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士林地院勞動專庭法官絲鈺雲、勞動調解委員黃馨慧(事業組)、劉冠廷(勞動組)共同組成委員會,於日前就轄內某頗具規模之事業雇主因故大量解僱員工而發生之重大勞動事件進行調解,涉及勞方達一百七十餘人,圓滿解決紛爭,為勞動事件法調解成效,再添新頁。
發揮司法負擔節能作用
本次成立調解的勞方多達一百七十餘人,不但使勞資雙方不用經過漫長訴訟,即能和諧解決爭議,也對整體司法負擔,發揮了極大的節能作用,充分達到勞動事件法所規範迅速、妥適、專業、有效之立法目的及精神。
士林地院說明,本案調解過程涉及到大量解僱通知本身之法律性質、分批大量解僱之平等處理、調解條件如何執行等法律專業,以及事業維運經營等多層面事項,於程序進行或共識達成,均屬不易。
兼顧兩造利益平衡方案
士林地院表示,所幸經過全體勞動調解成員鍥而不捨地折衝協調,加上雙方均願釋出善意及展現社會承擔,終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主動提出兼顧兩造利益平衡的職權調解方案,勞資雙方經法定期間均未提出異議,依法視為成立調解。
承辦本案的勞動專庭法官絲鈺雲,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獲有勞動專業法官證明書,曾任板橋地院法官,在士林地院使用U會議線上軟體,舉辦勞動庭法官院內線上研習課程,擔任講座,蒐羅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勞動判決及值得參考之期刊論文進行研析,並就審判實務易生爭執之相關議題,摘錄最高法院及學者最新見解,供勞動庭法官進行論辨、擴展思路,作為日後調解及裁判之參考。
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
絲鈺雲指出,其中,針對僅具有部分從屬性之勞務提供者,究屬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十號判決認為基於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應為有利勞工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認成立勞動契約。
又關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工對雇主有忠實義務,其中包含競業禁止義務,乃勞動契約本質上具有,無待法律明文或契約特別約定,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十號判決也提出精闢指正。另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只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惟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判決肯認雇主行使准否勞工請事假之權利,除衡酌勞工是否確實有應親自處理之事故外,尚應綜合考量勞工之業務種類、事務繁重與否、有無適當代理人、是否影響雇主一般性工作等情,謹守民法第一四八條禁止權利濫用及誠信原則。
實務見解分歧纏訟多年
此外,台灣大學法律系徐婉寧教授在月旦法學教室針對航空公司訓練機師所支出訓練費用,與機師、保證人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機師未服務滿最低年限離職,航空公司請求機師與保證人應連帶賠償訓練費用及違約金,前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性質究屬一般保證契約或人事保證,實務見解分歧,纏訟多年懸而未決,提出個人觀點,認為人事保證係依契約之資格為受僱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應屬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般金錢債務保證。
勞動專庭法官不斷精進
由於上開議題均是勞動審判實務上常碰到之爭議,絲鈺雲法官流暢操作U會議軟體分享簡報資料並詳細講授、說明,參與研習法官不論到院辦公或居家辦公均利用U會議軟體,對每個議題彼此交換法律意見及審判經驗,深入交流,欲罷不能,研習結束後,參與研習者均表示這是個扎實又實用的研習課程,透過線上研習方式,貫徹防疫措施,突破空間限制,但不妨礙勞動庭法官不斷精進自我的決心。
勞資爭議類型與處理機制
絲鈺雲與許必奇合著「論勞資爭議類型與處理機制」,收錄於司法院研究年報第廿三輯中,此書包含勞工定義、工資、兩性平等、工作規則、懲戒解僱、職業災害等專章,並以法院判決、行政函釋、國內外著作等作為參考資料,被認為係處理勞資爭議最佳的參考範本。
另外,絲鈺雲所撰「如何強化行政型與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經司法院評審,榮獲一○八年度各機關所提研究報告民事類第三名,並獲司法院頒獎。
由合格調解人進行調解
在此研究文中,絲鈺雲指出,在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舉行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之「人民參與司法」其中部分決議事項,認為對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擴充,為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一環,認為應該增訂調解法,規範調解定義、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資格、調解人教育訓練、調解費用、倫理義務、調解人迴避、強制調解範圍,並有提到可由行政機關調解、民間調解方式辦理,會議決議行政機關應由合格之調解人以符合調解原理方式進行調解等。
三者間應如何銜接配合
絲鈺雲表示,過去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是針對法院調解的部分,另有關特殊案件如家事調解、勞動事件調解、商事法院調解,則有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商業事件法草案等推動,關於法院附設調解制度,司法院亦派法官到國外為專題研究,但對於行政型調解有無更進一步檢討改進以及民間型調解如何在我國開展,以及三者間應如何銜接配合,成為司法改革之重要項目之一,但工程浩大,她在辦案之餘,謹以此文提出初淺意見,拋磚引玉,希冀有能力者能提出更多精闢見解,供日後司法、行政機關或立法院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