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開始,台灣公務員的辭職人數不斷上升、報考率則逐漸下滑,加班、缺額、壓力大,取代「鐵飯碗」成為公務員的新代名詞。今年11月4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一名39歲的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長期職場壓力輕生,當保護勞工的政府部門無法善待旗下員工,這場公務員之死點燃社會怒火,激起更多公務員出面揭露、訴說自己曾遇過的不當對待。
《報導者》接觸多名基層公務員,了解他們在勞動現場中的窘困處境,因為早已習慣「服從」,也無法輕易放下得來不易的公職身分,他們面對各種限制時,反抗並非優先選項。與此同時,當公職體系「服從文化」衍生的「職場霸凌」成為另一道高牆,公務員也無法適用一般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為自己喊冤。
眼下職場霸凌成為全民焦點,總統賴清德也承諾:要修法,讓反霸凌機制周全、落實。台灣社會如何從制度面預防與彌補這些曾受霸凌所苦的當事人?在公務體系之外,民間公司是否也做好準備,迎接這個總算在血淚中迎來改革契機的時刻?
2年內換了4個職位,從採購人員到物品管理,接著去管理歷史建築,最後又被調任負責收發文書──這是現職公務員洪瑞壕的公務生涯中那段最黑暗的日子。每調職一次,都在他心裡種下質疑:「我明明沒有做錯,為什麼不能繼續待在一開始的職位?」
「當時我連是不是遇到了霸凌,我都沒有意識到。」清華大學畢業的洪瑞壕在上一個政府單位任職時,因為拒絕替不符合標案資格的廠商背書,隨即開始受到主管的「冷凍處理」:頻率高、不合專長的調職,是長官對他「不聽話」、不上道的隱性懲罰。
洪瑞壕曾對工作充滿認同,當他因家人要求考上公務員後,該機關將他分發至採購組,負責監督所有的招標業務,他也透過機關培訓考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洪瑞壕原本以為這是人生向上攀爬的起點,「當時我覺得被政府認可,我是一個專業的採購人員了!」他因此充滿動力,希望證明自己。
豈知遭遇冷凍,洪瑞壕的熱情在反覆被調動、考績連年乙等時逐漸消散。當職務愈輕鬆,他愈自我懷疑,覺得自己毫無價值,內心萌生壓力。他更發現同仁看待自己的目光不同了,因為主管的「無視」及貶低,在組織內出現擴散效應,同事認定他成為主管眼中釘;而對洪瑞壕遭到懲罰式的不斷調動,在同事心裡也成可嫉妒之因:「某某人想調單位很久了,為什麼是他(洪)先?」即使洪瑞壕寧願接受繁重工作的挑戰,但連這磨練也被剝奪。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通過高普考、初等考試的公務員分發到各地政府部門後,必須先於「原機關」通過4個月培訓,再正式服務滿3年,才有資格申請調任至不同機關。這段日子被稱為「綁約期」,動彈不得,也成了洪瑞壕不想回憶起的日子。
「我原本自認是一個(思想)比較『進步』的人,但擔任公職快10年,我發現我有點動搖了。」2017年的《勞基法》修法爭議、2018年的「同性婚姻公投連署」,洪瑞壕都在下班後戴上口罩,加入民眾隊伍,當時他主張「公務員也是公民的一分子」;如今他卻發現,自己愈來愈像一顆體制內的螺絲釘。
曾在某幕僚單位工作的公務員曾執轡(化名)對此強調:「民間企業勞工如果遇到不舒服的處境,或許辭職換一間就好,履歷上也有可能隱藏經歷;公家機關卻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各單位主管會互相打聽,甚至扭曲(遭)霸凌事實。」
曾執轡指出,公部門的職場霸凌申訴目前由「人事單位」負責,但多數公務員缺乏處理霸凌案的能力,更沒有足夠人力承擔此業務:
「大家習慣把同仁不舒服、需要幫忙的狀態當作行政程序,我幫你跑完流程就好了。」
曾執轡以自身經驗為例,他進入公部門的第一份工作,無人協助交接,因為「政府機關的員額就是一個人一個坑,你到職時,上一個人前腳剛走,根本不會重疊」,曾執轡只能到處詢問公文寫法、電腦系統用法,過程中不斷犯錯遭主管指責。他也曾經一整個月無法休假、單月加班破百小時,甚至得如同近日勞動部案件中的吳姓亡者一樣「假下班」,打完卡、再回到座位上加班。
「其實機關都有監視器,都一定拍得到(工時造假)啦,但是你平常不會去調監視器畫面。那是因為他(亡者)出事了,有立委去索取資料,這件事才會曝光。」現在的曾執轡熟讀法律以求自保,也加入勞工組織協助同僚,但當年剛成為公務員的他卻無力自救。
宛如「魷魚遊戲」的公務體系,醬缸文化淹沒自救管道
當吳姓公務員之死引發了全國關注,他的同仁在社群平台上揭露「亡者生前每天6點上班,4點30打了下班卡後再回辦公室繼續工作」,還有同一單位的職員向各大媒體寄出錄音檔,裡頭是吳員生前的主管、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經常以強硬語氣要求基層員工,逼迫下屬「一分鐘內回覆已讀訊息」的證據。
另一名基層公務員李傑愷(化名)也有類似經驗,李傑愷的前主管非常在意下屬健康,即便是工作繁忙的日子,主管仍會要求各組輪流派人在辦公室走道上「深蹲」練體能;還要邊做深蹲、邊跟同事們聊天,講自己的興趣或講笑話,目的是「要訓練膽量跟宣導政策的能力」。
sé-bīn/sué-bīn,台灣台語,意指用言語挖苦、羞辱對方。
李傑愷有著亮眼學歷,讀研究所時卻覺得課堂與實務太脫節,而報考公務員。考試過關,原本分發在地方戶政機關,做了半年後,他又想參與第一線的政策制定,於是再考了一次高考,終於來到中央單位,沒想到卻是噩夢的開始。
剛任職的第一週,李傑愷就被要求負責一個大案子,複雜程度遠超出他的能力;除此之外,還有一堆前任留下來的爛攤子,他開始過著時常每天加班超過4小時的生活。立法院開議期間更是忙碌,為了要回應立委們索取資料,工作群組隨時都會有主管傳訊問資料,就算在週末半小時內也要回覆。甚至主管還會在下午5點本來應該要下班的時候,突然宣布今天全部人臨時加班。
李傑愷曾因為業務太多,試圖跟主管反應,沒想到得到的回應卻是:「你為什麼可以下班?⋯⋯你領公家機關的錢就應該24小時待命!」有次,他終於忍不住,到人事處去抱怨業務太過繁重;沒想到這些話轉傳到自己單位的最高階主管耳裡,他馬上被叫進去主管辦公室訓斥。
那次之後,李傑愷完全放棄走正式申訴管道,因為他認為「怎麼講都沒有用」,程序曠時費日,還可能被主管白眼。曾執轡也分析,吳姓公務員雖曾向另一名上級口頭反映過工作壓力過大,不過「口頭」轉達並非正式的申訴機制,在體制內無法留下紀錄。
李傑愷一開始幾度懷疑是不是自己「太草莓」、抗壓性不足,但沒想到周遭同事都有相同情形。主管收到他們的公文後不會給予具體修改建議,只會在上面畫叉、畫三角形,大家都要去猜主管心裡想的是什麼;如果有人冒險「請示」,還可能會被摔公文、痛罵一頓。
「我們可能是高考前幾名分發進來的,實在沒有那麼容易跟家裡說一句『我不做了!』就離開,」李傑愷說,他最後任職的辦公室,在短短一年內便換了超過一半員工,「每次有人離職就會更新座位表,今年已經換了15次。」
離線權指的是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拒絕與工作相關事務連繫的權利。
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務員過勞、霸凌案,監察委員王幼玲近日公開表示:「如果不能提供有尊嚴的職場環境,如果舉發不當對待及騷擾,反而陷於敵意環境,如果機構無法自覺、自清、自理,我們算什麼民主正義的國家?」
王幼玲剛完成發生在2023年3月的「外交部駐巴西辦事處組長王化之墜樓案」調查報告,明確發現該單位只有4名員工,其中王化之輕生,另有2名外交人員提前申請回國,顯見當地主管有管理瑕疵,並影響同仁的心理健康。
當隱忍成為公務員的共同選擇,王幼玲形容,公務體系就像韓劇《魷魚遊戲》,當一名公務員想爬上名額有限的升遷結構,他必須踩著別人搶機會,容易流於迎合長官和組織文化,也讓「上位」成功的主管習慣以階級待人,基層公務員不只缺乏自救管道,是體系本身就藏著毒。
也因為公務體系的待遇無法追上民間企業,還恐面臨過勞處境,辭職人數不斷上升,根據銓敘部和考選部資料,2023年共2,752名公務員辭職,創下新高;高普考報考人數也在同一年突破新低,僅66,402人報名,遠低於2020年的83,616人。
什麼是職場霸凌?法律上的樣態難辨識
勞動部在11月19日公布吳姓公務員的死因調查報告,明確認定他的輕生和「長期超時工作、未得到工作所需之資源或支持」直接相關。隔日,勞動部考紀會對謝宜容祭出「兩大過免職」懲處,接著總統賴清德出席公開活動時二度道歉、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向社會大眾致歉,前勞動部長何佩珊則宣布請辭,然而民眾怒火仍未止息。
該報告將案件分為三起獨立事件:死因、事發後的急救與處理、吳員是否遭謝宜容霸凌。在霸凌與否的認定上,該報告雖列舉了謝宜容的各項不當行為,也公開提及另有6名員工因謝宜容權力濫用,造成部屬精神壓力,他們寧願選擇「降調」其他單位。
但報告並未認定霸凌與吳員死因直接相關,處理建議也多為調整人力、給予同仁和亡者家屬心理支持,未列出制度上的可能改進措施。
因為在現行法規下,其實「職場霸凌」的字眼與定義不存在任何一條法律中,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將其模糊稱為:「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此處未詳細定義「不法侵害」包含哪些言語、行為,成為眾多勞工申訴時的難題。
此處「指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
職場不法侵害樣態
- 肢體攻擊: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
- 精神攻擊: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
- 隱私侵害:過度介入私人事宜
- 要求過高: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
- 要求過低: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
備註: 現行勞工權益相關法規中無「霸凌」一詞,僅《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其模糊定義為「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資料來源: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由於公務員屬於「特別權力關係」,被視為公權力的一環,因此人民若成為「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對象,他便不得完全主張自己的公法權利,適用在他身上的法律會和一般民眾不同。
此處「辦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規則」,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治權限。
廖蕙芳說,當社會缺乏對職場霸凌的敏感度時,公務員又處在更封閉的職場環境中,大部分當事人受到辱罵,只會感到羞愧、自我檢討:「是不是我能力不好?」這和性騷擾或性侵害發生時,被害人先自責、自我檢討,是同樣的反應。
廖蕙芳指出,在「職場霸凌」缺乏法律定義的情況下,「誰是當事人?甚麼是霸凌、什麼不是?」目前的職場霸凌案都得靠各個律師和法官自行琢磨,逐漸形成「默契」去認定,這並非長久之計。
外界呼籲應比照性平三法修法,更囊括公務、軍職及教育人員
「主管當然對下屬有管理權,但管理權的界線何在?什麼樣的管理會成為霸凌,都是法律必須去定義的標準。」
廖蕙芳以協助民間勞工的經驗舉例,她曾遇過一名職員被主管長期怒罵「腦袋裝屎」、「請妳上班不如請檳榔西施」,該員的工作表現也不斷遭主管低估,主管對當事人有明顯的「持續性、權力濫用、不公平」言行,才能在法庭上成功主張為職場霸凌案。
廖蕙芳接觸過的個案中,霸凌也不只存在上對下關係,可能是平級單位、同一辦公室的人們集體排擠當事人,甚至是一群下屬聯合霸凌上級。近年廖蕙芳還發現,不論公私部門,申報職場霸凌案件皆有增加趨勢,可見民眾愈來愈意識到職場霸凌的嚴重性,「以前民眾可能覺得沒關係,但現在大家都有想像和需求了,我認為就有法制化的必要。」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祕書長陳淑綸也說,「職場霸凌」是工會最常接到的投訴,但也是最難處理的,關鍵在於「不法侵害」的範圍相當模糊,「被主管罵『白痴』算是職場霸凌嗎?要回到《刑法》的『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才會被認定涉及『不法』。」因為目前「職場霸凌」沒有法律構成要件,所以雇主跟勞工都難以辨識觸法樣態。
2023年7月底,新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三讀。
曾在2013年推動《職安法》修法的前署長傅還然則說,職安法過去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該次修法將名義上的「勞工」改為「全體職業」,就是擴大保護傘納入更多新形態職種和非典型僱用關係,可惜當年未能爭取到包含公務體系。
針對近日事件,傅還然也支持訂立專責的職場霸凌防治法,或者修改《職安法》並全面囊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相關單位。
預防措施易淪文書作業,「如何處置和補救」仍是黑洞
「我最近常常半夜3點接到訊息:『我是不是也要跟勞動部那個人一樣去死,大家才會重視?』⋯⋯我只能極力安撫,」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簡稱職安連)執行長黃怡翎長嘆一口氣,這一週來媒體鋪天蓋地報導勞動部北分署案件,讓不少曾因職場霸凌而罹患憂鬱症的個案引發創傷反應,加上現在冬天本就是憂鬱症狀好發期,讓她很擔心。
黃怡翎說,職安連接過非常多職場霸凌的案件,也有來自公部門的案件,但職場霸凌在第一關初步認定就很難,常是各說各話。有時當事人認為是主管霸凌,但同事們卻不這樣認為,「我們初步判斷大家(當事人跟主管)都有錯,但如果個案想要申訴我們還是會協助。」
然而,當事人往往已患有憂鬱等身心症狀,不一定願意去申訴、或更高強度的抗爭。黃怡翎說,有個當事人一直被同事辱罵是瘋子,霸凌他的同事多次把他退出工作群組,主管明知此事卻沒有積極處理,僅輕描淡寫呼籲大家「不要搞私人鬥爭」。當事人後來重度憂鬱、無法上班,最後只能離開職場,休養一年多仍三不五時發病。
前端源頭定義不明確,後端處置方法就會空洞。除了樣態模糊,現有法規只要求雇主要「預防」職場霸凌、而沒有「處置」,也是關鍵。如果是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如果是公務員,則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根據上述母法,還有其他辦法跟指引,勞工部分有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公務員則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等。此外,民間事業單位則以勞工人數為標準,100人以上依法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100人以下則無強制要求。
雖然勞工跟公務員的職場霸凌保護適用不同法規,但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邱羽凡看來都是「保護都遠遠不足」。她批評,不管是勞工還是公務員,法規保障都是「指引」,只有參考性質,「只有說建議雇主怎麼做,但沒有說發生後一定要怎麼樣,就給企業、機關自治。」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雖為公務機關,但勞動現場仍有許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承攬人員,勞檢機關仍可對其進行勞動檢查。
勞檢結果初步認定,北分署雖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但未辦理職場危害評估、危害預防訓練,也未見完整的執行紀錄。北分署的違規事項包括受理申訴案件未按程序啟動調查、加班費給付不足等2項,屆期如未改善才會開罰。
簡單說,目前法規只要求雇主做好「預防」的行政文書作業,至於針對霸凌事件後的處置跟補救措施,沒有規範也沒有監督。即便在預防的行政文書作業部分,《職安法》有罰則,但目前仍相對寬鬆,要「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開罰3到15萬元。
針對罰則,職安署簡任技正葉沛杰表示,將來會考慮修《職安法》第45條,將原本限期改善改掉,變成只要發現違法就開罰。但法具體要怎麼修,仍會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討論。
11月26日,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赴立法院進行報告,也在受立委質詢時回應,將增訂《公務人員保障法》反霸凌條款,並要求當事人負有行政責任,預計下個會期提出修法,希望在一年內完成。
重點在於保護,應修法要求雇主接受申訴跟調查的義務
社會輿論聚焦在謝宜容的態度及兩大過懲處,但邱羽凡卻認為後端的懲處不是重點,大家應該把重點放在前端的防治跟處置,因為目前針對職場霸凌沒有任何強制雇主要進行任何事後處置,「我(勞工)申訴要的是保護,不是要報復(霸凌者)。」現行法規要求遭受不法侵害的當事人要去訴訟,但侵害不會因為在訴訟期間停止,「假設吳姓公務員之前就去告謝宜容也沒有用,因為他每天還是要去上班,不法侵害不會停止,(目前法規)不會要求雇主要隔離(雙方當事人)。」
再拿《性工法》作借鏡,只要雇主知道職場發生性騷擾,就算當事人沒有申訴,雇主都要協助進行相關事實釐清、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必要協助;當事人申訴後,除了進行調查跟提供當事人協助外,雇主也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受到性騷擾情形之必要措施。只要雇主違反以上要求,都可以直接開罰2萬至100萬元。
「只要有(霸凌)申訴,外部機制就要介入,」邱羽凡建議,針對職場霸凌的相關修法應該看齊《性工法》,課予雇主立即實施有效作為的義務,避免當事人遭受二度傷害,才能機會避免憾事發生。
此處「指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準則」位階較高,用以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治權限。
「以前我們覺得被摸一下肩膀、摟一下腰不算什麼,直到性別意識提升後,社會都認知到這可能構成性騷擾;現在我們應該要開始重視『職場霸凌』這件事了。」
建立什麼是「霸凌」的認知,「持續性、權力濫用、不公平」是基本要件,這不只是高官、主管,而是全民都要重修的功課。
因為一條生命的折損,大眾才得以看見:台灣的文官體系是一群若遭霸凌、求告無門的悲慘公務員撐起來的。如果生命的隕落,能燃起公務體系的熊熊改革之火,以立法保障公務員的職業尊嚴,終結公務體系的慘烈「魷魚遊戲」;不再因為「特別權力關係」,讓鐵飯碗成了金箍咒,捧著痛苦、棄之可惜,無處可逃。直到我們可以讓無處可申訴的職場霸凌悲劇不再發生,如此,我們才能告慰這些年來無人知曉的夭亡英魂。
若需要進一步協助,可聯繫以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