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虹安案,因對案情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釋憲;認為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例之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是否相同,如果解釋成立委是「雇主」,則助理每月領的即非公費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汙罪。
但憲法法庭三位大法官一致認為,審理案件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存在與否,與聲請憲法審查要件不合;並對高院法官「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因而牴觸憲法,卻未敘明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的制度性保障。聲請釋憲並未提出客觀上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乃欠缺明確性,因此決議不受理。
特別費爭議存在已久,已是歷史共業,內部人員作業偶一不慎即可能淪為罪證,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不合比例及罪行相當原則。如民國一○四年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的韓豫平,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三名軍眷之費用,遭控詐領漢光演習加菜金共計新台幣二八八○元,被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被判四年六月,後雖總統特赦,卻仍纏訟八年始定讞。
憲法法庭不久前對死刑存廢之解釋,居然可以訴外解釋取代立法權,越俎代庖、橫柴入灶,對死刑作了八項附條件之限縮解釋,此舉乃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亦等同於宣告台灣實質廢除死刑。依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六款,大法官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職權;惟憲法法庭自成立以來政黨色彩濃厚,經常配合當權者旨意運作,師心自用已是不爭事實,完全失去客觀、公正、合理性。
高院法官對立法院組織法規範中,立委與助理間是否為雇傭關係提出疑義,實具有重要意義,對特別費之釐正更具有指標性。憲法法庭大可就此爭議充分說明提出,如同對於廢死般鉅細靡遺作補充解釋,卻不敢正面接球而強要轉彎,難道是因為民眾黨的高虹安?