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彥自澎湖調派為屏東地院院長 不遺餘力持續辦理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宣導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採訪中心

 

澎湖地院院長李昭彥在這次地院院長調整中,調派為屏東地院院長,在澎湖任職期間,綜理院務及參與民刑案件審判之外,對於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宣導,更是不遺餘力,持續辦理宣導活動及座談。

舉辦年度與民有約活動

李昭彥為增進轄區內民眾之法律知識,及瞭解法院相關業務內容,持續辦理年度「與民有約」活動,進行國民法官制度、廉政、兩公約等業務宣導活動及座談,首場列車開抵湖西鄉公所禮堂,由院長李昭彥率書記官長及同仁與會。繼湖西、望安、七美、白沙鄉公所後,又在馬公市公所三樓禮堂,舉辦年度與民有約活動,,李昭彥還親自率同仁與會。

李昭彥詳細說明國民法官新制業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由一般國民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訴訟案件、提出對案件的問題,並一起決定有罪無罪及量刑,將民眾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幫助司法判決更透明、更接地氣。隨後播放司法院所製「國民法官」系列宣導影片,加深民眾的印象。參加民眾提出多項疑慮,包括如何篩選出適任的國民法官、報酬及人身安全保護等,均由李昭彥一一回應。校園模擬法庭劇場演出

李昭彥也辦理國民法官校園模擬法庭小劇場演出,加強學生法治觀念,許多國中,甚至離島的國中師生跨海至澎湖地院參觀,李昭彥都親自接待,期勉師生藉此機會汲取國民法官法相關知識,並認識法院運作。

到訪師生首先參觀國民法官法庭佈置及人員制服辨識,李昭彥安排師生穿上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書記官等法袍拍照留念,隨後分飾審判長、陪席與受命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被害人等角色,進行國民法官校園模擬法庭小劇場演出。

盼成為新制最佳代言人 

演出內容為殺人未遂案件,師生融入劇情,演出逼真,生動有趣,過程中並實施有獎徵答,獲得同學熱烈回應踴躍搶答。除劇情中帶有法律教育外,並透過澎湖地院同仁適時說明,讓師生理解相關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基本原則,及審判時「程序公平與中立」的重要性,期盼師生成為國民法官新制最佳代言人。

李昭彥表示,澎院雖位處離島偏遠地區,但司法服務為民的理念並不因地理環境的影響而有所打折,以保護優先思維的少年事件言,在調查、審理及執行層面上,除了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外,更應加強社會資源連結以期保障少年的成長權益,對於觸法與曝險少年的個別化處遇,更是司法與各行政機關相互合作的重要焦點,藉以共同實現輔導少年之目的,維護兒少權益之願景。

講授民事審判經驗分享

李昭彥,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國立中山大學亞太研究所碩士,曾任高雄地院法官、法官兼庭長,高雄高分院法官、法官兼庭長,一一○年十二月廿七日調任澎湖地院院長,八月卅日將調派為屏東地院院長。

李昭彥大多負責民事案件審判,擔任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時,曾應高雄地院邀請,前往講授「民事審判經驗分享」。李昭彥首先分享近期承審之案例,並提醒多發揮調解功能,紓解民事事件審理壓力,接著就民事事件審理上常見問題逐一說明,尤其著重有關訴之變更問題。

如認變更之新訴不合法

李昭彥建議:如認當事人變更之新訴不合法,宜於裁定駁回原告變更之訴時,同時就原訴為裁判。因變更之訴合法,原訴即已生撤回效果,法院僅須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即可;如認變更之訴不合法,而原告復同時提起抗告及上訴,二審若認抗告有理由確定,即原告變更之訴合法,原訴即生撤回效果,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亦因原訴已經撤回而失其效力,二審基於上開理由,須廢棄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等於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徒勞無功。

李昭彥並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五八條規定,法院准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反之,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請求者,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應注意不得抗告與不得聲明不服二者不同,不得聲明不服,案件即沒有併受上級審救濟之機會,上級審就此不得再予審酌。

工程案件審判實務分享 

李昭彥也曾應邀講授「工程案件審判實務分享」,高雄高分院、屏東地院、澎湖地院及高雄地院法官、同仁等近百人與會聽講。李昭彥表示,工程爭議發生原因眾多,品質瑕疵所衍生之認定疑義為其中重要之類型。依民法第四九二條規定,承攬物之瑕疵擔保類型,分為品質瑕疵、價值瑕疵、效用瑕疵三種。

他說,民法承攬契約並無關於物之瑕疵存在時點之相關規定,解釋上應參照買賣契約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規定,即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依此,承攬契約物之瑕疵存在時點,除承攬契約另有約定外,自以定作物交付時為限。

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李昭彥強調,參酌民法第四九八條至第五○○條規定瑕疵發現期間,倘瑕疵發生於工作交付之後,但在發現期間內發現,則承攬人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定作人於此情形下,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舉證證明工作有瑕疵之事實即可。惟因工作已交付,自應許承攬人得舉證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而發生瑕疵,以為免責。

李昭彥指出,承攬人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可得主張之權利包括: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報酬減少請求權、契約解除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作人依法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不可未定期催告即直接自行修補。另若承攬人完成工作有明顯瑕疵,定作人不為異議仍予受領,則僅以受領時保留基於瑕疵所得主張之權利為限,如未於受領時有所保留,可認定作人對此瑕疵有默示拋棄請求之意思,定作人不得再主張瑕疵修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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