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美決致力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憲政秩序 自我期許保持開闊胸懷與多元社會保持連結

文:陳子堅

大法官被提名人朱富美表示,如能擔任大法官,將以最嚴謹的態度,以我國國情與法制為核心並參考外國立法例,致力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的維護。

主張是否除罪係立法裁量

朱富美論及與人權理念相關之法學論述及經驗,她指出,參與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通姦罪合憲性辯論,她依法務部指示參與本案言詞辯論,法務部立場並未反 對刑法第二三九條除罪,惟主張是否除罪係立法裁量,與是否違憲分屬二事,爰依此方向,就立法例、刑事法學理、大法官歷來變更解釋與補充解釋之理由等,研究準備,與法務部代表共同參與交互詢答及言詞辯論。

與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相關之論述與意見,朱富美表示,命令強制解密是否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憲法爭議,不自證己罪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三、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此原則亦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公平審判程序權利之核心。

智慧型手機成為犯罪利器

朱富美認為,不自證己罪原則在我國實務上,其內涵幾乎等於緘默權(供述證據),鮮有探討不自證己罪原則與非供述證據,如命令被告為一定行為或命令提出證據資料之關係者。惟智慧型手機已成為歹徒犯罪利器,犯罪嫌疑人能否以命令其強制解密手機、電腦侵害其不自證己罪權利而拒絕,確值探究。

朱富美說,她乃由立法例探討,並提出建議納入研議中之科技偵查法,命令犯罪嫌疑人強制解密須告知不自證己罪權利,其如有異議,應由法官依一般刑事訴 訟程序儘速裁定以決定該命令有無違反不自證己罪權利原則;嫌犯未遵守裁定結果者,可處以適度之處罰;上開程序應由法官審核,並採令狀程序。

應符合層級性法益保護

朱富美提到,評析科技偵查法草案並提出符合人權保障之立法建議,她具體建議「設備端通訊監察章」立法應符合層級性法益保護、兼顧有效執行與最小侵害原則,執行程序應嚴格記錄。

她指出,本文如下:「然『國家安全』之定義原就難以明確界定,其範圍復日益擴張,……。因本條(草案十五條)係對無明顯犯罪嫌疑者蒐集情報,危害國家安全如係做為干預人民重大基本權之保護法益,宜更加明確特定。如歐洲人權法院審查成員國關於通訊監察措 施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因第八條是歐洲人權公約各 條規定中與政府監控行為之間相關性最高之規定,其對國家干預合法性之審查標準即係要求該措施所依據法律之立法品質,對受規範者而言,須具有可理解性和可預見性,並與法治精神相符。

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

朱富美說,而本草案第十五條之要件僅有『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並未要求以特定事實佐證,或執行對象應與本案有某種『關連事由』存在,能否謂符合法律明確性及具可預見性,即非無疑,且亦將造成法官審核監察書之困擾。」

對於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七條之研究,朱富美表示,她在「最高法院言詞辯論之檢討與建議」一文,就「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七條,由聯合國下設各人權單位之報告或意見,闡述「最嚴重的犯罪」及禁止酷刑規定所稱酷刑之要件。

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護

朱富美又指出,由幼童被性侵害案件探討使用傳聞為證據,是否違反憲法對於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護問題,她提出早期國內判決有欠缺對專家專業、鑑定意見之判斷者,並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如何認定專家之鑑定意見在科學上有效之判斷標準。

對於撤銷假釋程序應予假釋人「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朱富美表示,「二、……對於人民自由、財產、生命權利之剝奪,我國憲法雖無『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文字,惟自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出現後,已陸續為大法官會議解釋引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為憲法之一般原則。

最小限度正當程序保障

朱富美認為,對於受刑人與已獲假釋人,假釋與撤銷假釋對自由利益之本質並不相同,……;但對於後者因將使其立即失去自由利益,再入監對其人際關係、家庭、就業均有不利影響,應不能純以國家收回其寬典視之,欲予變更,除了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之情形,對於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得撤銷之情形,應給予其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但至少仍應給予可能受到撤銷假釋者『最小限度的正當程序保障』,……至少應踐行告知程序,使其能答辯,於情節複雜,受刑人無法說明之情形,得委由律師辯護。」

朱富美期許發揮所學,維護人民基本權利與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法庭受理審查案件,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同時涉及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政黨違憲解散等,均影響深遠,如何保持開闊胸懷與多元社會保持連結,確是司法人員應有的自我期許。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服務

她具檢察實務經驗,並有相當行政歷練,應有助於從國家社會整體性角度思考問題。同時,她持續研究法學,關心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如能擔任大法官,將以最嚴謹的態度,致力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的維護。

另外,朱富美提到,她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服務,推廣法律知識宣導。在擔任檢察官期間,於警察廣播電台花蓮台、基隆震華電台,以國語、台語製播帶狀法律教育節目多年,曾獲行政院七十八年為民服務甲等獎、教育部七十八年社會教育有功個人獎,警廣主持人並曾獲金鐘獎。

朱富美又分赴各級機關學校,對公務員、中小學教師及學生講述法律常識,宣導法治觀念;服務地檢署時於立法委員選舉期間,辦理拒絕賄選等法治宣導工作,具相當成效,獲法務部敘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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