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國民黨台南市長參選人、前台南市議員謝龍介爆料陳文禹律師充當黃偉哲市長的白手套,涉嫌收取七百廿萬元律師顧問費,遭到陳文禹求償三百萬元案件,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蘇嘉豐,認為謝龍介之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之質疑評論,尚難認為踰越合理範圍,因此,駁回陳文禹的訴訟。
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
蘇嘉豐係北院資深法官,擔任刑事及民事審判業務超過廿年,審判經驗相當豐富。他指出,謝龍介所為之言論僅係就訴外人即台南市長競選人黃偉哲有無違法及政風清廉等等與公眾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之質疑評論,尚難認為踰越合理範圍,因此,陳文禹主張謝龍介所為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蘇嘉豐在判決書對言論自由有極精闢論述,很有參考價值。蘇嘉豐表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名譽權為人格權,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保護
蘇嘉豐指出,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觀諸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設誹謗罪之同時,於同條第三項及第三一一條分別採「真實抗辯原則」及「真正惡意原則」,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至明。進言之,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但並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蘇嘉豐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可資參照,此所謂之「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而言。
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他提到,而雖該解釋係就刑事責任所為,然其意旨實蘊含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客觀規範,基於法律適用之一體性及法律體系內部之法和諧性,對於民事侵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亦應有適用;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然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真實不罰」及第三一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及使法律價值判斷趨於一致,於民事事件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蘇嘉豐強調,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
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蘇嘉豐又指出,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台上字第八七六號)。
就整體文義脈絡一體觀察
蘇嘉豐表示,而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另言論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並非截然可分,言論可能係以事實陳述為基礎所為之評論,或為意見表達同時夾雜特定事實,是於判斷言論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自應將該爭議言論就整體文義脈絡一體觀察,始可認定該言論係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俾免將於社會通念上認屬單一言論之內容逕行切割而將各片段之言論恣意為不同審查。
歷經法院五年半的審理
蘇嘉豐在北院刑事庭法官,曾於金融專庭及選舉專庭服務,審理過包括太平洋電線電纜胡洪九掏空弊案、中信紅火弊案、金鼎投信處理結構債弊案等重大金融案件。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掏空弊案,歷經法院五年半多的審理,當時北院重大金融專庭法官蘇嘉豐九十九年七月審結宣判,六名被告,除前太電董事長仝玉潔在審理期間往生無法究刑外,包括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等五人都被判有罪,胡洪九以偷樑換柱、五鬼搬運的方式,將太電超過二百億元資金移轉到海外他所屬公司侵為己有,為本案主犯,犯行最重,被判刑十八年併罰十億元。
法官稱他為「北院阿信」
太平洋電纜掏空弊案的判決書厚達四百多頁,蘇嘉豐在寫完判決書後,帶妻子家人去渡假,自從承審本案後,他已多年沒有休假,被台北地院的法官稱他為「北院阿信」。
蘇嘉豐轉任民事庭法官,即接審民國八十九年爆發的台灣銀行松江分行襄理陳守樸盜賣中央建設公債十億二千萬元弊案,台銀向陳守樸等卅一名對象索賠,這件延宕十年的民事官司,終於在一○○年七月,在蘇嘉豐手中審結宣判,被告陳守樸應賠償十一億三千五百餘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