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玲偵辦假幣商涉嫌勾結境外詐騙集團 指虛擬貨幣不易追查助長快速洗錢並製造斷點

by 透視報導編輯

文:採訪中心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陳淑玲,指揮偵辦李姓女子等四名假幣商涉嫌勾結詐騙集團,誘使被害人向李女等人購買泰達幣,再將泰達幣轉入由詐騙集團控制的加密貨幣錢包,粗估詐騙逾五千餘萬元,訊問後向法院全數聲押獲准。

將泰達幣轉入電子錢包

陳淑玲表示,境外詐欺集團利用虛擬貨幣不易追查之特性,先以投資為幌詐騙國內被害人,再勾結假幣商洗錢,使被害人損失慘重。經指揮專案小組數月持續蒐證,並仔細研析虛擬貨幣幣流後,於今年八月廿九日及同年九月一日,先後兩波前往李姓被告等四人住處進行搜索,專案小組在現場查扣對帳單、電腦、 手機、教戰手冊等物。

陳淑玲發現,李姓被告等四人與境外詐欺集團配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以投資為幌誘騙被害人向自稱為幣商之李姓被告等四人購買泰達幣,被害人取得泰達幣後, 再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將泰達幣全數轉入詐欺集團所控制之難以追溯、匿名之電子錢包。

積極查辦強力遏阻詐欺

陳淑玲指出,李姓被告等四人復再將詐欺款項提領而出,交付予金主,進而達到掩飾金流來源、逃避查緝之效,被害人嗣後發現投資款項有去無回,始知被騙且損失慘重,李姓被告等四人經手之金額粗估達新台幣五千餘萬元。

陳淑玲將持續清查金流,以釐清是否尚有其他被害人。她表示,虛擬貨幣具有不易追查特性,邇來淪為詐欺集團用來洗錢之工具,助長詐欺集團快速洗錢並製造斷點,基檢仍將繼續積極查辦,力求強力遏阻詐欺及洗錢犯罪,以維民眾財產安全。

向廠商以合約條款刁難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中心負責採購業務之張惠豐等人長年行、收賄案件,陳淑玲指揮基隆市調查站等單位偵辦,去年十二月偵結起訴張惠豐及廠商共五人,同時聲請沒收不法所得約三千六百萬元。

陳淑玲查出,張惠豐於民國九十年六月起至去年六月間在石門供油中心,負責油罐車、氣槽車維修保養標案之採購、經辦、驗收及核銷等業務,見採購金額龐大,有利可圖,乃心起貪念,向蔡姓廠商等六人要求以當月撥款金額百分之十至廿四不等之成數作為賄賂及回扣數額,蔡等人若不願意配合,張惠豐則以合約條款刁難或揚言來年更換廠商,使蔡姓廠商等人就範,同意張某索賄之要求。

索賄等犯行長達廿一年

陳淑玲表示,張惠豐索賄得逞後,竟食髓知味,見該中心維修零件之更替、汰換程序,未建立實質查核標準作業流程之漏洞,有機可趁,又與廖、唐、陳及楊等廠商共同浮報車體常用零件數量,且利慾薰心,罔顧油品運輸及車輛駕駛者之安全,再與楊某共同以副廠零件充當原廠零件而浮報零件價額。

陳淑玲指出,張惠豐索賄、收取回扣及浮報等犯行長達廿一年,總計不法所得高達三千三百廿八萬餘元,四名廠商與張惠豐共同浮報數量及價額,則分別獲取五十四萬餘元、四十六萬餘元及一百六十二萬餘元之不法所得。

精進改善內稽內控機制

陳淑玲痛批,張惠豐為基層公務員,竟可長期營私舞弊,上下其手長達廿餘年,不法所得多達三千三百廿八萬元,已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其所屬機關猶渾然不知,顯見內稽內控機制有精進改善必要。國營事業應適時檢討內部控制、監督及稽核制度之有效性,員工輪調機制之落實,以避免舞弊情事再次發生;另國營事業員工,若從事採購相關業務,即具有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公務員之身分,自應廉潔自守以維護公務執行之純正,切勿貪圖一時利益而觸犯重罪。

基隆市警察局督察科勤務股長范師維,酒駕撞傷蔡姓騎士後,趁隙跑回家喝紅酒,製造肇事後才喝酒,為自己酒駕犯行脫罪。陳淑玲火速偵結,將范師維依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傷害等二項罪名起訴。

知法犯法重創警察形象

陳淑玲在起訴書中痛批,范師維身為執法人員,熟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肇事後,利用僅一名警員抵達事故現場,趁隙跑回家灌了二瓶葡萄酒,讓警方無法取得他酒駕當時正確酒測值,為自己酒駕犯行脫罪,知法犯法,重創警察形象,惡性重大。

陳淑玲查出,范師維晚間駕車經北濱公路、武聖街巷口時,與蔡男所騎機車碰撞,致蔡男左側六根肋骨骨折。范員肇事後,發現轄區基隆市警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僅王姓警員一人到場,未能同時查驗他身分與協助蔡男送醫救護,在未告知王員情況下,開著肇事的轎車跟著載蔡男就醫的救護車到基隆長庚醫院,留下他的手機號碼給蔡男,與身分證給蔡男的家屬翻攝。

企圖紊亂酒駕肇事酒測值

范師維為免被警方酒測,向蔡男謊稱他要去派出所製作筆錄,卻開著肇事輛返家後,喝光二瓶紅酒,企圖紊亂他酒駕肇事當時的酒測值。

大武崙派出所長林莅群接獲王姓警員通報范師維肇事後離去不知去向,透過肇事車輛車牌循線找到范員住處,林所長與同僚在屋外喊他希望出來接受酒測長達七分鐘之久,范師維卻躲在臥室內不願出門接受酒測。

林所長要以現行犯逮捕范師維,並依法移送法辦,范員才步出房門,但堅稱他是返家後才喝酒,拖至當晚十時廿七分,才接受酒測,測得酒測值一點三四毫克。

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陳淑玲對於范師維對車禍事故的發生供述與車禍發生時的現況完全不符,足見范師維肇事當時受酒精影響,對於車道快慢及距離多寡已喪失合理的判斷,認定他當時的視覺已窄化,僅專注在正前方左轉的車況,沒看到兩側及速度的交通狀況,甚至忘記他五年曾犯下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的前車之鑑,因此認定范師維駕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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