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豫珍經台北大學遴選為第廿三屆傑出校友 從事刑事審判對司法問題與審判環境自有深刻體認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高等法院法官郭豫珍,九月六日經台北大學遴選為第廿三屆傑出校友,同時,與其女兒劉夢非於八月底起至十月十七日在台灣大學博雅教育館舉辦藝術聯展,以溫馨「畫生活」的方式,迎接開學。

表彰當選學長卓越表現

台北大學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九月六日下午召開遴選會議,在各系所、校友會推薦下,分別就企業經營、公共服務、藝文體育和行誼典範等類別,選出十二名當選人,郭豫珍是其中一位。台北大學訂於十月廿八日舉辦第廿三屆傑出校友表揚大會,表彰當選學長姐的卓越表現,接受全體師生及校友最高的推崇禮讚與誠摯祝福。

台灣大學則自八月廿九日至十月十七日於博雅教育館,擧辦郭豫珍及其女兒劉夢非的藝術聯展,以溫馨畫生活的方式,迎接開學。開幕主持人副校長丁詩同用畫作《腳踏車與人生》的啟示,期勉學生要隨時保持身心平衡,奮力向前;也祝褔大家都有美好的《有朝一日》。

法官閒暇時間熱愛畫畫

郭豫珍,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七十三年度畢業,師範大學美術學研究所碩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閒暇時間熱愛畫畫,兼具法官身分、法學博士及美術院校專業學位的畫家。

郭豫珍前年曾舉辦由其夫婿、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策劃的「藍色覺思:一個法官的生活美學創作」公義畫展,引起很大迴響。郭法官有感於司法天平過度向被告權利傾斜、輕忽犯罪被害人權益,特別是對因執勤被殺害的員警,因此將畫展所得捐給警政署公益專戶,前後累計四百四十二萬九千元,於每年年節由警政署轉發給被害員警遺眷。

一個法官的生活美學創作

郭豫珍也曾捐贈複合媒材巨型組畫作品《我是夢非麗莎不是神》給母校台北大學。珍藏郭豫珍另一百萬油畫《迢迢司法路》的越南台商龔先生,也同時捐贈學校該幅畫作。捐贈儀式於去年十月十三日在台北大學舉行,兩幅作品共同作為學校的校慶賀禮。

郭豫珍前年曾舉辦「藍色覺思:一個法官的生活美學創作」畫展,引起很大迴響。此次捐贈的兩幅畫作,透過其夫劉文仕聯繫,促成此一捐贈美事。而郭豫珍也決定比照辦理,將本人保留私藏珍愛的《我是夢非麗莎不是神》一併捐給學校。

構圖平穩完整色彩豐富

郭豫珍的作品曾獲巴黎大皇宮國際藝術沙龍展、盧森堡藝術展等國內外大展獎項,有「法官畫家」的美譽。她的畫作構圖平穩完整,色彩豐富,畫如其人,美麗直率,讓觀者視覺舒適。肌理層次多樣,令觀者感受到如法國音樂大師德布西瞬間變化的旋律。以特殊的創作理念及蒙太奇技法,成功走出異於傳統寫實的框架,具象主題結合抽象的象徵內涵,增添畫作的多義性與可讀性。

郭豫珍當年大學聯考第一志願本是師範大學美術系,因家人反對,輾轉進入中興大學(即今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後,考取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同時錄取司法官特考。

少女時代的夢想與興趣
  郭豫珍表示,法官是她的志業,繪畫則是始於少女時代的夢想與興趣。刑事審判生活,就像不斷從岩石間衝突而過的湍流,最後逐漸舒放為無限寬廣、平靜無波的海天一色;而繪畫,就是要把畫架支放在奔流而過的時光中,對周遭的一切,給予仔細的觀察和描繪。
郭豫珍認為,繪畫對她來說,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曾經辦過幾次個展,得過幾次比賽獎項;而在於每一幅畫,都記錄著一家人的生活回憶,與子女童年的幸福堆積;是夫妻寫書、創作的共同聯繫。
郭豫珍提到,就讀師大美研所碩士班,是人生的實踐,夢想的圓滿,也讓自己可以在審判的理性與色彩的感性之間,找到生活的平衡,更意外開啟新的藝術創作視野與風格。

職場形象反映在創作上
  郭豫珍指出,從事刑事審判近三十年,對司法問題與審判環境,自有深刻的體認,她無意將職場所接觸的醜陋、愁苦等形象,反映在創作上,而是希望針對千姿百態的職場感知,經由主觀意象的建構與審美要求,進行取捨、加工提煉與再創造;用情感的思想在腦中深化拓展,進行主題構思。
郭豫珍說,超越傳統繪畫的再現性與現代繪畫的形式主義,不拘材料、風格、結構與形式,通過技術的運用,貫通所見、所思與觀念,將自己對司法活動的感觸,採用架上繪畫,在一向崇尚的真善美的基底,藉由美的材料、形式、內容與技巧呈現美感經驗,在內容上表現高尚的情感,使成為既有審美結晶,又能映照審判生活的概括描繪,呈現鮮明的美感,進而認識審判生活,反映藝術之美,導引觀者進入深邃的人文情境,共同反思司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品泛濫危害社會深廣

郭豫珍近期對一件上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判決,較受矚目,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朱彥瑋販賣第二級毒品兩罪所處之刑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所犯兩罪,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五年四月。

郭豫珍判決指出,販毒是世界公罪。毒品流通泛濫對社會危害至深且廣,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以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並不符合禁絕毒品、遠離毒害之立法本旨。被告另有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且尚有販毒案件審理中,顯然知法犯法、一犯再犯。

寬予大幅度減刑實有未洽

郭豫珍表示,被告兩次犯行各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非量少價微,核無顯可憫恕之特殊情狀。已經從寬審認被告依規定減輕後,核無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事實。被告於原審否認販賣毒品,因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事由,原審或因此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規定,寬予大幅度減刑,實有未洽,此部分刑度應予撤銷。被告既於坦白認罪,其量刑基礎有所改變,自應併予斟酌。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