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姚水文:仇恨無益,離苦得樂才是根本

法官姚水文:仇恨無益,離苦得樂才是根本

文:陳子堅

姚水文判決釋疑: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姚水文在審理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與新竹市府發言人徐千晴的誹謗損害賠償案中,於判決書中勸誡雙方應放下仇恨,追求「離苦得樂」,並強調「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該判決書文風充滿勸世意味,引發社會熱議。

判決: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與名譽權的範圍

徐千晴於5月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了一則評論,形容鄭運鵬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並附上人力銀行的截圖作為佐證。鄭運鵬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認為徐的言論不實,貶損其社會評價,要求精神賠償及名譽權回復。

姚水文法官認為,徐的言論屬於主觀價值判斷,並非陳述事實,而是基於鄭運鵬未在頁面提供聯絡方式等事實所作的個人意見表達。根據判決,鄭運鵬作為公眾人物,對此類言論應有更高的容忍度,因此未認定此言論構成名譽侵害。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法官強調,鄭運鵬作為公眾人物,其行為與言論必然面臨更多的公眾關注與評論。徐千晴的評論,雖然語氣稍顯尖銳,但符合政治評論與言論自由的範疇,並未超出法律容許的界限。姚水文進一步指出,縱然言論可能讓鄭運鵬感到不悅,但並未觸及名譽權保護的範圍。

言論是否構成侮辱?姚水文判決提供明確指導

另一案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事溫智國因在會議中對同事出言不遜,遭控告公然侮辱。姚水文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對於是否構成侮辱,應依語言使用的情境與語氣來判斷,而非僅根據個別字詞作出判斷。

「滾出去」並非一定構成侮辱

溫智國曾在會議中對同事韓聯甲使用「滾出去」一詞,引發後者的強烈不滿。姚水文指出,「滾」字雖屬通俗語言,但其具體意涵須視語境而定。根據調查,溫智國在當時並未刻意放大音量或侮辱對方,故認定其言論雖失禮,但未達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標準。

語言使用中的文化背景與語氣影響

姚水文進一步指出,任何語言都有其使用背景與語氣,無法單憑字面意思判斷是否構成侮辱。個人感受到的冒犯,必須與社會普遍認知的貶損標準相符,方能構成法律上的侮辱。

姚水文審理多件社會矚目案件,維護法治公平

姚水文法官曾審理多起重大社會案件,包含高雄市大帝國舞廳的鬥毆致死案件。經過審理,姚水文依共同殺人罪判處主要涉案者范孟賢、呂秉盷及陳廷坤分別20年、15年及12年有期徒刑,體現其在案件審理中的專業與公正。

以公正為準則,堅守法律尊嚴

無論是誹謗案、侮辱案還是刑事案件,姚水文始終堅持法治精神,強調對於言論自由、人格權等基本權利的平衡與尊重。他的判決風格理性客觀,深受法律界的推崇。

結語:法律與道德的交界

姚水文法官的判決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嚴謹,也帶有深刻的人文關懷。他鼓勵人們放下仇恨,追求內心的平和與快樂,這不僅是法律的終極目標,也是他作為法官的職業理想。無論是面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矛盾,還是社會案件中的道德抉擇,姚水文以其獨特的視角,為現代司法詮釋了新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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