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總統蔡英文將提名四位新任大法官,檢察官協會提報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名單,決定推薦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事檢察官林麗瑩及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
在法務部負責司改業務
林麗瑩,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七十九年司法人員特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卅一期結業,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檢察官、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司法院政風處處長、高檢署檢察官,一○五年九月一日調任法務部綜合規劃司長。
林麗瑩擔任法務部綜合規劃司長,負責推動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等業務績效卓著,調升高等檢署主任檢察官。層峰考量其在法務部負責司改業務,對於司法實務充分瞭解,也多次代表法務部參加釋憲會議,本身亦是留德法學博士候選人,學養俱優,具有完備憲法涵養及專業論述能力,故借重其豐富學、經歷,去年一月廿六日以新職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事,協助擔綱憲法訴訟蒞庭的重責大任。她並參與撰寫前立委林益世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且對刑事訴訟制度鑽研甚深,常參與研討會並投書法學期刊。
實質連結民代職務權限
林麗瑩在林益世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表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依個案情形或屬準職務行為、或其本來職務行為所派生於習慣上為其事實上所管之行為、或基於職務而有實質影響力之行為,均與該民意代表之職務權限有實質的連結,應為「與職務密切關聯之行為」,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職務上之行為」。
林麗瑩指出,被告林益世於本案之私下介紹取得資料,指示其立委辦公室主任出具「立法委員林益世」名義之請託便箋,並要求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轉交及在立法院召開院會時,向經濟部部長告稱:「有一事情請你注意一下」等語,及嗣後得知甲廠商未得標再使中鋼公司總經理承諾再給評選機會等作為,經合併觀察整體評價,均可認係利用其質詢權、備詢權之關連行為,以達成干預、變更中鋼、中聯公司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廠商遴選標準之目的,在密接時間內所為舉動,法律上實不應切割評價。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林麗瑩在言詞辯論意旨書認為,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對於經濟部公務員傳達其干預、影響經濟部所屬中鋼、中聯公司執行業務之意思,即已從事其「職務上」行為,對受監督之經濟部部長稱「注意一下」更已充分表達圖使對方公務員為其所意欲行為之意思,自不待經濟部公務員是否回報或被告是否追蹤後續執行情形,即得認定屬於為「職務上」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使特定人獲得利益,為「濫用職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最高法院因此於今年三月三日判決,對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作成統一見解,即「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對刑事訴訟制度鑽研深
林麗瑩對刑事訴訟制度鑽研甚深,深刻瞭解刑事訴訟法之學理以及實務運作,常參與研討會,並投書法學期刊,擁有豐富偵辦貪瀆案件經驗。政治大學為加強刑事訴訟法修課同學對於實務的瞭解及修法之動向,特與林麗瑩檢察官合作開課,為本課程帶來更多的實益與各種面向之瞭解。
林麗瑩曾經多次奉派出國考察,如八十八年前往德、法考察檢察官地位及檢警關係,一○二年七月前往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及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考察日本現行刑事訴訟實務,以供研議刑事訴訟改革及相關法制之參考。另外,也曾赴德國考察受刑人制度之運作,此行回國不久,促成立法院於一○二年一月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並於同年七月施行。
國際司法互助之新紀元
同時,法務部得以依據在未來密切配合外交部等機關,積極與各國及大陸地區洽談移交受刑人事宜,以彰顯人道精神,實踐我國人權立國之理念,並加強犯罪矯治,開展國際司法互助之新紀元。
大法官一○九年三月卅一日針對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林麗瑩代表法務部出席,並反對廢除通姦罪,她與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認為,台灣的家庭婚姻形式沒有出現變遷,大法官在九十一年曾做出五五四號解釋,認為通姦罪沒有違憲,十八年後的現在,與當時認定的社會背景未產生大變化,因此大法官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林麗瑩說,七四八號解釋(同婚)特別提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可見性自由權低於婚姻制度,若通姦往後只改走民事求償途徑,可能出現「付錢通姦」、保障不平等的現象。至於通姦罪侵害性自由部分,林麗瑩表示,通姦罪本刑低刑度,提告為告訴乃論,且配有宥恕規定,實際侵害小,也符合比例原則;她另主張刑事制裁會比民事訴訟,更有效達成保障婚姻制度。
林麗瑩早期曾發表論檢察一體之大作,她指出,檢察一體既無法否認個別檢察官在處理檢察事務所具有之司法性,仍不能與行政一體並論齊觀,檢察機關這樣既獨立又一體的雙重性格,難以避免會招致如半人半馬怪之評,不過這畢竟是致力維持檢察機關客觀性的結果,重點在如何使這一個原本不相容的性格可以同時作用而不互相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