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芳瑜擔任im.B吸金詐騙案受命法官 犯罪集團以假債權吸金逾九十億元起訴卅一人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台北地檢署偵結im.B吸金詐騙案,起訴母公司台灣金隆科技負責人曾耀鋒等卅一人,並認定犯罪集團以假債權吸金逾九十億元。九月一日移審台北地方法院,經人工抽籤分案,由刑事十九庭衛股法官許芳瑜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為江俊彥、陪席法官則是林彥成。

有百億金融犯罪剋星之稱

許芳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二期結業,曾任台中地院法官、一○六年八月調任花蓮地院法官,一一○年八月廿六日調派為彰化地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台北地院辦理審判事務。過去曾負責審理花蓮縣富里鄉鄉長賄選案、百萬環球資產公司吸金案、前兆豐金控董事長接受客戶招待案等案件。

江俊彥是北院重大金融專庭審判長,一○五年審理幸福人壽百億掏空案時,抵抗外力施壓,依法將被告鄧文聰重判廿八年,比檢察官求刑的廿一年還重,充分展現法官的風骨與公平公正及不懼怕威脅,江俊彥與陪席法官林彥成另曾承審有史上最大詐貸案之稱、金額逾四百七十億元的潤寅案,分別重判楊文虎、王音之夫婦廿六年、廿八年徒刑,因此有百億金融犯罪剋星之稱。

透過口耳相傳招攬投資

麗峰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許恒瑞,誆稱公司推出人頭房貸、信貸代理人等方案,保證每月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月息,透過口耳相傳招攬投資,四年來違法吸金六億多元,受害民眾達百人,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許恒瑞等六人起訴。許芳瑜擔任本案受命法官,今年四月十三日審結,許恒瑞等六人被依違反銀行法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八年、五年及三年十月等。

檢方起訴指出,許恒瑞、許的同居人房欣怡、江玉嬌等人,涉嫌共同設立麗峰實業,於一○五年開始至一○九年四月為止,利用人頭登記購買房產,之後再增加貸款金額,麗峰除了會幫忙還款給銀行,還會依貸款金額給人頭百分之一月息,雙方約定房貸期滿後,須無條件歸還房產給麗峰。其等分別向他人招攬投資,待投資人聽信方案,有投資意願後,即將投資人帶至公司,由許恒瑞、房欣怡等人進行介紹,再由其他被告負責與銀行交涉之貸款業務。其等顯係相互利用、彼此補充,並層層組織而實現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

民眾受到誘惑追逐高利

許芳瑜判決指出,銀行法第廿九條之一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得包括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在內;另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徵之本案被害投資人超過數百名,投資金額加總超過六億元,顯見本案已有多數民眾受到誘惑而追逐高利,進而不斷擴張投資對象及投資款項,終因被告許恒瑞等人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本案自屬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無疑,實難以「僅分別向親友招攬」云云而脫免其等責任。

對其信賴進而投資公司

許芳瑜說,更遑論被告許恒瑞自稱是向「親朋好友」借錢,然到案之多位證人均證稱其等與許恒瑞是在交友網站結識後,經許恒瑞邀請至麗峰公司聽取投資方案,並因對其之信賴進而投資麗峰公司,此已符合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更核與所謂「親朋好友」相去甚遠,許恒瑞所辯殊與事實有間。至被告辯稱其等並非「以詐騙方式對大眾吸金之空頭公司」云云,惟本案被告等人係因違法收受存款遭起訴,與其等是否屬於詐騙、空頭公司無涉,其等辯解亦難認可採。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

須受銀行法之嚴格規範

在本案判決中,許芳瑜表示,銀行法第廿九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

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

許芳瑜認為,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至行為人本身有無出資,或實際得利多少,均非所問。何況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發票向銀行融資詐貸

原名綺瑩資訊並專營電腦系統整合資訊服務的鼎宸系統公司,其實際負責人李語宸被控以不實交易的發票,向二家銀行融資詐貸約二億七千餘萬元;不過,該公司有如期償還貸款,二家銀行並未產生呆帳損失;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李語宸,董事李靖渝及財務協理馬蓉芳等三人起訴。本案在北院審理,許芳瑜為受命法官,今年六月廿九日審結,判決李語宸一年徒刑,另,李靖渝及馬蓉芳各一年八月、十一月,均獲緩刑三年。

許芳瑜表示,被告李語宸、李靖渝及馬蓉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未能憑正途獲取營運資金,由李語宸、馬蓉芳以填載不實之不實統一發票佯裝係綺瑩公司對於客戶之應收票據;復由李靖渝填寫,隱匿還款資金來源等方式詐騙銀行,並前後詐得二億七千三百五十六萬餘元,此舉不僅可能導致銀行求償無門之風險,對銀行授信之交易安全,已生一定程度之危害,且破壞會計憑證及私文書之公信力,損害社會交易秩序及信賴關係,犯罪所生危害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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