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方慈法官參與國民法官制度研討,審理立委收賄上訴案
文:採訪中心
劉方慈庭長參加最高法院刑事學術研討會,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最高法院於1月3日舉辦刑事學術研討會,主題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適用」,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擔任報告人。高等法院劉方慈庭長受邀參與,與多位法官共同探討法條修正對未來司法實務的影響。
劉方慈:高院刑六庭庭長,參與多起重大案件
劉方慈現任高等法院刑六庭法官兼庭長,亦是高院刑事發言人,司法院司法官訓練所第30期結業,過去曾審理多起重大案件,包括海軍獵雷艦採購弊案及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表現卓越。她以公正的判決風格著稱,並強調法官在面對公共利益時,應堅守法治精神。
審理立委集體收賄案,劉方慈擔任審判長
立法院集體收賄案中,蘇震清等四名立委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隨即組成合議庭,由劉方慈擔任審判長,陪席法官為許曉微。該案件受到高度關注,涉及公共人物的道德與法律責任,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面臨重大挑戰。
台藝大教師聘任爭議,劉方慈判決無罪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舞蹈系教師聘任爭議爆發後,前校長謝顒丞與舞蹈系主任吳素芬因擬聘建議表的爭議被控偽造文書。案件經過多年纏訟,最終由劉方慈審判長的合議庭判處謝顒丞無罪,吳素芬則因偽造文書罪被判一年二個月、緩刑三年。此案顯示法庭在處理行政程序瑕疵時的法律原則應有清晰界定。
黃越宏妨害名譽案,合議庭改判拘役30日
資深媒體人黃越宏因在媒體上指控立委陳明文干涉中油人事調動,被控妨害名譽。一審判黃越宏拘役50日,經上訴後,劉方慈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定讞。
法官判決:評論公共人物需有合理依據
劉方慈的合議庭認為,公眾人物在涉及公共議題時,應接受更高的言論監督,但言論表達需具合理依據。雖黃越宏的評論有誇大成分,但因其表意並非單純損害他人名譽,部分評論仍可視為善意。然而,部分指控缺乏充分證據來源,構成對陳明文的名譽損害,故判決有罪。
結論:劉方慈在司法領域的貢獻
劉方慈作為高院法官,不僅參與多項重要的法律討論與學術研討,並且在多起具有社會關注度的案件中表現卓越。她的審判展現了深厚的法律素養與公正立場,為台灣司法發展貢獻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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