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表示,如榮膺大法官參與釋憲工作,將本於數十年來,從事司法審判與行政工作所累積之法學知識、經驗,所養成之研究、分析、闡述與獨立規劃、掌握全局並盱衡社會現勢、調和鼎鼐等能力,承擔大法官為憲法守護者釋憲之職責。
有效達成定分止爭任務
蔡彩貞指出,自七十三年間廁身司法,歷經事實審法官、庭長、院長及終審 法院法律審法官職務,迄已近四十年。隨著年資與經驗之累積,漸體悟到法律為社會文化結構之一環,司法制度不論出於本國首創或師法他國,均源起於自身國情與深層文化之省思,審判者為實現規範目的,在法律之適用上,不應僅置重於追求條文規定表層邏輯結構之完整性,更應詳究其所由來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與其他既存常典間之協調融合,賦予法條前瞻性之時代意義,此乃現代化民主國家的法官,為彌合法律專業與社會普羅大眾間之差距,有效達成定分止爭之任務所必備之專業素養。
判決中作必要詳盡闡述
蔡彩貞提到,她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勉力鑽研、充實自我,多次擔任最高法院所舉辦學術研討會與談人,並屢獲邀參與其他機關所主辦法律學術研討會,代表實務界法官擔任與談人,主題內容涵蓋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及其特別法,均發表個人研究心得。
蔡彩貞表示,對經手之每一個案所涉法律適用上之爭議,亦儘可能博覽資料,深入探究,本於終審法院法律審之最終適法權,於判決中作必要、詳盡之闡述,期能有助於法律之正確適用,所作成之裁判,獲最高法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計一百一十九件,其中並經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月刊)者卅九篇。
是否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她說,有感於刑事審判攸關案件當事人之自由、生命、財產之干預,甚至剝奪,於日常審判事務上,除謹守刑事事務領域之法律規定外,力求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契合,尤為重要課題,於一○九年間,就所承辦最高法院刑事執行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涉及之刑法第七十八條關於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一律撤銷其假釋,及第七十九條之一關於依戒嚴時期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罪處罰之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仍賡續執行該條例設刑嚴苛、不合時宜而經廢止之刑罰等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
蔡彩貞指出,其中,後者雖尚待處理,然前者,欣蒙大法官已作成釋字第七九六號宣告違憲,再犯之受刑人因此得免於一律遭撤銷假釋之對待,她亦從中體會審判個案中實踐憲法旨意之重要性。
憲改過程爭議錯綜複雜
對擔任大法官之期許抱負及適任大法官之特點,蔡彩貞認為,對新興憲政爭議,宜積極適時回應,以維持憲政秩序之穩定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尤其我國憲改過程爭議錯綜複雜、經緯萬端,耗時費事,然現代社會多元多變,所引發之政府分權爭議與社會人權侵害等新興難題,每迫在眉睫,期藉由修憲制定合於時宜之通案性法規範予以解決,有事實上之困難。
蔡彩貞表示,而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之作為進行違憲審查,經由釋憲,時而對憲法等抽象 規範賦予不同之實質內涵,就變更憲法之效果而言,與修憲常異曲同功。尤其針對未涉及憲政架構調整等之小幅輕度之憲法變更,藉釋憲對憲法法理之闡述與內涵之補白,即可遂其目的。故現代社會因持續且急遽變動所衍生之新興難題,有賴釋憲機關擔任憲法守護者,抱持積極態度,適時回應,方能維持憲政秩序之穩定。
透過權力間的相互制衡
蔡彩貞說,現代立憲國家多藉由權力分立制度來保障人民權利,調和二者之緊張關係。惟權力分立必須透過各權力間的相互制衡,始能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與人權保障二者間 之手段、目的關係甚為灼然,前者之手段是為後者之目的而存在。
蔡彩貞進一步說,大法官職司違憲司法審查,就屬權力分立範圍之事項,固應有平等相維之基本尊重,但亦不能因此概採「司法自抑」之消極立場,致忽略保障人權之重要手段「相互制衡」功能部分之審查,仍應進行法律保留原則及依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輕重而定規範密度之實質審查,以有效防免國家機關於權力分立保護傘下,流於恣意或濫權。
社會人權意識隨之高漲
她表示,台灣於近卅餘年來之民主轉型過程中,歷經多次憲改,伴隨著解嚴、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等政治民主化,社會人權意識也隨之高漲,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於各事務領域中,人民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訴訟權等憲法基本權利之實踐,固有長足的進步,
蔡彩貞認為,然盱衡國際上,人權規範之進展更一日千里已非往昔所可比擬之發展趨勢,我國司法制度保障人權之水準,隨時空環境變遷相應提升之程度猶嫌不足,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清單內容依舊抱殘守缺,並無新增,即連現今已成為多數法秩序所肯認而不再新穎甚至略嫌過時之隱私權等,猶賴大法官釋 憲加以補充,始受憲法保障,尤遑論新興人權。
時時檢視我國社會需求
蔡彩貞主張,大法官時時檢視我國社會需求,掌握國際人權思潮之脈動,擷取其基本內涵與核心價值,適時對憲法所保障之人權賦予符合時代之新內涵,不僅為勢之所趨,更屬大法官身為人權捍衛者無可迴避之責任。
蔡彩貞指出,尤以她數十年司法生涯中,所從事之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工作,多關涉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攸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對人權之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遵守等相關議題,本極注重,她因此所培養之人權觀念,對於加入大法官釋憲之行列,將面臨憲法重要課題之一之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落實,當裨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