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恆吉獲得三重推薦為大法官候選人 經驗俱豐專業能力及法律素養也頗獲好評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最高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林恆吉,獲最高法院推薦為大法官候選人,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開會討論後,三月廿四日再度推薦她為大法官候選人,之後,司法院又推薦她,林恆吉成為三重推薦,創下罕見紀錄,法界認為厚德載物,足以承擔重任。

發揮與社會對話之橋梁

林恆吉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司法官訓練所第卅一期結業,曾任台北地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現任最高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在擔任發言工作期間,林恆吉稱職扮演發言人角色,態度誠懇、願意溝通,詳細對外說明矚目判決、裁定的理由,清楚明瞭地讓社會理解,減少誤解,發揮司法與社會對話重要橋梁。

法官協會認為,林恆吉審判與行政經驗俱豐,專業能力、法律素養也獲好評,她保護婦幼、保障人權,深具憲政理念及國際觀,在最高法院曾有多篇具影響力的裁判,包括釐清「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取得偵查程序、方式,適當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實現公平法院的憲法精神。

使裁判更符合憲法意旨

協會聲明,林恆吉多次獲各界邀請擔任課程講座、研討會與談人,並擔任法務部刑事問題審查小組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也長期致力提升司法官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取捨及訊問技巧,避免司法過程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不遺餘力至法院、檢察署宣講。

法官協會表示,林恆吉協助性侵害防治中心研究分析確定的性侵害案件、與司法詢問員回流座談,期待更加完善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基本權,並為了因應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積極至法院講授,提醒法官在個案上如何維護憲法的基本權,才能使裁判更符合憲法整體意旨。

促進國際交流提昇地位

協會指出,林恆吉曾任法官協會理事長,期間除爭取法官同仁的權益,為了促進國際司法交流,提昇我國國際地位,增加台灣能見度,爭取到由台灣主辦二○二三年第六十五屆國際法官年會暨國際法官協會成立七十週年慶祝活動,竭力參與謀劃、籌辦國際法官年會事務,盼今年能將台灣推上國際舞台,爭取更多國際上的支持。

林恆吉任職台北地院法官時,曾經裁定收押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她的父親是前公懲會委員長林國賢,在國民黨執政時代,曾擔任過大法官、司法院秘書長、士林地院院長等重要職務,與國民黨關係不淺;丈夫周懷廉更是總統大選訴訟中,連宋律師團的成員之一。林恆吉是年輕一輩司法官中辦案認真、操守良好的代表,不認為政治傾向與理念,影響到對案件的判斷。

辦理性侵害案專業研習

為持續深化司法人員對性侵害案件處理所應注意之訊問方式及性平意識,司法院曾辦理法院辦理性侵害案件專業研習會,研習分成三個部分,首先即由林恆吉法官講授「兒童性侵害案件之訊問及判定-以熟識者性侵害案件為中心」。林恆吉首先說明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其次介紹兒童證詞可信度在美國與我國實務之運作,也探討司法詢問員之實務現況及問題,並提出其實際辦案心得與省思。

性侵害犯罪案件是社會各界相當關注的議題,此類犯罪因其本質上多具隱密性,以致舉證困難。而且,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常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但因其心智未臻成熟,陳述能力不足,導致證述內容往往成為審判過程中兩造攻防的重點。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或其他弱勢者的詢訊問方式,向來是司法院推動友善法庭相當關注的面向,林恆吉應邀在首場研習會講授,足見她在這方面的專精與心得。

具隱密性取證複雜難解

林恆吉曾在花蓮地院主講「性侵害案件兒童及智能障礙者證詞之判斷-兼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之適用」,林恆吉指出,性侵害案件不僅讓被害人身心受重創,且案件的關鍵證據多取決於被害人的指述,常使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較為困難。

  林恆吉表示,據統計,性侵害被害者大多為女性、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加害者與被害者間常有親屬、師生或其他特殊關係,並具隱密性,取證更加複雜難解。我國於一○三年雖已將「兒童權利公約」納入國內法,但依衛生福利部一○五年性侵害通報案件統計資料顯示,未滿十八歲的被害人比例相當高,這是我國在兒少權利保護上仍須努力之處。

研析性侵害及性剝削修法

林恆吉也應邀在新北地院主講「性侵害及性剝削修法之研析」。林恆吉指出,兒童或智能障礙者受性侵害案件的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極為困難。她認為,性侵害被害者大多為女性、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加害者與被害者常有親屬、師生或其他特殊關係,並具隱密性,造成取證困難,且部分被害人陳述意願不高,影響證詞之可信度,必須透過專家鑑定。

  演講中,她介紹「美國兒童支援中心」程序,以檢警、醫護、社工整合跨專業團隊,進行被害人減述流程,一次性詢問彼此分享訊息,提升被害人證述能力,藉由一站式服務統合處所,完成驗傷及司法詢問,並透過早期鑑定創傷性壓力反應,以確保證詞的可信度,藉此提升警察詢問技巧。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證詞

林恆吉在台中高分院主講「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證詞之判斷」,她以數件社會矚目的性侵案件為例,說明此類案件之特殊性及法院審理上之困境。再以台中高分院曾審理之女童強制猥褻及殺害未遂案件,分析歷次更審判決分歧之原因,並從判決無罪的理由中解說證據之取捨與證據力之判斷,諸如所謂「暗示或誘導」,並不以出於指認實施方之故意「暗示或誘導」為限,舉凡實施指認可能導致「暗示或誘導」效果之情形,均屬之;測謊結果顯示被告對於問題之回答並無不實反應者,即該結果對於被告有利時,亦應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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