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判處口湖鄉長林哲凌涉貪十年徒刑 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如同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採訪中心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嫌從民國一○九年八月起,利用光電系統業者在土地取得與施作期間,遭居民、養殖業者圍路抗爭,假借職務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雲林地方法院以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形容,依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哲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發動抗爭阻擋施工索賠

本案由雲林地院刑事庭審判長王子榮和法官簡廷恩、潘韋丞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本案,判決書指出,第一家光電業者在民國一○六年間要在口湖鄉施作工程,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業者施工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要求鉅額賠償。

為求工程順利進行,光電業者透過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達有意願支付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林哲凌指示黃女居中協調處理,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的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分給部分陳抗居民。

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拖延

另家光電業者在一○九年拜會林哲凌,並表達需要口湖鄉公所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哲凌再度透過黃姓女子充當白手套索賄,最後雙方達成四百萬元的合議,並將現金交給林哲凌。

雲林地院判決,林哲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四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
  另白手套,黃逸嫻共同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均緩刑五年。胡家云則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四年。均緩刑二年。

針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為何要判處林哲凌徒刑十年,雲林地院審判長王子榮表示,被告林哲凌在擔任口湖鄉長前,亦為長期地方耕耘的議員,理應知道在雲林風頭水尾的口湖鄉間,如果能讓光電產業落地生根,對於地方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為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

成為光電業者心中夢魘

王子榮指出,詎料被告林哲凌卻在看到海神方面的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彷彿看到源源不斷的金錢來源,透過被告黃逸嫻前前後後拿取四百萬元的費用,這樣的金錢數額是多少人可能要數年勞動才能賺取的報酬,被告林哲凌卻輕易利用身處公職的機會讓海神方面付出高額賄款費用,這勢必讓海神方面金錢周轉上產生困難,甚至會影響光電工程的施作,都是可以想像,明明是人在公門好修行,但被告林哲凌卻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

地方政治人物存在影響力 

王子榮說,而被告林哲凌利用廠商擔心工程相關發照的心理,在極短的時間內壓榨出四百萬元,同時林哲凌在口湖鄉為最高行政權力來源,隨時可以去影響建照核發、透過白手套收取金錢、並未違背職務仍給予發照等顯著量刑因子、收賄行為影響國家重要政策去考量,林哲凌所顯示的都是從重量刑因子,而以其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來看,為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佐以林哲凌仍為地方上知名政治人物所存在的影響力、家庭狀況、過往仍可以算是對地方上有所貢獻、身為家中大哥要照顧父親及家人,以及商業會計法中的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在過程中沒有另外牟取利益,是為地方漁民發聲,但仍造成不實填製會計結果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犯罪結構中擔任白手套

對於負責居間聯繫及向廠商收取賄款之「白手套」部分:審判長王子榮表示,黃逸嫻係上禾公司及勤能微電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在雲林縣口湖鄉從事土地開發等仲介業務,熟識口湖鄉鄉長林哲凌,且對該鄉地方事務熟稔。胡家云係勤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平時負責勤能公司及上禾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大額現金存提業務。

王子榮指出,被告黃逸嫻、胡家云在本件犯罪結構中,是擔任白手套的角色,不過兩人在責任上仍有不少差距,尤其胡家云寅其實只是受雇於黃逸嫻,大致上其所有行為都是受到黃逸嫻的指示,而其並沒有從填具不實商業憑證或替林哲凌收賄行為中獲得什麼利益,說穿了胡家云根本難認為舉足輕重,在刑度的考量上必須盡可能往輕度刑的光譜為之。

在光電推動上付出成本

王子榮認為,至於黃逸嫻,在本案中為關鍵角色,連接著林哲凌這端與廠商那一端,乍看並沒有從中獲取什麼利益,但實際上透過本案白手套的作為,藉此取得林哲凌的信任,在當下的情境無疑是讓一個具有在地影響力的人可以協助其日後整合土地時,更順風順水,而黃逸嫻不斷替林哲凌奔波,不管是聯繫、拿錢、送錢幾乎是全心全意,也造成海神案場在光電推動上付出高昂成本,對國家政策落實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其惡性非輕,至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也是出於為林哲凌鞍前馬後,造成會計稽核上的不實結果,亦值得非難。

王子榮說,不過考慮到黃逸嫻、胡家云均坦然面對犯行,尤其黃逸嫻在懊悔下全面配合檢調,讓檢調能按圖索驥將行賄、收賄的路徑勾勒,且黃逸嫻歷經此次事件,其長期在口湖經營的人脈、累積的資源全都付之一炬,而胡家云也離開黃逸嫻,沒有再替被告黃逸嫻工作,考慮黃逸嫻、胡家云兩人家庭狀況、本案參與程度差異、擔任角色輕重有別等一切情狀,各對兩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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