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0月21日節目 – 正聲廣播電台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美劇中常有的法庭劇,劇中人物會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的過程,在我國也有類似的程序規定,也就是刑事案件
上的「交互詰問」程序,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交互詰問」有何作用?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進行「交互詰問」?茲介紹如下:
Q:何謂交互詰問?
A: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如果是「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Q:為什麼需要證人來法庭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A:因刑事訴訟程序有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其中的「人證」,就是所謂的證據方法之一,其定義為:以人的陳述內容做為證據資料,相對於兇刀、監視器、扣案毒品等物證,用勘驗方式去調查,以人證為證據資料之方式,需要傳喚證人到庭,請證人當庭做陳述及作證,這裡就會用到本次介紹的詰問方式來調查。又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直接審理原則」:讓法官、國民法官可以藉由直接的審理,直接聽取被告或證人的陳述,依照被告或證人陳述的態度,斟酌陳述的真實性,藉此形成正確的心證。故證人的交互詰問,係為了釐清真相及事實,是有其必要性的。若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我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什麼是一定會問的問題呢?A:關於犯罪事實部分的問題,會涉及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除了犯罪事實的問題外,對證人常見的問題為:
1. 會請證人說明其背景、經歷。2.就每個個案,安排場景,請證人重述其當時目擊、親眼見聞的事發經過。
3.請證人補充,之前在警察或檢察官詢問時,所未提到的細節。4.若證述內容有前後不一致情形時,會請證人解釋與先前供述不一致部分、及為何有這樣的差異及不一致情形。
「交互詰問」制度中,有所謂的「異議」,其定義?如何操作?A:異議的目的,是避免沒有秩序、不當之詰問,浪費時間拖延訴訟,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發現真實,對於不當的詰問必須限制或禁止。條文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 與本
二、 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如果不來當證人,有什麼後果或處罰嗎?A: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且證人到庭後,原則上是不能保持緘默的,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始得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因業務上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交互詰問是指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 目的在於發現證人之態度,藉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 有關詰問的順序,若證人由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則由該當事人(公訴檢察官或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主詰問。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反詰問。
何謂交互詰問?如何進行交互詰問?應注意哪些事項?
交互詰問的順序有哪四個步驟?詰問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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