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高雄高分院刑事庭長黃建榮四月間應嘉義地院邀請主講「販賣毒品案件之審理及實務判決解析」,以最高法院多則實務案例分析說明販毒案件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
黃建榮,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九期結業,曾任台南地院法官、高雄地院法官及庭長、台南高分院法官及庭長,一○九年八月廿六日調任高雄高分院法官兼庭長。
販毒行為認定如何演變
黃建榮庭長主講首先就實務對毒品「販賣」行為之認定如何演變進行說明。他表示,早期最高法院認為意圖販賣而販入毒品,即屬販賣既遂。之後考量販賣之核心在於「出售」,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二號解釋後改變見解。
黃建榮指出,目前將販賣毒品之行為階段區分為:意圖營利販入但尚未有銷售行為(尚未著手,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意圖營利販入後開始銷售行為然尚未售出(開始著手而成立販賣未遂)、意圖營利且已售出毒品(成立販賣既遂)、持有毒品後另行起意販售等階段,以符日常經驗之「銷售」態樣。
在證據評價上如何區辨
黃建榮以最高法院多則實務案例分析說明販毒案件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如以物易物、以債務或勞務抵債之非典型販賣,是否亦屬於「販賣」?其次,基於營利意圖交付毒品,收取對價,觸犯販賣毒品罪;非基於營利意圖,以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觸犯轉讓毒品罪;如無營利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之犯意,共同合資、出面代購、分受毒品,是否僅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罪?以上三者在證據評價上如何區辨,亦逐一詳述。
另外,黃建榮也整理諸多最高法院實務案例,從構成要件行為內容出發,詳細說明保管毒品、分裝毒品、接聽電話、轉達訊息、接待看貨、試吃毒品、仲介毒品交易,以及毒品交易後代收、代轉、暫時保管毒品交易價金等實務上之情形,究竟構成共同正犯抑或幫助犯?最後則說明攸關被告重要權益之供出毒品來源、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在實務運作下所累積各種特殊情形。
交付毒品的多種行為態樣
關於被告營利意圖的認定,黃建榮也在今年四月十八日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指出,就行為人向他人收受金錢或其他財物、財產上利益(以下均以金錢代稱)而交付毒品的行為態樣而言,可能有:「⒈行為人於雙方達成合意後,即交付其所持有的毒品而向他人收取金錢;⒉行為人於雙方達成合意後,先向第三人取得毒品,再將取得之毒品交付他人而向他人收取金錢;⒊行為人於雙方達成合意後,先向他人收取金錢,再向第三人取得毒品後交付他人;⒋行為人於雙方達成合意後,因自己也有毒品需求,故與他人同時出資,於向第三人取得毒品後,再分取部分毒品轉交他人」等多種型態。
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為何
黃建榮表示,而上述各種行為態樣,最後在法律的評價上,不論是販賣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幫助施用毒品,均有可能,不必然某行為態樣一定會評價為何罪,而其中販賣毒品罪與其他二罪不同者,乃是行為人有藉由毒品的交付、轉讓而從中營利的意圖。又上述法律評價的判斷重點,涉及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為何,並非交付金錢給行為人之他人所能查知,該他人所能知悉者,僅有雙方是以前述何種行為態樣進行毒品與金錢的交換。
黃建榮認為,因此,自不能僅以該他人自行將行為態樣定義為買賣、轉讓、合資、代購,即據此論認行為人所為是否應論以販賣毒品罪,而仍須綜合相關事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為判斷依據。換言之,即使是前述⒈的行為態樣,只要行為人無營利意圖,仍應評價為有償轉讓毒品;而前述⒊的行為態樣雖有雖有代為購買的外觀,另前述⒋的行為態樣則可稱為合資購買,但行為人若有從中營利的意圖,其所為仍屬販賣毒品。
行為人意圖營利的方式
黃建榮也在今年四月十一日刑事判決表示,販賣毒品犯行的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的意圖、客觀上有販賣的行為就已經足夠,至於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行為人意圖營利的方式,無論是「價差」、「量差」、「純度差異」或其他模式,均無不可。
黃建榮指出,我國對於查緝毒品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刑,且毒品價值非低、取得不易,這是一般社會大眾都知道的事情,因此,販賣毒品的行為人,除非是有其他特別的狀況,在一般的情形下,如果不是有利可圖,應該不至於會冒著被購毒者供出或被檢警查緝法辦而受重刑處罰的危險,而以相同或低於買入價格來從事販賣毒品的行為。
謝志宏總計關押十九年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再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審結判決撤銷原判決,宣判被告謝志宏無罪。黃建榮當時是台南高分院庭長,亦是審理本案之審判長,做出無罪判決,他引用宋朝人宋慈所作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說明自己的心境,雖然檢、辯站在法院的立場要兼顧被害人權益,但如同「洗冤集錄」所說,「因一命而殺兩命,仇報相詢慘何底止。」因此判決無罪。
歸仁雙屍命案是於八十九年發生,台南縣歸仁鄉一女一男遭發現被人以利刃刺死,犯罪嫌疑人謝志宏與郭俊偉均被判死刑。不過,仍有些疑點尚未釐清。一○八年三月十四日,台南高分院指出,因新證據及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可合理相信有足以使謝志宏受無罪或較有利判決可能性,於是裁定本案再審並停止羈押,謝志宏總計被關押了十九年。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黃建榮撤銷原判決,宣判謝志宏無罪,全案可上訴,由於檢方並未提上訴,全案於一○九年六月十一日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