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判決:口湖鄉長林哲凌涉貪,重判10年徒刑
文:採訪中心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因涉嫌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利用其職權在土地取得及施工期間,以民眾抗議為由索取賄賂。雲林地方法院形容此案為「雲林版官場現形記」,依貪污罪判處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8年。
光電業者遭遇抗爭,鄉長索賄350萬元
案件由雲林地院刑事庭審理。根據判決書,早在民國106年間,一家光電業者在口湖鄉進行施工,卻因當地居民及養殖業者抗議,工程受阻。光電業者為求順利施工,透過一名黃姓女子向林哲凌提出支付350萬元的賄賂,林哲凌接受並協助擺平抗議。
擔心建照延誤,再索賄400萬元
另一家光電公司於109年拜會林哲凌,表示需要鄉公所協助,擔心建照進度拖延。林哲凌再次透過黃姓女子索賄,最終達成400萬元的協議,並收受現金。
判決結果:林哲凌重判10年,褫奪公權8年
雲林地院最終判決,林哲凌因貪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的賄賂金額400萬元將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繳相應價值。此外,林哲凌的白手套黃逸嫻與胡家云也分別被判處刑期,並均緩刑執行。
審判長意見:公職應為地方謀福利,卻成為企業的夢魘
審判長王子榮表示,林哲凌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為地方發展光電產業,然而他卻利用職務索賄,讓光電業者支付高額賄款,這種行為不僅妨礙了光電工程的施作,還給企業帶來經營困難,形成了一個「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
貪污影響國家政策推動,從重量刑
審判長強調,林哲凌在短時間內向業者索賄400萬元,並利用其鄉長身份影響建照發放,這種行為對國家重要的能源政策推動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決定對其從重量刑。
「白手套」角色分析:黃逸嫻與胡家云
本案中,黃逸嫻作為林哲凌的「白手套」,負責與光電業者聯繫並收取賄賂,胡家云則負責財務操作。兩人雖在犯罪結構中角色不同,但均坦承犯行,並全力配合檢調,考慮其參與程度及犯罪情狀,法院對兩人予以輕判。
結語:貪污案再次揭示地方政治腐敗
林哲凌案再次揭示地方政治人物的貪腐問題,法庭的重判也強調了法律對於貪污行為的零容忍。此案將有助於推動更嚴格的反貪措施,並為其他地方官員樹立警示,保障公共資源不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