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吳三龍接任司法院秘書長 李伯道退職林輝煌接任懲戒法院院長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五月八日退職,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接任懲戒法院院長,而司法院秘書長一職由蔡英文總統令懲戒法院法官吳三龍接任,任期自今年六月一日生效。

捷運殺人案兇嫌死刑定讞

新任秘書長吳三龍,民國四十三年生,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六十七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廿期結業;歷任彰化、台中、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法官兼庭長、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嘉義、台南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現任懲戒法院法官。

吳三龍任職最高法院期間,曾是判決捷運殺人案凶嫌鄭捷死刑定讞的陪席法官;擔任懲戒法院審判長期間,曾審理時任基隆地方法院前法官陳志祥狀告司法院案,當時吳三龍表示,司法院對陳志祥的處分並未直接或間接指示以後該如何審理案件,沒有侵犯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領域,因此駁回。最高法院法官顏南全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接觸、飲宴、球敍,復長期接受饋贈襯衫、禮品等,則判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部分均不受懲戒。

石木欽懲戒案的陪席法官

另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以妻兒名義買進翁的公司股票,遭監察院彈劾,吳三龍也擔任懲戒案二審的陪席法官,改判石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懲戒案,吳三龍也是陪席法官之一。

捷運殺人案經最高法院終審,判處捷運隨機斬人兇嫌鄭捷四個死刑定讞,最高法院合議庭庭長陳世淙宣判後,特別解釋五點維持鄭捷死刑定讞的理由,合議庭由庭長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王敏慧與陳宏卿組成。

院長核定影響審判獨立

已退休的前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於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期間,承審前法官陳鴻斌涉與助理有異常互動的懲戒案件,他於民國一○七年間判決後陸續八次接受媒體訪問。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於一○九年五月間就陳志祥年終職務評定決議,列為「未達良好」。陳認為司法院長核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由,提起訴訟,懲戒法院判決駁回。

吳三龍時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審判長,去年十一月審結駁回陳的主張。判決指出,合議庭倘於判決後自行或透過法院公共關係室發布新聞、召開記者會,雖然是「本於職務上所必要的公開解說」,而且基於時間上的密接性,認為是審判工作範圍的一部分。但隨著訴訟的終結,合議庭之受命法官為回應或辯駁社會各界對自己裁判的議論,而接受廣播或電視專訪、投書媒體等方式,自難認為是屬於審判工作範圍的一部分。尤其受命法官於判決後,未經合議庭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自行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公開捍衛自己的判決,更應認為屬於法官審判工作範圍外的行為,並無獨立性保障可言。

發表言論逾越判決書內容

吳三龍認為,原告既然未經合議庭授權,被告針對原告於案件判決後,就其「身為職務法庭之承審法官,卻於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逾越判決書內容,且引喻失當、欠缺性平意識,有損法官之中立、客觀、公正形象」的審判工作範圍外行為,作成未達良好之職務評定,不涉及原告製作系爭案件之裁判內容,亦無關涉任何直接、間接與裁判形成過程相關的活動,核與審判工作核心領域無涉,尚難認為影響審判獨立。原告前揭主張,自無足採。

前法官顏南全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至一○一年七月一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已於一○四年六月退休。顏於九十年至九十九年間,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飲宴、球敍,復長期接受饋贈襯衫、禮品,及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之陪席法官而未迴避,監察院認其未維護法官職務之公正性及神聖性,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已逾追懲期間應為免議

吳三龍擔任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審判長,去年十二月審理本案,判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部分均不受懲戒。吳三龍判決表示,顏南全違失行為之次數,其違失行為有損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因顏南全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移送機關係於去年五月六日,將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移送懲戒法院,已逾十年追懲期間,故應為免議之判決。

在顏南全部分不受懲戒的判決,吳三龍的論述經典,具參考價值。他指出,法官職司審判,身為法律之實踐者,理應保持廉潔、公正、中立之形象,惟此非苛求法官息交絕遊,與外界自我隔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Holmes名言:「法律的生命並非邏輯,而為經驗。」法學之研究必須在「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之間求其平衡,社會對於法律存在普遍觀念、態度、信念、期望及意見,而形成「法律文化」。

謹守分際不應有損名譽

吳三龍認為,蓋法官生活於真實世界,不可能切斷與社會其他人的所有關係,本得參與一般正常社交活動,進行人與人之間的正當連結,依循社會文化及經濟政治情勢的脈絡,同時理解社會百象,蓄積人生經歷,以期作成合法、精確且貼近大眾需求與想法之裁判。然而,法官於從事社會中人與人的交際往來之各種活動時,應謹守分際,不應有損失名譽、損害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其判定界限在於社交活動之參與是否會使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對法官執行司法職務之獨立、公正、廉潔產生不利或負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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