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梁宏哲日前應花蓮高分院邀請,前往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梁宏哲並解析圖利罪有關違背法令、不法利益、與行政裁量權之界限等相關議題的實務見解。
採職務密切關聯行為說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四年十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乃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年三月二日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統一見解認民代的貪污罪行。
梁宏哲,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曾任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正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成此項統一裁定的法官之一,他主講首先說明貪污罪之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及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公正性);接著解析貪污罪之犯罪類型體系及不法內涵,並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一○年度台上大字第五二一七號裁定為例,說明在該裁定做成前,最高法院關於「職務上行為」原採法定職權說,後亦有見解改採實質影響力說,惟嗣後已逐漸整合採職務密切關聯行為說。
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
梁宏哲表示,然是否須具「公務外觀」,過往意見並不一致,經大法庭裁定已統一見解,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如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且「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梁宏哲說,而若個案不符合上開職務性要件之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者,則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
其次,梁宏哲就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的二個層面審查基準:有無影響力及是否偏離常軌加以解析;另說明最高檢察署對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犯罪的追訴標準係將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或休假補助費案件,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他指出,實務上,則利用大水庫理論,認若實際加班、值班時數大於報領時數,或公用支出大於所得等情形,即無不法意圖或犯意,而為無罪之諭知。梁宏哲並且提出個人思考方向,認為若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衍生)之機會」,及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限縮或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利用與職務權限行使直接關係之機會」,或可徹底解決爭議。
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
梁宏哲最後援引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剖析公務員身分及共同正犯、公務員貪污之免刑或緩刑、減輕其刑之犯罪所得計算、來源不明財產之併科或沒收、程序分離之第三人沒收或過苛等議題,並提醒,實務是在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期許與會人員均能本於法的確信,妥適處理個案。
違章建築應即查報拆除
梁宏哲去年八月間也曾應高等法院邀請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梁法官首先舉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大字第三二一四號大法庭裁定,認「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另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五十四號判決,就監所管理員違規夾帶香菸贈送人犯,其不法利益尚包括違禁取得該香菸之用益狀態。他藉此說明貪污罪之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即廉潔性),與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即公正性),而攸關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類型及如何適用。
立委助理關說施壓喬事
梁宏哲列舉多則最高法院裁判,講述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身分對象之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及其共同正犯之適用。並說明圖利罪非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非公務員具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為共同正犯,立委助理關說施壓喬事判處主管事務圖利罪之共同正犯,強塞紅包遭拒仍成立行求賄賂罪,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之特別規定與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之區別,以及藉事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定讞之案例。
民代在議場外請託關說
梁宏哲續說明關於賄賂罪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原持法定職權說,後有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而就民意代表在議場外之請託關說,是否屬其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從一○六年度刑議字第三號提案討論後,逐漸整合趨向職務上行為包括與職務密切關連之附隨行為。而一一○年度台上大字第五二一七號提案裁定徵詢各庭仍有歧異的法律爭議問題:民意代表在議場外之請託關說或施壓,是否屬職務上行為?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該案業經刑事大法庭受理,近期將行言詞辯論並邀請學者專家陳述法律意見,以統一法律見解。
其賄賂與職務之關連性
梁宏哲法官另外舉多則實務裁判,說明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其賄賂與職務之關連性及其審查基準。最後另就公務員犯貪污罪判處免刑或緩刑之區別、擬制貪污犯罪所得之擴大沒收、來源不明財產應併科罰金或沒收等,說明最高法院的裁判是否歧異和如何統一見解的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