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佩真改判隨機搶劫性侵殺人犯無期徒刑
文:採訪中心
判決逆轉:無期徒刑替代死刑,考量更生可能性
十年前,一名曾獲特殊優良教師殊榮的退休女教師陳姓女士,在買菜回家的途中遭遇隨機搶劫、性侵並被殺害。劉志明是該案件的被告,歷經多次審理皆被判處死刑。然而,高雄高分院更四審合議庭近日卻逆轉了先前的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案件背景與審理過程
該案件由審判長李璧君、陪席法官李東柏以及受命法官鍾佩真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被告劉志明在案發時隨機選擇了這位退休女教師作為攻擊目標,並在高雄市左營區實施了犯罪行為。原審法院認為劉的行為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但經過再次審理,法院認為該行為具有隨機性,並非計畫性犯罪。
判決理由:無法排除更生的可能性
受命法官鍾佩真指出,劉志明的行為雖然極其惡劣,但經過精神鑑定及量刑評估報告,無法完全排除其更生的可能性。基於此,合議庭認為劉志明不符合《公政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法律背景:兩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
鍾佩真進一步解釋,兩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尤其是《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除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處以死刑。因此,在無法確定劉志明未來無更生可能性的情況下,無法將其行為定性為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生可能性的判定
鍾佩真強調,判決過程中,合議庭考量了劉志明是否有更生的可能性。根據精神鑑定與量刑前的社會調查報告,認為劉的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故決定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影響與法律解釋
該判決的另一關鍵因素是對「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狹義解釋。鍾佩真指出,該罪僅能適用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而劉志明的隨機犯行相較於有計畫的犯罪,嚴重性有所降低,因此不應科處死刑。
其他判例與法律意見
鍾佩真此前曾審理過涉及妨害名譽的案件,對於侮辱罪的判斷,她認為應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以及言語的使用習慣,而非單憑片面的言辭。她的判決強調了法律的謙抑性,認為刑法應作為最後手段,僅在重大生活利益遭受侵害時才予以動用。
- 鍾佩真法官
- 無期徒刑判決
- 隨機殺人案件
- 兩公約法效
- 更生可能性
常見問答(FAQ)
Q: 為什麼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
A: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為劉志明的行為雖然惡劣,但考慮到其更生的可能性,判定其行為不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Q: 什麼是「情節最重大之罪」?
A: 「情節最重大之罪」通常指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根據《公政公約》,非此類罪行不得科處死刑。
Q: 判決中提到的兩公約具體是什麼?
A: 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這兩個國際條約在臺灣已具有國內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