為,當屬「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而非「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至明。
員警無實際購毒之真意
陳亭君認為,員警佯裝購買毒品,並無實際購毒之真意,惟被告既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交付毒品,即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但因警察埋伏在側,伺機逮捕,事實上其與員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是被告本次行為應僅論以販賣未遂罪。
新北市土城區馥貴生技美食公司負責人高新,在林口、台中開設藥膳料理餐廳,藉由舉辦試吃會,並打著迪化街中藥材行世家的第二代名號,進行業務推廣,推出「榮華馥貴『創富專案』」,以開設餐廳需要資金,游說投資者投資十萬元(每單位)一年可領回十二萬元,之後可分紅餐廳營運利潤,拉人加入還能抽百分之十獎金,涉嫌吸金二千萬餘元,陳亭君偵結,依違反銀行法起訴負責人高新、執行長楊明達等六人。
開設餐廳需要資金為由
陳亭君查出,馥貴生技美食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推出「榮華馥貴『創富專案』」,以馥貴公司自行開設餐廳需要資金為由,遊說投資人與馥貴公司簽訂「榮華馥貴創富專案協議書」,內容略為:每投資十萬元(每十萬元為一單位),次月開始每個月即可領取含投資本金及利息在內之一萬元報酬,可以連續領十二個月,領滿十二個月後可接著領取十二個月之馥貴公司營運紅利,亦即投資人可依投資數量比例分配全省總營業店面營業利潤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另外可獲得十萬點之提貨卷,可至各地發貨中心提領等值食品(一點等於一元)。
高於定存利率高額報酬
陳亭君指出,馥貴生技美食公司又為鼓勵投資人招攬親友加入,另承諾每介紹新投資人投資一單位,該介紹投資人即可領取約投資金額百分之一(即一萬元)之「介紹獎金」,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定存利率之高額報酬為餌,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進而呼朋引伴甚至以人頭方式投資「創富專案」,致會員將投資款以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交付予高新或匯入馥貴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帳戶內,統一由高新支配運用,金額共計一千五百餘萬元。
共有二百多人血本無歸
馥貴公司初始尚且按月如期發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惟自一○二年七、八月間起,馥貴公司因開設餐廳經營不善致周轉不靈,無預警停止支付投資人本金及利息,且停止兌換產品,並於同年九月、十月間宣布停止營業。投資人最後血本無歸,共有二百多人受害。
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高新共同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徒刑三年二月,楊明達處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所得八百廿四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