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文對於審判家事事件有深入研究 常應邀講授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實務研析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採訪中心

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張競文,應台中高分院邀請,前往講授「遺產分割及特留分事件之實務探討」,台中高分院及轄區地院庭長、法官約一百廿人參與,以提升家事審判專業知能。

撰寫辦理家事事件手冊

陳賢慧院長致詞時介紹張競文法官實務經驗豐富,曾撰寫法官辦理家事事件手冊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官助理業務手冊家事非訟事件編,對於家事事件有深入研究;期本次講座有助於家事事件審判業務之執行。

張競文六月初獲推選為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她的夫婿即是大法官林俊益,胞姐張惠立曾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現為高院庭長。誠如陳賢慧院長介紹,張競文對於家事事件有深入研究,經常應邀講授家事事件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事件之實務研析。

提供實際案例裁判見解

關於分割遺產事件,張競文法官先就程序事項,說明如何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管轄法院之規定及其與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之關係。且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部分於程序事項尤為重要,爭點包含:代位繼承權之判斷;大陸地區繼承人應留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人與其輔助人均為繼承人時,是否需選任特別代理人,及特別代理人能否成立調解;同一繼承人同時為原告並兼任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處理方式;在審判上應審酌之原告證明當事人適格應備妥之文件等。

關於實體事項,如遺產之範圍,包含債務之扣還、贈與之歸扣、繼承費用之支付、遺產管理之費用等重要觀念,張競文均提供實際案例及重要裁判見解。

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

關於特留分議題,張競文指出,其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此與應有部分之概念不同,其並說明如何決定及計算。  最後就侵害特留分之處分遺產類型、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效果及扣減權之性質深入探討,並提供諸多最高法院裁判供與會人員參考。

張競文去年八月也曾應高等法院之邀前往主講「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之實務研析」。張法官首先講述民法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沿革及適用,她指出,一一○年一月廿日修正公布第一○三○條之一,為避免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修正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並為法院於審酌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乃新增第三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規定,係將實務見解明文化,俾供法院裁判時適用。

說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張競文其次說明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訴訟方式,包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單一提起、於婚姻事件合併或反請求提起、於分割遺產事件合併提起、跨國提起分配剩餘財產訴訟等情形,並舉實例為佐,再就其適格當事人為說明。

張競文續就剩餘財產之範圍及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時,分類說明;並就民法第一○三○條之二有關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規定,與第一○二三條第二項夫妻為他方清償債務時之償還請求權規定,詳細介紹二者之區別與適用;另就是否屬婚前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有無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等爭議,舉例說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夫妻成立代物清償合意

張競文指出,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勞退準備金、退伍金、退休俸或養老金,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至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尚未領取

者,原則上不列入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並強調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所稱差額,係指就夫妻剩餘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數額,故原則上以金錢請求為之,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惟夫妻得成立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給付。

張競文表示,而差額分配方法,原則上平均分配,但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例外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張法官也說明夫妻以同一締約行為,結合兩願離婚、財產、子女親權歸屬或扶養費負擔等數契約,即契約之聯立,各該契約同其命運;並解說夫妻間損害賠償、贍養費等其他財產事件相關實務見解。

對於民事上訴第三審法院,張競文表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六七條、第四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合於違背法令具體事實

張競文指出,而依同法第四六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六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六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張競文表示,如依同法第四六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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