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家振榮獲111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總統肯定他的奉獻專業積極偵辦案件表現優異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范家振,榮獲一一一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蔡英文總統今年二月七日上午在總統府接見,肯定他的奉獻專業,積極偵辦重大肅貪案件及阿爾巴尼亞跨境電信詐騙,表現非常優異。

破獲國營事業舞弊集團

范家振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主要事蹟是:起訴七件重大肅貪案件,起訴定罪率達百分之百;破獲史上最大國營事業舞弊集團,偵辦人數計五十二人,與家扶中心合作,舉辦檢廉家扶名師公益回饋暑期夏令營,讓槍手貢獻社會。結合國營事業政風同仁加強事前防弊、事後稽核再防弊;偵辦阿爾巴尼亞跨境電信詐騙集團,總計被害人數一百四十五人、詐騙金額達二億一百廿二萬元。

范家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期結業,曾任廉政署南區調查組駐署檢察官,偵辦阿爾巴尼亞跨境電信詐騙集團,他指揮專案小組查出,卅六歲運姓男子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成員,在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頻繁出境到杜拜、土耳其等中東地區,再轉機至東歐阿爾巴尼亞完成設立本件電信詐欺機房。

以「假檢警」為詐騙手法

另一方面,運男、潘姓集團總務等人則透過通訊軟體、友人介紹等管道,陸續招募多名機房成員擔任話務手及廚師,並購買機票協助彼等成員出境前往阿爾巴尼亞機房,該機房專門鎖定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以常見「假檢警」為詐騙手法,向被害人誆稱渠帳戶涉及洗錢等重大刑案云云,逐步引誘被害人登入該集團配合水房偽製之假冒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填寫銀行卡卡號、網銀密碼等資料,水房人員即可登錄被害人之網銀帳戶,將帳戶內之存款轉出至人頭帳戶,再透過地下匯兌將詐欺款項層層轉出至台灣的幕後集團金主及幹部。

范家振指揮專案小組鎖定運男為首的詐騙集團金主、幹部及境外詐騙機房返國成員的住居所後,前年十二月間,兵分多路前往桃園市八德區、蘆竹區、大園區、與南投縣草屯鎮、台東縣大武鄉等處執行搜索,拘提運男、機房負責人(俗稱桶主)卅三歲呂男、總務潘男及話務機手呂男及相關成員,總計十二人到案。並在金主及幹部住處,查扣不法所得新台幣九百卅萬餘元、存摺、金融卡、手機等贓證物,並陸續查緝境外返國成員到案。

詐欺金額逾二億一百萬

范家振偵查終結,認定該機房詐騙之被害人數達一百四十五人,其中既遂六十五人、未遂八十人,詐欺金額逾二億一百廿二萬元,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刑法詐欺等罪,依法起訴幕後幹部、機房負責人及集團成員等被告 十一人。

范家振又指揮警調等單位組成專案組,去年八月三日晚間破獲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某社區大樓內之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現場逮捕孫、蔡、黃及謝四名機房成員,並扣押智慧型手機十三支、筆記型電腦三部、結晶安非他命及吸毒器具等大批證物,經複訊後,對孫姓犯嫌等四人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詐欺成員邊行騙邊吸毒

范家振查出,該電信詐欺集團成員是於去年七月間,利用高雄市鳥松區澄清湖畔某位置隱蔽、外人不易進入之社區大樓設立跨境電信詐欺機房,大門口外並藏有密錄設備監控以防範遭查緝,經全力偵查蒐證後,於八月三日晚間八時許,趁孫姓犯嫌等人正要出門之際進入該處所執行搜索,惟犯嫌等人除以身體強行阻擋,並大聲呼喝指示屋內其他成員丟棄詐騙機房內之工作手機,經壓制犯嫌後進行搜索,發現蔡姓犯嫌已將手機迅速丟出窗外並墜落至社區中庭,房間內並有結晶安非他命、吸食毒品後殘留之愷他命吸食盤等吸毒器具,可見詐欺成員係「一邊行騙、一邊吸毒」。

參加考試過程施用詐術

范家振指揮調查局南機站循線擴大偵辦,追查該案另名唐姓成員涉嫌重大,然唐嫌提早一步搭乘班機緊急離境潛逃泰國,調查局立即透過駐泰國法務秘書及移民署駐泰秘書共同合作向泰國移民單位請求協助拒絕唐嫌入境,並於八月六日上午遣返回國,成功將唐嫌遣返回國接受司法偵審。

破獲史上最大國營事業舞弊集團,代考槍手黃耀進、陳涵穎、吳慈芳及找人代考的考生等人均經范家振偵結後以詐欺罪起訴。范家振表示,依學界見解,倘行為人於參加應聘考試過程中施用詐術,使雇主雇得與原本預期能力不符之人,則其因而所需負擔之薪資給付義務,亦屬財產上損害。

顯具有財產價值及利益

范家振認為,被告以自己或所找之「槍手」代替委託人參與國營事業僱員之徵試,使國營事業之承辦人誤信委託人為參與徵試之合格人員而錄取之,致該委託人不法取得在國營事業僱員之工作權利並可獲得薪資等報酬,該工作顯然具有財產價值及利益,否則委託人豈願花費數十萬元甚或百萬元而取得之。故被告與「槍手」及委託人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而取得國營事業之工作權利,已該當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范家振指出,行為人以詐術之方式取得相關錄取資格後,該雇主於法律上已負有給付薪資、福利並提供相關工作場所、設備等義務;然行為人之實際能力卻與雇主所要求之程度有所落差,則該雇主提供其預期目標之相關薪資、福利,顯非行為人本來所應享有,是行為人縱有執行職務(實際工作),亦難認其所因而獲得之職位及薪水非不法所得,否則無異鼓勵應試者均得以作弊之方式,取得相關職務及薪水。

與詐欺罪構成要件相當

范家振進一步說,再者,若國營事業在報到當日即得知考生係以槍手代考方式獲得入取資格,根本不會讓考生繼續從事實際工作,且支付相關薪水。是綜合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考生以詐術使國營事業誤以為係考生本人自己考取而取得入取之「工作資格」,顯與詐欺罪得利罪構成要件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相當。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