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採訪中心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遠航董事長張綱維等十人涉嫌掏空遠航公司、違法放貸等案件,一○九年七月卅日偵結起訴,林達認定張綱維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求處重刑;但,張綱維對林達卻很有意見。
維基百科記載特殊言行
林達,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一期結業。維基百科記載他的特殊言行:二○○六年十二月廿九日,國務機要費案第二次準備庭開庭時,檢察官林達代替請假療養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擔任主論告,發言表示:「今日張熙懷主任因病請假。他為了這個案件殫精竭慮,他今天生病了,全國的檢察官都感到非常的悲憤。但真正生病的人,是那幾個惡意中傷他的人,而且他們還病得不輕。」
此外,林達曾於一○七年四月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中,與中信辜仲諒一起享用高級大餐,當時,中信集團還有「購地弊案」正由台北地檢署起訴,並繫屬於台北地院審理中,此一情景讓外國學者認為,很不可思議,台灣的司法官員怎麼可以這麼自由,完全無拘無束,想要和「案件當事人」一起吃大餐,享用高級紅酒,就如此赤裸裸的毫無忌諱公開進行?
訴狀內痛批諸多噁心事
林達曾因未經查證,在受訪時以「施壓」二字指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意圖影響審判結果對法官施壓,黃越宏認為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因此提告損害賠償,林達應給付一百廿萬元,此一官司在司法界與媒體圈引發熱議。
黃越宏在訴狀內痛批林達「諸多噁心事,令人可憐其無知」,同時包括四個噁心為「林達愛作秀成癖,令人噁心」、「林達當檢察官,卻不敢查辦法官,令人噁心」、「林達自大多嘴,與其攻防突增噁心」、「將『政策申訴』視為『和解請求』,無知臭美令人噁心」。
避免錯誤資訊損害他人
黃越宏表示,林達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兼司改會議委員,對於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甚為嫻熟,且其司法實務工作經驗豐富,對於言論之發表應謹慎為之並多方查證,以避免錯誤資訊致損害他人名譽,倘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未經合理查證,即率為錯誤之言論,將導致他人名譽評價受有不公正客觀之貶損,自當了然於胸。
黃越宏指出,林達卻於新聞稿確認他並未有關說、施壓之調查結果後,竟未經任何查證,即基於侵害他的名譽權之故意,於一○六年六月廿七日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率然以輕蔑之言論向蘋果日報記者稱:「台北地院最後調查結果等於是替這樣『施壓』的記者粉飾行為,以後記者都可以打電話給法官,說你差勤不正常,任何法官的私事都可以打電話去質疑,然後再問本案是否羈押或應該如何進行。」等語,以「施壓」一詞誣指他意圖影響審判結果而對法官進行施壓,足以貶損他之名譽,而嚴重侵害他之名譽權。
就是幫倒忙的豬隊友
黃越宏又提到,林達於一○八年十二月廿五日言詞辯論期日後,於庭外再向媒體傳述:「從電話內容看來,黃越宏就是想幫鄧文聰影響法院,雖然鄧文聰對此行為毫不知情,也非常不認同,事實上『黃越宏就是幫倒忙的豬隊友』. . . 」等語,公然指摘他為「幫倒忙的豬隊友」,然鄧文聰出庭具結證述其不認識他,且在高等法院准許交保前未聽聞法治時報等語,顯見他與鄧文聰毫無瓜葛,素不認識,更無所謂「隊友」可言。
黃越宏表示,詎林達當日既在場聽聞鄧文聰之證詞,卻於庭訊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公然向媒體傳述上開不實言論,嚴重貶損他於一般大眾之社會評價,對他之名譽權造成重大侵害,爰依民法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林達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不足以證明有妨害公務
本案經台北地院民事判決,黃越宏敗訴,惟法官表示,其中所謂「豬隊友」,來自於網路遊戲中「不怕神一般的對手,最怕豬一樣的隊友」用語,但「豬隊友」一詞經廣泛引申指為拖後腿、幫倒忙之人,並非二人間須有「組隊」合謀為特定行為之意思,且在社會通念上,「豬隊友」一詞應係對他人言行所為之評價,並非具體事件之陳述,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
林達也曾對司革會負責人莊榮兆起訴妨害公務罪,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遭到議論。北院刑事庭法官審結指出,本件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莊榮兆確有妨害公務之行為,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莊榮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莊榮兆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金屬檢測門發出警示聲響
莊榮兆曾經前往台北市貴陽街二段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因莊榮兆提手提包進入一樓大門金屬檢測門時,發出警示聲響,使他無法經過安全檢查,而當天負責檢查職務的法警曾振利、黃銘宗要求莊榮兆接受檢查,然而,莊榮兆竟直接進入該大樓電梯,兩名法警見狀即迅速進入電梯要求莊榮兆配合安全檢查。
莊榮兆指出,林達起訴他涉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因為林達控他出手拉扯法警曾振利的手部及衣服,致曾振利手前臂被抓傷,左肘擦傷等傷害,嗣法警黃宗明按下警急鈴請求支援,始將莊榮兆制服。
在此拉扯過程中,莊榮兆認為林達是以職權逼迫兩名法警做偽證,故入人罪,因此才起訴他。莊榮兆指出,本案經林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台北地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審結判決他無罪。
勘驗監視光碟所得不合
莊榮兆表示,北院刑事庭審判長劉芳慈、法官江俊彥與林庚棟組成合議庭,發現在此拉扯過程中,林達指控他有拉到曾振利的頸部及臂章,導致臂章被扯掉一半等語,核與證人曾振利證稱他僅伸手碰到臂章,但沒有去拉等情不符,也與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光碟所得不合,因此綜上各情,本件依卷內事證,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莊榮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莊榮兆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