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檢檢察官吳志成遭判罰六個月
違反規定擅自簽結嫌疑案件且不服從指揮監督
文:採訪中心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在任職期間,對於明顯可判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違反規定擅自簽結,並且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經監察院彈劾後,該案被移送至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吳志成違反職務規定和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對司法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因而判決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的六個月。
辦案態度草率,司法形象受損
吳志成,現年六十八歲,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並於司法官訓練所第28期結業,曾任花蓮和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間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他因辦案態度草率,頻繁遭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核退案件,被譽為「退案王」。此外,吳志成在年度職務評定中被評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最終於2021年6月7日退休,轉任律師。
違規簽結嫌疑案件
吳志成在承辦2019年度某案件(以下稱甲案)時,無視宜蘭縣警局礁溪分局查獲的明顯證據,兩次擅自簽結案件。該案件涉及毒品嫌疑,吳志成以「無偵查必要」為由簽結,但實際上應有繼續偵查的必要。
他在處理另一案件(以下稱乙案)時,無視多項明確證據,再次擅自簽結案件。該案件涉及槍支恐嚇,但吳志成三次欲簽結案件,並且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合法指揮監督。
懲戒法院判決:維護司法公正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吳志成在處理甲案和乙案時,未遵守職務規定,未能維護公共利益與實現司法正義,且對司法形象造成重大傷害。因此,懲戒法院對其判罰六個月的月俸作為處分。
司法形象受損,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指出,吳志成在多次辦案中未能遵守職務規定,並對被告不利證據未加以詳查,且不服從上級指揮,嚴重損害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與公信力。考量其已退休離職,法庭決定施以罰款懲戒,以警示檢察官群體未來更應善盡職務義務。
常見問題 (FAQ)
- Q: 為什麼吳志成遭到懲戒?
A: 因其在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擅自簽結嫌疑案件,並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損害司法形象。 - Q: 吳志成的行為對司法有何影響?
A: 吳志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形象,降低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與公信力。 - Q: 懲戒法院對吳志成的處分是什麼?
A: 懲戒法院判決吳志成罰款六個月的月俸,作為對其違規行為的懲戒。 - Q: 此案對其他檢察官有何警示作用?
A: 該案警示檢察官群體應嚴格遵守職務規定,維護司法公正與形象,以增強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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