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子堅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刑事庭長陳連發,已獲司法院選派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陳連發的合議庭近期對兩件重大殺人案,都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情節最重大之罪行要件
陳連發曾任彰化地院法官,台南地院法官兼庭長。一○八年十二月犯下台南玉井七死二傷縱火案的被告曾文彥,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五月間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認為,被告所為雖符合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的要件,但該院認為仍有五大有利量刑因子,一審並沒有考量,並非沒有下修量刑的餘地。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由審判長陳連發、法官何秀燕和洪榮家組成,合議庭強調,一審未將被告送請量刑鑑定,導致未能詳究被告相關的量刑事由量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實還有不恰當的地方,自應撤銷改判。
遭大火全身燒傷而死亡
陳連發表示,就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所生危險與實害、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被告僅因向其父母索討金錢未果,及前與張姓負責人之子因理念看法不同而發生衝突一次,並為張姓負責人婉拒其再來真理佛堂居住之請求,即放火燒燬真理佛堂北棟,並導致北棟一樓、北棟一樓夾層之住戶陳榮華等七人均因遭大火殘酷吞噬、全身燒傷而窒息死亡,張鳳書等九人幸能及時逃生而僥倖未被燒死的慘況,其惡性重大,心態狠毒,堪認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行」。
扭曲與偏見之人格定型
陳連發指出,就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即其他「一切情狀」)等「一般情狀」,被告於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事由,然被告確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之精神異常或障礙,其衝動控制受該疾患影響而有控制能力不足,並塑造出來扭曲與偏見之人格定型,誤認為最快、最容易得到自己想要東西的方法,就是不斷的做壞事,且視為這是理所當然的,而有降低或減緩其可責性之情形,如量處死刑將導致被告蒙受過於苛重之刑。
陳連發認為,依上所述,以被告「犯罪情狀」部分,劃出被告行為責任之責任粗胚或責任上限;於被告「一般情狀」、「一切情狀」部分納入考量,調降其責任刑之內涵,將之列為量刑之減輕因子,其應尚非達到罪無可赦、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
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
他提到,由於死刑係終結人民一切權利之極刑,處刑之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誠屬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故死刑應儘可能謙抑適用,必也在罪責原則之基礎上,綜合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十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之情狀為評價後,除已足認被告具體個別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其罪責誠屬重大,而且必須是已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之被告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者,無論自罪刑均衡之觀點抑或自一般預防之觀點,均認為處以極刑為不得已之情形,始允許死刑之選擇。
使遷善可能罪犯保留生機
陳連發表示,現階段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的觀念,特重在矯正之功能,立法者既將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遷善可能之罪犯保留生機。
另由「情節最重大之罪」之文義,可知其本質上含有客觀比較之意涵,故同樣均係故意之殺人行為,仍須視其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並斟酌當前國人之法律感情,客觀審慎地綜合考量,尚難僅因符合某項條件,即謂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進而科處死刑。
類此案件在社會層出不窮
陳連發指出,我國係採取無期徒刑得適用假釋之制度,執行逾廿五年後即有假釋之機會,本質上類似長期徒刑,故倘被告接受無期徒刑之執行,在執行時能因己身幡然悔悟,加以監獄之矯正,猶有假釋而再社會化之可能。反之,若被告於執行時仍無悛悔實據,自無由許其假釋,亦可達使被告與社會長久隔絕以防禦對社會之潛在危害之作用。
對於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衍生的詐欺犯罪,陳連發在台南高分院審理許多上訴二審案件,他表示,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存款,以確保犯罪所得避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電子網路再三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之普及程度,一般人對上情均應知之甚詳,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
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
陳連發認為,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如匯入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正當,大可自行申辦帳戶,苟其不以自己名義申辦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不論名目是變賣、出租或出借,抑有無對價或報酬,更不管受告知之用途為何,對於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節,當可預見。
陳連發指出,被告提供虛擬帳戶時,既能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份子用以當作詐欺取財犯罪之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儲值款項後,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為虛擬通貨,再轉至其他虛擬帳戶,是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已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其所認知之不法,自包括詐欺取財與洗錢,其主觀上對於所提供之虛擬帳戶將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幫助遮斷金流以阻隔查緝贓款流向等節有所認知,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