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蘇嘉豐裁定:質疑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侵權,駁回陳文禹訴訟
文:採訪中心
謝龍介言論合理,法院判決駁回陳文禹名譽侵權案
國民黨台南市長參選人、前台南市議員謝龍介指控律師陳文禹涉嫌充當台南市長黃偉哲的「白手套」,並收取720萬元顧問費。陳文禹因此提告求償300萬元,然而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蘇嘉豐認為,謝龍介的言論針對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件提出質疑,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尚未超越合理範圍,最終裁定駁回訴訟。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蘇嘉豐法官強調,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11條的明確保障,國家應盡最大努力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個人實現、意見交流、真理追求以及政治和社會活動的監督功能。
然而,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也受到憲法保護,二者需要在法律中找到平衡。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限制言論自由,以保障個人的名譽和隱私,但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法律平衡
根據蘇嘉豐的判決,刑法第310條針對誹謗罪設有「真實抗辯原則」與「真正惡意原則」,這些法律條文旨在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即使言論無法完全證明其真實性,但只要言論發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真實性,且不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即不應構成誹謗罪。
言論自由適用於公眾人物
針對陳文禹的指控,蘇嘉豐指出,謝龍介的言論屬於針對台南市長選舉相關的公共事件,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應受到更高程度的言論自由保護。特別是針對公眾人物的批評,言論自由應得到更大的容忍空間。
言論是否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需視整體脈絡
蘇嘉豐進一步說明,言論可以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而兩者的判斷應從整體脈絡來觀察。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評論,只要是善意且合理的意見表達,通常不會被視為侵犯名譽權。
法官蘇嘉豐過往審判經驗豐富,處理重大案件表現卓越
蘇嘉豐法官是北院資深法官,曾負責多起重大金融案件,包括太平洋電線電纜掏空案、中信紅火弊案等。他在審理太平洋電線電纜案件時,經歷五年半的審理,最終判決主犯胡洪九18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10億元,顯示出其審理案件的縝密與專業能力。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法理爭議
蘇嘉豐認為,在法律適用上,刑法與民法應保持一致性,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調和。在本案中,謝龍介的言論屬於對可受公評的公共事件提出質疑,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法庭審理最終裁定:謝龍介無侵權,駁回訴訟
最終,台北地方法院根據蘇嘉豐的裁定,駁回陳文禹的訴訟,並強調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應給予更高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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