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二監管理員協助吸金犯獄中遙控指揮運作 橋檢檢察官縝密蒐證偵結起訴掀開獄政管理弊端

文:採訪中心

高雄第二監獄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涉嫌遭買通,協助在押吸金首腦周瑞慶獄中遙控指揮運作,在押的吳嫌坦承犯行,繳回一百四十七萬九千餘元不法所得,全案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偵結起訴,再一次暴露獄政管理的弊端。

吸金41億元判14年定讞

周瑞慶係億圓富集團總裁,涉吸金四十一億元,被判徒刑十四年定讞,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涉透過親信駱玉珊秘書,與高雄二監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接頭,吳私自將周瑞慶獄中寫的信件攜出交予駱,並收受駱交付的安全帽、手機、現金等賄賂。

本案由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顏郁山、檢察官郭郡欣與嚴維德,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縝密蒐證,業於五月八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獄中實際操縱公司業務

被告吳孟釗為高雄第二監獄及高雄看守所之主任管理員;被告周瑞慶於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今年三月廿九日另案羈押高雄看守所,惟仍於獄中實際操縱公司業務;被告駱玉珊則為周瑞慶操縱公司而協助傳遞信件、物品之秘書。吳孟釗明知身為監所之主任管理員,有管理收容人之職責,不得收受不正利益,亦不得違背職務將未經檢查之信件擅自攜出傳遞予獄外之人,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周瑞慶為求能在羈押期間生活舒適便利,乃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先由周瑞慶利用與某倪姓律師律見之機會,透過不知情之倪律師於一○九年四月間律見後,聯繫周瑞慶友人即不知情之劉姓男子在左營高鐵站見面,渠等碰面後,由倪律師交付一張記載購買二頂安全帽型號及收件人姓名、資訊之A4紙張予劉男,倪律師並交代劉男依照紙張上之指示內容購買並送至指定處所,劉男遂依倪律師之指示於一○九年五月七日以新台幣七萬九千六百元,購買二頂安全帽(每頂三萬九千八百元),親送至不知情之林姓友人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之住處,俟林收件後,被告吳孟釗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連絡林取得上述安全帽二頂,做為利用職務戒護管理上關照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之被告周瑞慶之對價。

利用與律師律見之機會

嗣被告周瑞慶於一○九年十月廿三日前某日,再次利用與倪律師律見之機會,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交代不知情之倪律師購買二支三星手機(每支四萬三千九百元),並將手機置放在喜年來蛋捲鐵盒紙袋內,至高鐵左營站摩斯漢堡店交予劉姓友人,劉再將上開二支價值共八萬七千八百元之三星手機,轉送至林姓友人住處,俟林收件後,被告吳孟釗聯繫林取得前開手機二支。總計被告吳孟釗收受不正利益價值合計十六萬七千四百元,並於一一○年間,將被告周瑞慶未經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之書信,私下攜出第二監獄,交予周瑞慶員工即被告駱玉珊,作為吳孟釗於擔任高雄第二監獄戒護科主任管理員利用其職務上行為關照周瑞慶之對價。

協助傳遞信件錄音筆等

吳孟釗又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一一○年四月至一一二年三月間,利用監所管理人員進出監所及管理收容人書信、物品之職務之便,將周瑞慶未經檢查程序之信件、錄音筆等物品,置於自身衣物內挾帶出監所,並放置於收多易迷你倉庫之櫃位、摩爾空間之櫃位、任意門迷你倉庫之櫃位等處,讓駱玉珊取走;駱玉珊則收集公司人員要轉交予周瑞慶之信件及錄音筆等物品,及要交付予被告吳孟釗之賄賂現金,放置於上開地點,使吳孟釗取得賄賂現金及信件、錄音筆等物品後,翌日將信件、錄音筆等物品未經檢查程序,置於自身衣物內挾帶進入監所再轉交予周瑞慶,吳孟釗以上開方式協助周瑞慶、駱玉珊傳遞信件、錄音筆等物品,而為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行為。

收受賄賂違背職務行為

周瑞慶、駱玉珊均明知吳孟釗為監所管理人員,不得為收容人傳遞未經檢查程序之信件、錄音筆等物品,仍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駱玉珊依周瑞慶之授意,將與周瑞慶連絡之信件、錄音筆等物品及要交予吳孟釗之現金賄賂,以上開所示方式, 交由吳孟釗收受及傳遞入監所予周瑞慶,使吳孟釗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收受現金賄賂。

21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檢察官起訴指出,核被告吳孟釗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周瑞慶就犯罪事實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周瑞慶、駱玉珊就犯罪事實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絡罪嫌。吳孟釗所犯各罪(二次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廿一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周瑞慶所犯各罪(二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廿一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絡);駱玉珊所犯各罪(廿一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絡),犯意均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全部自白所涉犯罪事實

檢察官表示,吳孟釗已於偵查中就所涉犯罪事實全部均自白,並已繳交所收受之不正利益十六萬七千四百元及所收受之賄賂一百卅一萬二千元,有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及贓證物款收據各一份在卷可參,故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周瑞慶及駱玉珊於偵查中就所涉犯罪事實均自白,故均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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