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龍就「檢警環平臺之發展」專題報告 查緝環保犯罪研討會分享及交流犯罪查緝經驗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陳子堅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高等檢察署於九月廿三日共同舉辦強化查緝環保犯罪研討會,邀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就「檢警環平臺之發展─以台中地區發展模式為例」議題進行專題報告,分享及交流犯罪查緝經驗。

投入國土保育犯罪之打擊

吳錦龍,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九十一年度司法官特考及格及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四十六期結業,曾任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一○七年八月調升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再調派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隔年八月廿六日調派為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曾是台灣國際法學會第一屆國際法碩博士論文獎得主。

吳錦龍擔任檢察官期間,秉持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及公益代表人之認知,主動且熱情投入國土保育、人頭犯罪文化、毒品查緝等各類型犯罪之打擊、偵辦與防杜及致力於弱勢正義之維護,曾先後榮獲一○二年青年獎章及法務部法眼明察獎之殊榮。

成立人頭公司開芭樂票

吳錦龍在中檢檢察官任內,因為建置遊民犯罪資料庫,破獲八個犯罪集團,解救數百名遭集團控制的遊民而榮獲青年獎章獎,並接受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接見表揚。

吳錦龍出身雲林麥寮貧苦農村,當時每月接手八十件人頭戶案,到案的人頭大都是髒髒臭臭的流浪漢。他感嘆,不法集團以人頭成立公司,開一堆芭樂票、跟廠商叫貨後倒債,弱勢人頭戶反而負債累累,許多樸實的鄉下人缺乏法律知識,淪為人頭戶,一生遭殃。

為國庫節省五億元支出

吳錦龍與卅多名檢察官聯手執行護民專案,破獲八個大型跨區、跨國的組織犯罪集團,解救遭集團控制的數百名台北、新北、彰化、高雄、南投、台中等六縣市遊民;另參與偵辦大肚山腹地十一甲、十四層樓高的棄毒場,要求業者出資清運,為國庫節省近五億元支出。

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與科技治理研究中心透過視訊方式,辦理「環境結盟活動」,邀請產官學研及環團近六十位專家參加,當時擔任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吳錦龍與會時,特地說明中部地區環境結盟的歷史發展、變遷,與在不同地檢開展的風貌,並分享在南投推動國土平台打擊犯罪的經驗及成效。

合法掩護非法處理廢液

吳錦龍也道出檢察官輪調容易導致國土平台運作時,必須重新鏈結的問題與建議作法,同時說明環境執法成員間在第一時間蒐集證據之重要性,避免日後法院因證據不全而無法定罪、讓犯罪人逍遙法外的困境。

吳錦龍也曾經花費二年多時間,抽絲剝繭、鍥而不捨的追查台中梧棲區堆置上千桶污泥案,堆置廢棄物來源,破獲股票上市公司桃園市太陽能矽晶圓製造廠達能科技公司為節省購買切削液及處理廢切削液成本,勾結合法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易增公司及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匯隆公司,三方串謀以合法掩護非法處理廢切削液,並圖取不法利益,偵結後將相關業者方震銘等共九人依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過濾相關公司資金流向

吳錦龍係於一○六年十二月進行第一波搜索約談,傳訊相關證人、司機共五十多人,並過濾相關公司資金往流流向。一○七年六月發動第二波搜索約談,動員一百四十人兵分多路,前往達能、易增公司及住家搜索,查扣相關證據,也初步查扣不法所得數千萬元,並約談達能公司負責人余遠賜、易增公司江姓負責人江彩宏、匯隆公司負責人羅逸政以及相關公司高階主管共九人到案說明。相關人均坦承不諱,訊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別諭令十萬至一百萬元交保候傳。案經台中地院審結宣判,被告中以羅逸政處刑最重,被依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四百四十九萬元沒收。

節省處理成本獲取利益

吳錦龍曾指揮中市環保局及保七總隊等,喬裝成「田園調查」、爬進地下水道、長期蒐集廢水,歷經一年,查獲台中市太平區祥輝電鍍廠(已停業),涉嫌排放廢水案,又歷經十個月算出不法所得達一千零卅一萬餘元,全國首件水汙案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兩筆土地獲准,偵結依違反水汙法起訴祥輝公司、掛名負責人李博津、實際負責人賴孟男、賴致任兄弟及賴孟男之子賴冠宇等,請求從重量刑。

吳錦龍指出,電鍍業排放有毒廢水時有所聞,含有「鎳」、「總鉻」、「六價鉻」等有毒物質,長期影響民生用水及農業灌溉水,但祥輝公司卻一方面取得排放許可,雖裝設汙水處理設備,卻是做給環保單位稽查看的,平常則是加裝軟塑膠管,直接繞流排放進入旱溪,即使有經過處理設備,也是為了節省處理成本,減少投藥、減少處理時程,獲取黑心利益。

屬於無聲的被害人類型

案經台中地院審結,判決李博津一年四月徒刑,賴孟男等三人各一年六月,祥輝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非法繞流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罪,科罰金新台幣五百萬元。

吳錦龍指出,環保犯罪案件大多是屬於無聲的被害人類型,以致往往未能被真正重視其危害性,也因此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在此種犯罪更顯重要。

環境犯罪所導致的惡害

吳錦龍表示,環境犯罪所導致的惡害及影響衝擊之層面雖屬重大,卻也因其後的生態影響,均需透過長期追蹤及考察才能確認影響的範圍,而此在法律資源有限性及訴訟經濟的考量下,行為人的惡性往往無法被完全評價與揭露,加上我國法院實務長久以來為人詬病的量刑基準,均助長了環保犯罪者的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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