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舜元法官審理中友百貨損害賠償案,歷經十餘年纏訟,最終判決維護消費者權益
文:採訪中心
十年纏訟最終判決,消費者勝訴獲賠償
台中高分院法官鄭舜元審理的中友百貨損害賠償案,歷經十餘年纏訟,最終在今年作出判決,判定中友百貨敗訴,需賠償消費者蘇柏欣新台幣906萬餘元及利息。該案從一審開始,至今已經歷三次發回更審,此次最終判決無疑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大維護。
案件背景:消費者遭受手扶梯事故重傷
蘇柏欣於95年12月31日下午,在中友百貨商場內搭乘手扶梯時,因手扶梯突然停止而重傷,造成腰椎骨折、脊椎滑脫等多項傷害。事故發生後,蘇柏欣主張中友百貨及手扶梯製造商富士達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保障消費者安全
鄭舜元在判決中強調,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有責任確保其服務空間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中友百貨作為商場經營者,應確保消費者在使用手扶梯時的安全。手扶梯雖設有緊急停止按鈕,但該設備缺乏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中友百貨應對此負責。
確保設施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鄭舜元指出,手扶梯的設計應該在提供緊急停止功能的同時,避免誤觸按鈕的風險。中友百貨在設置手扶梯時,未能防止非緊急情況下的誤操作,導致消費者受傷,這是該公司需要負責的關鍵原因之一。
富士達公司不需負賠償責任
雖然手扶梯製造商富士達公司也被列為被告,但鄭舜元在判決中指出,富士達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擔賠償責任。該手扶梯的製造及交付時間早於《民法》有關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規定生效,且中友百貨在購置手扶梯後,承擔了維修和保養責任,因此富士達公司不需為此負責。
精神慰撫金的合理性
蘇柏欣在事故後經歷了長期的復健,並且因傷勢導致肢體功能永久受損。鄭舜元判定,考量到蘇柏欣的身心痛苦及其對正常生活的影響,中友百貨應支付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這是對受害者權益的合理補償。
判決影響: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
此次判決不僅對蘇柏欣個人是一個勝利,對其他企業也是一個警示。企業經營者需更加注重設施的安全性,並確保消費者在享受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以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法律意義: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
此判決展示了《消費者保護法》的重要性,並提醒企業經營者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確保設施安全並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對於其他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而言,此案具有示範效應。
常見問題 (FAQ)
- Q: 中友百貨為何需要賠償消費者?
A: 中友百貨未能確保手扶梯的安全性,導致消費者因手扶梯突然停止而受重傷,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該公司需負責賠償。 - Q: 為何富士達公司不需承擔責任?
A: 富士達公司製造的手扶梯在相關法律生效前交付使用,且後期的維修保養由中友百貨負責,因此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 Q: 蘇柏欣獲得了哪些賠償?
A: 蘇柏欣獲得了906萬元的經濟損害賠償及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作為她因事故所遭受的身體及精神痛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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