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雅惠:二十年家事審理經驗,倡導防治家庭暴力,助力家庭幸福
文:採訪中心
潘雅惠分享家事調解經驗,強調反暴力觀念
雲林地院法官潘雅惠應邀至新竹地院,分享她在家事調解中的豐富經驗。她以「當家事調解遇到家庭暴力」為主題,闡述在處理家事案件時如何面對家庭暴力議題,強調了建立適當反暴力觀念的重要性,呼籲大家共同防治家庭暴力。
防止家暴,調解需謹慎
潘雅惠表示,若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家庭暴力情節,原則上不應進行調解,除非在特定情況下能確保安全。調解委員應自我檢視是否對性別暴力和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並確保家暴被害人的安全,避免在危險環境中進行調解或和解程序。
用愛擁抱孩子,實踐法律與愛的結合
潘雅惠擔任法官近三十年,其中二十年專注於家事案件處理,並榮獲衛福部紫絲帶獎。她指出,協助他人不僅能幫助被害人,更能讓自己找到生命的價值。潘雅惠通過書籍《關於離婚,你必須知道的事》呼籲大家重視家庭暴力的影響,並以適當的觀念防治暴力,促進家庭和諧。
勝訴不一定幸福,寬容才是家庭的關鍵
經歷過無數家庭案件後,潘雅惠認為勝訴並非解決家庭問題的唯一途徑,愛與寬容才是家庭幸福的源頭。作為家事法官,她深刻體會到法律雖能解決糾紛,但真正的幸福來自於家庭成員間的包容與理解。
家庭暴力防治:法律與保護並行
潘雅惠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被害人權益。該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等不法行為,均屬家庭暴力。她詳細說明了這些行為的範疇,並呼籲社會對家庭暴力保持警覺,積極採取措施保護被害人。
保護令的作用與家庭暴力的判斷
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法院會根據案件情節核發保護令,通常有效期為兩年以下。潘雅惠強調,法官在核發保護令時應考量多重因素,確保被害人的安全與權益。她同時解釋了如何判斷家庭暴力行為,以幫助受害者脫離暴力環境。
離婚的法律依據與判斷標準
潘雅惠針對離婚案件指出,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夫妻之一方可請求離婚。她詳細解釋了婚姻破裂的判斷標準,強調夫妻之間應以愛與尊重為基礎,若無法維持婚姻的圓滿與幸福,則可以尋求離婚作為解決途徑。
婚姻破裂的客觀判斷標準
潘雅惠指出,婚姻是否已經破裂,應根據客觀標準進行判斷,而非單純依賴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當婚姻基礎動搖且無法恢復時,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離婚,以結束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
常見問題 (FAQ)
- Q: 如何判斷家庭暴力行為?
A: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肢體虐待、言詞攻擊等,這些行為會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 - Q: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保護令?
A: 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證據顯示存在暴力行為且被害人需要保護時,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以保障被害人安全。 - Q: 如何判斷是否應該離婚?
A: 當婚姻關係已經破裂且無法修復,夫妻任何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出離婚,這需要根據客觀的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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