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宗聖係詐欺及毒品防制等案件偵辦老手 擔任襄閱主任檢官說明前南市議長郭信良貪污案

文:陳子堅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涉嫌於台南市安南區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收賄一千三百萬元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九月五日將郭信良等八人提起公訴,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郭信良、高姓里長等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官

蔡宗聖指出,南檢吳維仁主任檢察官及林怡君、徐書翰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偵辦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等涉嫌貪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蔡宗聖,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二期結業,曾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官,一○六年九月七日調升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隔年八月廿九日調派為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一○八年八月廿八日調派為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兩岸檢察機關交流合作

蔡宗聖擔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官,曾幾次前往對岸交流訪問,例如為持續深化兩岸之矯正交流,並加速推展「跨國移交受刑人」相關業務之合作,而於一○二年十一月間與當時的法務部矯正署長吳憲璋等人前往大陸進行十天「攜手之旅」,希冀透過實地之交流分享與觀摩學習,強化瞭解大陸地區矯正機關的運作現況與進步情形,並進而為兩岸矯正業務合作奠定更厚實、穩健之基礎。

蔡宗聖為擴大並深化兩岸檢察機關之交流合作關係,透過協議機制之聯繫安排,一○四年五月間,隨同當時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等共七人,前往大陸拜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在北京期間,並安排顏大和檢察總長赴大陸國家檢察官學院及清華大學發表演講;此外,為加強與大陸基層司法機關之交流,另轉赴河南省拜會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就檢察制度、司法改革及合作打擊犯罪等議題進行交流。

兩岸受刑人移交經驗分享

蔡宗聖於一○六年六月間連續發表三篇「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有關兩岸受刑人移交經驗分享,很有參考價值,他指出,為了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並促進國際合作,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所屬國執行,遂為趨勢。回顧兩岸於民國九十八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時,因我方代表深具前瞻性地將移交受刑人列入兩岸司法互助的合作項目,才使得今日在大陸服刑的國人有機會接返回台灣繼續服刑。

蔡宗聖提到,他擔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部辦事檢察官期間,曾參與數次兩岸受刑人移交工作,本文回顧接返首批在陸服刑的台籍受刑人之過程,期望提供自身過往的經驗,促使未來相關移交工作能更加順暢,並讓更多在外國服刑之受刑人有機會返回其所屬國執行,免於因語言及風俗民情不同而深受異國服刑之苦。

透過管道走私大麻種子

蔡宗聖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時,一○六年六月間指揮專案小組發現有毒品集團透過管道從國外走私大麻種子,以一顆四百元台幣分售給各縣市製毒集團,追查發現此製毒集團常活躍於官田、白河區一帶,歷經多日蒐證,以偽裝工人及腳踏車車友方式,在台南市官田區一處偏僻池塘邊空地查獲大麻植株二百餘盆、乾燥大麻葉、烘乾設備等物證,市值高達近九千餘萬元,並當場逮獲許姓等二名男子,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蔡宗聖調任南檢主任檢官,偵辦案件幾乎是詐欺、洗錢防制及毒品防制等案件,他是辦案老手,早就對類此案件深具實務經驗,並很有心得。蔡宗聖對交付金融帳戶之行為,認為係有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保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 

蔡宗聖表示,被告固交付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涉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等犯行。然查,金融帳戶帳號、存摺、提款卡、密碼資料及印鑑章等物,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方符常情。

蔡宗聖指出,參酌郵政儲金或銀行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

避免身分曝光防止追查

蔡宗聖認為,若帳戶帳號、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一般生活認識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如有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請求他人提供帳戶帳號、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物,客觀上應可預見其目的在供作不法所取得金錢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使用,以避免身分曝光,防止追查,此亦為一般人本於一般之認知能力均甚易領會。

他進一步說,且近年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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