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三法,傳出民進黨醞釀反制之道,不排除透過「行政院長不副署」、「總統不公布新法生效」,導致三法「被冷凍」。但行政院長真有「不副署」、「延遲副署」的權限,以及總統有「延宕公布法律」、「不公布」的權限嗎?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第 4 條為「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僅說明生效程序,分別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缺一不可。第 22 條為「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同樣記載程序之必要。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範,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顯示一項新法律或新命令,需經過「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再交由總統公布,程序上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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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也顯示法律之生效與實施,需經兩道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才生效。
查閱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範,並未找到「行政院長不能不副署」或是「總統不能不公布」等限制性文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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